瀋陽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

瀋陽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創立,歷經十三年的發展,現已成為在遼瀋地區以及中國大陸具有相當知名度和影響力的社會團體。

瀋陽台商協會以會員為基本單位,分設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是以登記註冊的台資企業名義加入的會員;個人會員是以在登記註冊的台資企業從業或以本人身份加入協會的台灣同胞。台商協會為服務型的社團組織,故協會自成立以來,便明確制訂了以“團結、交流、服務、發展”的辦會宗旨,即以在瀋陽註冊的台資企業及來沈工作的台灣同胞為主要服務對象,增進會員間的團結聯誼與合作交流,加強與各級政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和瀋陽經濟繁榮。在這一宗旨的的貫穿下,協會主要執行以下幾個方面的會務功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
  • 地區:瀋陽市 
  • 創立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 對象:對內服務會員台商
協會簡介,組織架構,入會須知,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一是對內服務會員台商。為會員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經濟信息等方面的服務;舉辦企管講座幹部研習、培訓骨幹,為來沈台商介紹商機、商情,尋找合作夥伴;幫助會員解決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開展會員間的聯誼與交流,舉辦文體休閒娛樂活動,活躍會員業餘文化生活。在這方面,歷屆協會舉辦了多次的台商聯誼活動,與有關服務機構達成多項服務措施。通過這些具體的服務措施,使會員感受家的溫暖。
二是對外溝通政府。溝通會員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有關生產經營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積極協助政府開展招商引資工作。通過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等多種形式,促進沈台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三是促進交流與合作。通過與各地台協友會以及和台商有關的社會團體合作,開展更深層次、更廣泛的交流,從而提升瀋陽台協的知名度。

組織架構

瀋陽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

入會須知

一、協會會員分為企業(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企業(團體)會員:凡在本市台灣同胞投資經營的三資企業和台資企業駐瀋陽代表機構;個人會員:凡個人持有台灣身份證明的在沈長住台灣同胞。以上經申請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提供台資或三資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台灣有效身份證明及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二、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一寸免冠照片。
(二)經秘書處核實後報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個人會員1500元/屆,企業會員6,000元/屆。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三、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企業(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個人會員有表決權。在取得理事資格後,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各項活動。
(四)享有本協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對協會會務工作、社會公益事項有較大奉獻的會員,經推舉、評定給予表彰。
四、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的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努力完成協會所分配的工作,並提供協會所需的數據。
(六)積極參與推動協會組織的各項公益活動。
(七)會員變更地址或電話需及時通知協會,以便辦理會籍數據之變更登記。
(八)支持協會發展建設,關心非會員台資企業,積極做好鞏固老會員,發展新會員的工作。
五、 會員的違紀:
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的行為,損害協會名譽和利益或長期不履行會員義務的,經常務理事會議表決確認,可處以勸告,勸退或者除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成立瀋陽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簡稱市台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BUSINESSMENASSOCIATION SHENYANG”(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是以在沈註冊的台資企業及其他在沈企業工作的台灣同胞為主體,自願參加的聯合性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以在瀋陽註冊的台資企業及來沈工作的台灣同胞為主要服務對象,增進會員間的團結聯誼和合作交流,加強與瀋陽市各級政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發展和瀋陽的經濟繁榮。協會的一切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瀋陽市民政局社團辦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會址:遼寧省瀋陽市。
第二章 會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會務範圍是:
(一)向會員提供政府對外政策、法規以及瀋陽市有關規定,引導台商遵守職業道德,依法經商辦企業。
(二)溝通與政府的聯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替台商說話辦事,依法維護台商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會員參與招商引資、參觀考察、產品展銷、社會公益活動,不斷擴大會員的社會知名度。
(四)邀請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知名人士,舉辦各種類型的研習會、培訓班、企管講座等,培訓骨幹,交流經驗,提高企管人員素質。
(五)協助來沈投資的台灣同胞,提供各項諮詢及法律信息服務,介紹商機、商情,尋找合作夥伴,辦理委託事宜。
(六)組織會員開展健身休閒、觀光旅遊、舉辦釣魚、球類、棋類等比賽,活躍廣大會員的業餘文化生活。
(七)會員企業,友會在沈企業及個人,在實施投資或企業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類經濟糾紛案件,或在沈台商本人所發生的重大疑難、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理。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企業(團體)會員、個人會員。企業(團體)會員:凡在本市台灣同胞投資經營的三資企業和台資企業駐瀋陽代表機構;個人會員:凡個人持有台灣身份證明的在沈長住台灣同胞。以上經申請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提供台資或三資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台灣有效身份證明及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核實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企業(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個人會員有表決權。在取得理事資格後,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各項活動。
(四)享有本協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對協會會務工作、社會公益事項有較大奉獻的會員,經推舉、評定給予表彰。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的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努力完成協會所分配的工作,並提供協會所需的數據。
(六)積極參與推動協會組織的各項公益活動。
(七)會員變更地址或電話需及時通知協會,以便辦理會籍數據之變更登記。
(八)支持協會發展建設,關心非會員台資企業,積極做好鞏固老會員,發展新會員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的行為,損害協會名譽和利益或長期不履行會員義務的,經常務理事會議決確認,可處以勸告,勸退或者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權責區分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會長提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下設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的產生,由會員相互推舉,產生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與財務狀況。
(五)審理決定會員的入會或退會事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本屆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成立換屆選務委員會,綜理新一屆選務工作。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由會長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2/3,雙數加1)。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由會長決定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平時遇有重大急需商討事項,可由會長邀集副會長、秘書長、有關工作委員會委員參加,召開會長辦公會議,及時開展推動會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大會下設監察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1名,行使監督權,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六章 會務幹部與職掌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長等職稱,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和政府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在協會會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及熱忱。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執行會務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長由會長在會員中提名報備理事會產生,執行日常會務工作,向會長負責。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條 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的落實情況。
(三)依需要設立會務分工性質的功能委員會。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會務之檔案。
(五)協商提出名譽會長和會務顧問的人選,提請理事會決定聘請。
(六)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副會長代理之。若常務副會長也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派一名副會長代理之。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必需出席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監督、檢察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各項決定執行情況。
(三)審察協會會務處理及經費收支。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為會長無法執行會務時的當然職務代理人。
(二)協助會長推行會務工作,為會長辦公會議的主要成員,
(三)綜理會務、督導各功能委員會的運作。
(四)協助並執行會長安排的對外聯誼工作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推行會務工作,為會長辦公會議的主要成員。
(二) 領導功能委員會,開展規劃與執行工作。
(三) 執行會長交辦的項目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工作委員會,開展會務工作。
(三)審核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提報會長議決。
(四)執行會長交辦事項。
(五)管理協會資產之使用情況,不定期提報會長。
(六)處理其他突發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財務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協會全部財務管理工作。
(二)負責協會每季的財務報告並公布。
(三)審核協會每月財務收支運作情況,提報會長。
第七章 會務幹部的選舉與罷免
第三十九條 根據國台辦《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訂定此選舉罷免辦法及實施細則,以規範本協會會務幹部。
(一)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召開理事會,提案討論議決;
1、“新一屆會員會費”的議題;
2、“會務幹部之產生名額”的議題;
3、“職別贊助費”的議題。
(二)推舉成立換屆選務委員會。
(三)換屆選務委員會應推舉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其中台辦1人).秘書長2人(其中一人為當屆秘書長),委員若干人。
第四十條 換屆選務委員會主要工作:
(一)依章程審查報名會員及理事資格,主持、執行理事推舉,推選出理事若干名,成立新一屆理事會。
(二)依章程審查常務理事資格,主持常務理事選舉,選出常務理事若干名,成立新一屆常務理事會。
(三)依章程審查參選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等人資格並主持換屆選舉大會,向理事會負責。
(四)換屆選務委員會在完成換屆選舉工作,並書面呈報理事會選舉結果後,自動解散。
第四十一條 協會會務幹部選舉之實施參照國台辦《台資企業協會管理辦法》辦理:
(一)參選協會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會長必須取得常務理事資格。
(二)會長候選人應具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一個中國原則,擁護國家統一,願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積極努力;
2、在沈投資企業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且為企業法人;
3、形象好,溝通能力強,綜合素質高,在本地台商中有廣泛影響和較高聲望;
4、熱心協會工作,有較強工作能力;
5、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6、未在其它社會團體擔任法定代表人;
7、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8、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
9、不得接受任何政黨及團體資助;
10、曾在本協會擔任過一屆以上常務理事及會務幹部之職務;
11、不得加入換屆選務委員會,如已加入,應實時退出;
(三)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等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一個中國原則,擁護國家統一,願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積極努力;
2、在沈投資企業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
3、個人綜合素質高,在本地台商中有一定聲望;
4、熱心協會工作,有較強工作能力;
5、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
8、必須曾任一屆以上常務理事職務。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會務幹部之選舉實施辦法及細則
(一)本選舉採用不計名投票制。
(二)出席投票的理事,每人僅可代理無法出席的理事1人投票,受委託投票人必需出具經選務委員會認證之書面委託書領取選票。
(三)選票上有任何印記和簽名,均視為無效票。
(四)選委會應宣布,應到投票人數,實到投票人數,委託投票人數,實到投票人數應超過應到投票人數的2/3才能展開投票工作。
(五)由到會選舉人中推選驗票人2人、監票人2人、計票人2人、唱票人2人,清點各職務選票,在領票人數與投票人數無誤後進行投票。
(六)投票箱應由監票人當眾開啟,驗箱、封箱後,才能開始投票。
(七)投票結束後,由驗票人、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共同開啟票箱,並對選票當眾進行分類、驗票、點數。
(八)點數、驗票無誤後,當眾開始唱票及計票工作。
(九)計票結束後,由監票人將選舉結果報選務委員會,由選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當眾宣布得票數及當選名單。
(十)選務委員會完成各項登記、簽署、封存後,由主任委員宣布工作結束。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會務幹部有以下行為者,可通過罷免程式予以罷免。
(一) 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者。
(二) 損害協會名譽和利益者。
(三) 不按章程履行職務者。
(四) 職稱工作不力者。
(五) 不配合團隊工作者。
(六) 受刑事裁決者。
第四十四條 罷免之程式
(一)罷免必須以書面聯署為之。
(二)會員聯署超過會員總數1/2,即可提出罷免理事、監事。
(三)理事聯署超過理事總數1/2,即可提出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會長。
(四)聯署完成提報協會後,會長應在15日內,召開罷免項目臨時理事會處理罷免案。
(五)出席罷免項目臨時理事會理事超過應到會人數2/3以上才能召開,贊成罷免案票數超過到會人數的2/3以上,罷免有效。
(六)罷免案成立後,罷免及時生效,秘書處應立即發文通知當事人,依章程解除遭罷免之職務,並通告會員周知。
(七)罷免程式一案只能啟動一次,若未通過,則當屆任期內不得再行聯署。
第四十五條 換屆籌備委員會之組成:
(一) 委員會成員
1、主任委員:本屆會長及下一屆新當選會長;
2、副主任委員:新當選常務副會長及市台辦副主任(協會兼職副會長);
3、籌備委員:新老副會長及秘書長、財務長;
(二) 商議“會員大會暨換屆典禮”召開時間、地點、規模及有關具體事宜。
(三) 換屆內部交接應在本屆任期屆滿時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傳承,以利新一屆會務開展。
第八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會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定於換屆時會員開始交納新一屆會費;新入會會員從入會之日起同時繳納會費,以協會屆期為基準。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範圍和會務發展,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及辦公設備和用品等支出。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以確保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協會應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對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在新舊會長交接時,交由具有公信力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做出審計報告與會計憑證一併移交。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企業、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采聘用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1/3以上理事書面聯署,經秘書處研究,提交理事會審議,理事會需到會應到理事的2/3才能表決,到會理事須3/4以上同意才能修改,並報會 員大會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十章 會務的終止與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倂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 附 則(二)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2月3日第六屆一次會員大會修正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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