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公費醫療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2.06
- 實施時間:1997.02.0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及經費開支範圍,第三章 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四章 公費醫療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費醫療管理,健全公費醫療管理制度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費醫療制度是國家為保障國家工作人員身體健康實行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在公費醫療管理工作中,堅持積極防病、保證基本醫療、克服浪費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含中央駐我市)享受公費醫療的單位、個人和各級各類醫療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事業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區、縣(市)的衛生、財政部門應把公費醫療工作交由醫療單位管理,實行醫療費同個人掛鈎,超支部分由財政、定點醫院、公費醫療享受單位按比例分擔。
第六條 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醫療機構,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收費,積極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證公費醫療制度的正確實施。
第七條 享受公費醫療的個人及其所在單位,都有義務遵守各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各級領導幹部應以身作則,不得利用職權搞特殊化。
第二章 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及經費開支範圍
第八條 下列人員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一)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二)各級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經濟建設等事業單位,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三)在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屬於國家編制的基層工商、稅務人員。
(四)各級工會在編的脫產人員,以及由區、縣(市)以上工會領導機關舉辦,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五)經批准因病長期休養的編外人員,長期供養和待分配的超編制人員。
(六)受長期撫恤的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和殘廢軍人療養院、榮軍院的革命傷殘軍人。
(七)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在軍隊工作沒有軍籍的退休職工。
(八)不享受公費醫療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符合國務院退休辦法,且退休後由民政部門發放退休金的人員。
(九)國家正式核准設定的普通高等學校(不含軍事院校)計畫內招收的普通本專科在校學生、研究生(不合委託培養、自費、幹部專修科學生)和經批准因病休學一年保留學籍的學生,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內者。
(十)享受公費醫療的科研單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費醫療單位招收的在編制的契約制幹部、工人(不合勞保福利實行統籌辦法的契約制工人)。
(十二)縣以上編制部門批准列為事業編制,由國家財政撥款開支工資,在聘用期內的契約制幹部。
第九條 下列費用可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
(一)在指定醫療單位就診的醫療費(含床位費、檢查費、藥費、治療費、手術費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醫療單位就診,在就近區級以上醫院就診的醫療費(報銷時須持急診病志和診斷書,並只報銷急診首次醫療費)。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親,在當地醫療單位就診的醫療費。
(四)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後恢復期,進行短期療養或康復治療的,經原治療單位建議,所在單位同意,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准的醫療費;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進行療養或康復醫療,經指定醫院建議,所在單位同意,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准的醫療費。
(五)符合規定轉往外地就診的醫療費。
(六)計畫生育手術的醫療費。
(七)因工負傷、致殘的醫療費。
(八)因病情需要進行器官移植所需費用,按公費醫療經費負擔50%,單位負擔30%,個人負擔20%的比例報銷。安裝進口人造器官的費用,應持定點醫院的證明,比照國內相似類型人造器官的最高價,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其費用超過部分,按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安裝進口人造器官費用報銷問題的復函》規定執行。
(九)定點醫院的醫療費(個人負擔部分除外),鑲牙費(50%),經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和定點醫院同意所設家庭病床的建床費,計畫生育、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工傷人員的普診掛號費。
第三章 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設立由政府負責人以及衛生、財政、組織、人事、醫藥、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以衛生部門為主,統一領導各級公費醫療工作,並設定辦事機構,配備相應編制的專職管理人員。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宣傳國家有關公費醫療的政策規定。
(二)負責本地區公費醫療工作的計畫、統計、調研、預測和組織協調。
(三)對本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單位和人員的範圍及資格的審核。
(四)負責本級公費醫療經費預算的編制和經費的管理使用,並向主管部門編報公費醫療經費決算。
(五)對下級公費醫療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
第十一條 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各醫療單位,應設立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其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公費醫療制度、規定。
(二)組織、領導醫院公費醫療各項具體管理工作,制定並落實本院公費醫療管理措施。
(三)監督、檢查本院對公費醫療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公費醫療經費享受單位和定點醫院共同管理的,醫院應向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定期報送執行情況報表。
第十二條 享受公費醫療的單位應設定公費醫療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其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公費醫療制度規定,並具體制定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二)按規定定期向同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通報享受人數和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情況。
(三)管理本單位涉及公費醫療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公費醫療管理
第十三條 公費醫療享受單位的管理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落實公費醫療管理及改革的方針、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接受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的監督與管理,按規定辦理人員變更手續。
(三)不得擅自擴大公費醫療享受範圍。
(四)辦理《公費醫療證》,按時報送《公費醫療執行情況報表》,與醫療單位簽訂《公費醫療管理協定書》,結算公費醫療經費。
(五)積極開展健身體育活動;總結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經驗,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四條 公費醫療享受者,應自覺遵守公費醫療管理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將公費醫療證、轉診單轉借他人使用,不得自行塗改處方和檢查申請單等醫療文書(經辦醫生塗改醫療文書要加蓋印章,無印章的無效)。不得出賣藥品或以藥易物。
第十五條 公費醫療門診和轉診的管理任務是:
(一)各醫療單位應認真查驗公費醫療證(包括有效期憑證)和轉診介紹信,嚴格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接規定認真書寫病志,堅持醫療用藥原則,使用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規定的公費醫療複寫處方和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並單獨裝訂管理。
(二)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醫療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成立會診小組,對診斷及治療方案已明確或本院本地能治療的病人,不得轉診;若因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或疑難重症需轉診的,由會診小組提出轉診意見,在轉診介紹信(或病志)上註明轉診科別、日期,要轉往對口的上級醫院治療,不得轉往下級醫院或個體、聯合體醫院。需轉外地治療的病人,按省有關規定辦理。外轉病人在明確診斷後,原則上回定點醫院治療。
(三)轉診介紹信限一次一個月有效,精神病、肺結核病等慢性病,可適當延長三至六個月,若因病情確需繼續治療的,應及時給轉診回單。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醫院可設公費醫療病房,實行門診、住院的系統化管理。
第十七條 公費醫療專、兼職醫生,應堅持醫療用藥原則,認真執行遼寧省《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用藥報銷範圍》,並遵守下列限額:
(一)做 CT、核磁共振等100元以上的特殊檢查,須經院會診小組同意,報主管院長批准(急診除外)。
(二)處方限量,一般慢性病七日量;肝炎、結核、精神病等特殊疾病一個月量;出院帶藥一般七日量,慢性病二周量。
第十八條 需住療養院和康復醫院的病人,原則上不出本市或本省。
第十九條 孕婦在“建卡”醫療單位進行產前檢查時,因該醫療單位設備所限而不能做的檢查項目和所需的藥品,必須回定點醫院檢查、取藥。
第二十條 異地安置的人員應在當地就近指定一個醫療單位就診,報銷時須附病志和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急診患者在非定點醫院住院或觀察超過三日者,由單位或病人家屬在二日內(區、縣(市)五日內),憑急診住院證明,到定點醫院辦理轉院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公費醫療經費指標,接財政隸屬關係由各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並適時調整。各單位不得按撥款標準把經費包乾給個人。
第二十三條 市直單位必須與市屬醫院建立定點醫療關係,簽訂《公費醫療管理協定書》並共同遵守協定內容。市直單位的公費醫療管理分別情況可採取以下形式:
(一)無醫療條件的單位,醫療經費按年人均定額400元撥給享受單位和定點醫院各50%,由享受單位和定點醫院共同管理。
(二)有醫療條件的單位,醫療經費由單位自管。
(三)有預算外收入的單位,醫療經費按年人均定額100元包乾使用。
(四)醫療院所按年人均定額260元包乾使用。
第二十四條 市直單位的公費醫療標準,由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財政局核定後,按季度撥給各管理單位,年終按以下三種辦法結算:
(一)經費由享受單位和定點醫院共同管理的,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結餘留用,支共擔”的辦法。超過年人均定額部分,按財政、享受單位、定點醫院分別為5:2.5:2.5的比例分擔。
(二)經費由單位自管的,如有結餘,結轉下年度使用;若超支則由單位自行解決。因特殊情況超支過多,本單位無力承受的,應在下年度一月五日前將超支原因寫出書面報告,送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並酌情處理。
(三)經費由單位包乾的,結餘轉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補。
第二十五條 市直單位由享受單位和定點醫院共同管理的,以醫院為結算中心,職工門診就醫實行現金看病,住院由單位墊付,憑複寫處方、專用收據回單位報銷。單位每月到定點醫院結算一次醫療費,醫院每季度到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預結算一次超支經費,年終進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就醫職工,當年發生醫療費在6000元以內(含6000元),個人負擔醫療費的10%;超過6000元以上部分,個人負擔醫療費的5%。若報銷後個人負擔仍有困難,由所在單位補助,從福利費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自管單位和包乾單位在定點醫院現金看病,也必須接第二十六條規定與個人掛鈎,憑專用收據、病志和複寫處方副頁回單位報銷。
第二十八條 工傷(含職業病)、節育支出的醫療費,持勞動、人事、計畫生育等部門證明據實報銷(由享受單位和定點醫院管理的職工,應到定點醫院登記備案)。但此期間治療與工傷、節育無關的疾病,仍應負擔10%的醫療費。
第二十九條 未享受乾診待遇的離休幹部、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和相應等級的工殘人員,現金看病,憑《革命傷殘軍人證》、《離休證》、《工殘證》,醫療費據實報銷。
第三十條 新調入職工從起薪之月起,享受公費醫療待遇,辦理《公費醫療證》;調出職工從調出之月起,停止在該單位的公費醫療待遇,收回《公費醫療證》,並結算醫療經費。
第三十一條 公費醫療結算年度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本年度內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第三十二條 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醫療單位的公費醫療管理人員,應經常監督、檢查本院和所承擔享受單位的規章制度執行情況,與享受單位簽訂《公費醫療管理協定書》,並做好防病治病、衛生保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條 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醫療單位,應充分發揮醫院參與公費醫療管理的作用。醫院因加強管理、合理控制醫療費支出而造成經濟上短收的,財政部門要視財力可能,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四條 市衛生事業管理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除每季度對定點醫院和享受單位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和審計外,還要不定期地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獎勵模範執行公費醫療政策規定成績突出的定點醫院、享受單位及其醫務人員和管理人員;對違反公費醫療管理制度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區、縣(市)、中央駐沈機構,可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措施和個人負擔比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事業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