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全市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告

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全市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告。為了做好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經濟普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府決定,從2014年1月至3月期間,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第三次經濟普查登記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全市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告 
  • 頒布機構:瀋陽市人民政府 
為了做好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經濟普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府決定,從2014年1月至3月期間,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第三次經濟普查登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普查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3年度資料。
二、普查對象為本市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三、普查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動等情況。
四、普查人員將統一佩帶《普查員證》入戶執行普查登記,並按照規定使用手持電子終端設備(PDA)對普查對象進行單位空間定位、基本信息核實,拍攝《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證照。
五、經濟普查機構及其普查人員依法享有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普查獲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經濟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
六、普查對象違反本通告規定,未按時、如實填報普查表,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普查數據,拒不配合普查工作或者提供虛假及不完整普查資料的,由統計機構依法給予處罰。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普查中如發現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行為的,有權向市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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