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分支機構,副廳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外文名:Shenyang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 所在地區:瀋陽
- 屬性:政府機關
- 正式成立時間:1999年11月30日
基本情況
管轄範圍
工作職能
機構設定
- 辦公室。協調本局日常工作,負責機要、保密、文印、檔案、秘書等事處工作;負責信息、宣傳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行政事務和安全保衛等管理工作。
- 人事處。負責本局、辦事處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專業技術職務和離退休人員管理等項工作。
- 政工處。機關黨委(政工處,屬內設機構,正處級,編制在人事處)。負責機關黨委工作和全局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 監察審計室。
- 財務處。負責本局和下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
- 法綜處。統計、政策法規、執法檢查、質量檢查、監督管理工作。
- 檢務處。負責轄區內的檢驗檢疫報檢、計費、簽證、口岸查驗貨物的報檢、驗證放行工作。負責原產地證、優惠原產地證的受理、簽發、退證查詢、計費、統計等簽證管理工作。負責檢務檔案管理、業務統計工作。負責地理標誌業務的管理工作。
- 衛生食品處。負責瀋陽、本溪地區的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口岸衛生監督,收集國內外有關傳染病疫情信息,負責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等商品的衛生、質量檢查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進出口食品衛生註冊企業的諮詢和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出入境貨櫃的檢驗檢疫。下設:衛生檢疫科、貨櫃檢驗檢疫科、食品檢驗科。
- 動檢處。負責轄區內的出入境動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應檢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收集動物疫情信息,承辦出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衛生、檢疫註冊的考核與監督檢查等項工作。下設:動物科、動物產品科、綜合科。
- 植檢處。負責瀋陽、本溪地區的出入境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應檢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收集植物疫情信息,承辦出入境植物及產品的衛生和檢疫註冊的考核與監督檢查。
- 輕紡處。負責轄區內的進出口輕工、紡織等商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承辦分管商品的進出口安全質量許可的考核與監督檢查,辦理危險品和食品包裝的性能鑑定和使用鑑定等項工作。下設:紡織服裝科、輕工科、包裝科。
- 機電化礦處。負責轄區內的進出口機電儀、化礦產品、油品、金屬材料等商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外商投資財產鑑定,承辦分管商品的進出口安全質量許可的考核與監督檢查等項工作。下設:進口機電科、出口機電科、化礦科。
- 科技與認證處。
- 機場辦事處。
- 開發區辦事處。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辦事處(正處級)。貫徹執行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工作規程,負責本地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和衛生監管工作;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和衛生監管;實施出入境動植物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實施進出口商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進口商品鑑定管理工作,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鑑定,辦理進出口商品復驗;實施對進出口商品及生產單位的衛生註冊登記和對外註冊管理;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和出口質量許可以及進出口有關的質量認證認可工作;實施國家實行進出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和檢疫協定的實施工作;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標誌及簽證、標識、封識,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產地證和一般產地證的簽證工作;負責所轄區域出入境檢驗檢疫數量統計工作,收集國外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分析、處理、提供有關信息;依法對所轄區域涉外檢驗檢疫、鑑定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衛生除害處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下設:辦公室,綜合科、檢驗檢疫一科,檢驗檢疫二科。
- 綜合技術中心。負責出入境農產品、畜產品、食品、化妝品、微生物環保菌劑、金屬材料、化工產品、礦產品、電子電氣有毒有害物質檢測和動植物及動植物產品檢驗檢疫。2001年通過CNAS實驗室認可和CMA計量認證,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為承擔電子電氣中有毒有害物質檢測實驗室,2006年獲韓國食品藥品安全廳(K.F.D.A)“國外公認檢測機關”認可,2007年國家質檢總局批准成立國家環保微生物菌劑檢測重點實驗室,2007年作為遼寧局瀋陽協調組通過CNAS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2008年獲國家質檢總局指定三聚氰胺檢測機構。現有資源可以對食品、飼料、礦產品、農產品、畜產品、金屬材料、化妝品、化工品、水產品、電子電氣產品、飼料添加劑、動物及動物產品、活禽及其產品、一次性衛生用品、生活飲用水、植物及植物產品等29類產品開展農獸藥殘留、食品理化、重金屬、微生物、環保微生物菌劑、轉基因、動物疫病、植物病蟲害等200餘項次的實驗室檢測工作。
- 保健中心。負責所轄地區傳染病監測與健康體檢、旅行預防接種、衛生保健諮詢、醫療保健門診、衛生檢疫技術科研開發與技術服務。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出入境人員醫學檢查、傳染病監測、預防接種、健康諮詢等工作,為完成防止傳染病傳入傳出等衛生檢疫執法任務提供技術保障和支持。同時根據社會需求開展社會健康體檢、非法定預防接種等對外服務項目。
- 機關服務中心。承擔機關和下屬分支機構事業單位後勤服務保障工作和機關委託的行政事務工作。管理所屬服務經營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