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管理規定

濱州市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管理規定

濱州市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管理規定於2020年4月24日濱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12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濱州市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管理規定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6/16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管理,明確並聯審批部門職責及審批各環節工作規範,提高審批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以下簡稱並聯審批),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各階段,依法需要由多個部門辦理的具有關聯性的審批事項,分別由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行政審批服務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限時辦結的審批方式。
第四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並聯審批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承擔以下職責:
(一)具體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並根據審批需求創新最佳化系統功能;
(二)負責跨越兩個以上審批階段和同時涉及市、縣(市、區)兩級審批許可權相關事項的協調辦理;
(三)負責項目辦事流程諮詢、申報引導及電子簽章、電子簽名採集等工作;
(四)在政務服務區域設定綜合服務視窗,公布審批流程、事項清單及辦事指南;
(五)其他需要主管部門辦理的事項。
第五條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行政審批服務和住房城鄉建設作為相應階段的並聯審批牽頭部門,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主持和協調相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階段並聯審批工作;
(二)負責本階段視窗受理、信息錄入和轉送申報材料及提供諮詢服務;
(三)明確告知承諾、容缺受理事項清單和承諾辦結時限;
(四)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後台審核、並聯審查,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補充材料;
(五)督促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審批決定,統一頒發、送達許可證件;
(六)根據需要組織聯合會審、聯合勘驗、聯合驗收;
(七)其他需要牽頭部門辦理的事項。
第六條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城市管理、氣象等並聯審批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牽頭部門確定的並聯審批流程提供相關材料,參加相關的聯合會審、聯合勘驗、聯合驗收,在審批時間節點內完成審批。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全市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全部納入審批管理系統上線運行。
審批管理系統應當實現網上申報、一鏈辦理,審批數據實時共享,審批過程無縫銜接,全流程網上監管。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幫辦代辦全流程服務機制,為審批事項辦理提供服務。
第九條 並聯審批各階段實行一個視窗受理、一份辦事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的運行模式。
申請人可以通過線上或者線下方式提出申請。牽頭部門線下受理或者容缺受理後,應當將申請材料及時上傳審批管理系統,實行網上審批。
牽頭部門能夠通過公共數據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十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牽頭部門應當受理申請,並出具書面憑證。牽頭部門受理依法由其他審批部門辦理的申請事項,應當接受委託,受理申報材料。
經審核需要申請人補正、更正材料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更正的內容和期限。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更正或者補正、更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審批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審批的決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但核心要件具備的,牽頭部門應當先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容缺材料的內容、時限。並聯審批部門應當對已提交的申請材料先行審核,待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審批條件後作出審批決定。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審批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審批的決定。
可容缺受理申報材料應當在辦事指南中作出規定。
第十二條 並聯審批事項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實行告知承諾制。通過告知承諾制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負責事中事後監管的相關部門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查處結果及時公開的方式對被許可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管。發現被許可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審批決定。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及具體要求應當在辦事指南中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並聯審批牽頭部門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組織聯合會審的,應當提前告知相關部門聯合會審內容。相關部門應當按時參加聯合會審,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反饋審核意見或者出具審批結論。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並聯審批相關部門需要進行實地勘驗的,牽頭部門應當組織聯合勘驗。
第十五條 並聯審批事項同時涉及市和縣(市、區)審批許可權的,兩級階段牽頭部門均應當按照申請人意願受理,並由最初受理的牽頭部門通過審批管理系統推送至兩級相關部門辦理。
第十六條 並聯審批事項依法存在前後置關係的,前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將審批結果同步共享後置審批部門。後置審批部門應當預先完成其他資料審查等相關工作,收到前置審批結果後同步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七條 並聯審批事項及其相關工作需要審批部門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審批部門應當實行並聯辦理,限時辦結。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對於驗收涉及的測繪工作,實行一次委託、聯合測繪、成果共享。
第十九條 並聯審批牽頭部門應當在法定辦結時限內向申請人承諾辦結時限,並提供審批進度查詢服務。超出承諾時限不能辦結的,應當說明理由。並聯審批各階段的辦理時限應當在本規定實施細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依法公示、評審、聽證、招投標等時間不計算在承諾時限內。
第二十條 並聯審批相關部門應當在承諾時限內依法作出審批決定,將電子證照和批准檔案加蓋經認證的電子印章或者電子簽名推送至審批管理系統,紙質證照和批准檔案送交階段牽頭部門受理視窗統一頒發。
申請人可以登錄網上平台自行下載列印電子證照和批准檔案。
第二十一條 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審批部門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建立部門協同和督辦制度,並對本規定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和通報。
第二十三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規定有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並聯審批牽頭部門職責的;
(二)不積極配合併聯審批牽頭部門工作的;
(三)未按規定流程、清單、指南辦理審批業務或者擅自線下辦理審批業務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完成審批的;
(五)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的;
(六)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的;
(七)其他違反本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在並聯審批工作中因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政策不明等出現失誤和偏差、造成一定損失或者影響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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