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濱海飛地工業園管理規定

《濰坊市濱海飛地工業園管理規定》經2014年11月6日濰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2014年11月20日濰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發布。該《辦法》共14條,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濱海飛地工業園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濰坊市人民政府
  • 文號:濰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1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20日
檔案內容,管理規定,

檔案內容

濰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90號
《濰坊市濱海飛地工業園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11月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
濰坊市人民政府市長 劉曙光
2014年11月20日

管理規定

濰坊市濱海飛地工業園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飛地”政策,加快實施“藍黃”戰略,促進海洋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共濰坊市委、濰坊市人民政府《關於突破濱海加快藍黃戰略實施推動全市科學發展的決定》和濰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鼓勵各縣市區、市屬開發區在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產業園區有關問題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飛地”工業園堅持設立自願、退出自由的原則;堅持有利於縣市區騰籠換鳥、有利於海洋經濟新區開發建設、有利於推動全市經濟轉型升級的原則。
第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所屬“飛地”工業園擁有使用權和收益權,管理體制、相關各方權利義務關係、收益分配方式等保持長期穩定。
第四條 “飛地”工業園需要擴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人民政府按規定予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批覆同意,明確“飛地”工業園擴區的具體位置、開發面積、建設進度等有關事宜。
第五條 “飛地”工業園應當按規定繳納建設用地成本費用。
第六條 “飛地”工業園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濱海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標準和產業項目指導目錄。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濱海“飛地”工業園管委會或落實相關機構,派駐濱海開發區履行開發建設運營責任,也可將所屬“飛地”工業園委託濱海開發區管委會代管,具體事宜由雙方簽訂委託協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濱海開發區管委會在“飛地”工業園建設運營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將基礎設施配套到“飛地”工業園“紅線”;
(二)按規定為項目落戶辦理有關手續,並做好後續服務工作;
(三)為“飛地”工業園及企業、職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工作;
(四)依法做好“飛地”工業園的生產安全、環保等屬地管理事項的監管工作;
(五)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飛地”工業園的收益分配執行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有關統計指標歸所屬縣市區。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飛地”工業園退出申請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退出。
“飛地”工業園土地閒置、用地浪費的,市人民政府責令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出“飛地”工業園。
第十一條 “飛地”工業園退出後,由市人民政府協調確定接管方。未開發利用的土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置。公共基礎設施經評估後由接管方予以補償,園內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自退出之日起,“飛地”工業園收益及有關統計數據併入接管方。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飛地”工業園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市、縣市區兩級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在濱海申請設立“飛地”工業園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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