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政策、規範性檔案、發展規劃和階段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及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城市住房解困、廉租房建設及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並監督落實省、市、區廉租住房資金的管理政策。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落實上級住房政策,指導全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編制全區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
(四)負責全區房產交易、安全鑑定、房產權屬登記和產籍管理、住房置業擔保、商品房銷(預)售登記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五)承擔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擬定市政設施、公用事業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城市供熱、燃氣、路燈和節水等公用事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公用道路、排水管道等市政設施的維護和有關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對占用、挖掘區屬城市公用道路、排水入網、開設路口和市政公用設施的有償使用,進行審批和管理;負責市政公用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的初審與管理和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的審查申報,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對與市政管理有關的城區工程的施工進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研究擬定我區市政設施、公用事業管理政策、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城市防汛工作;負責管理區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研究提出城市維護建設費及有關專項經費的年度使用計畫;負責管理全區城鄉建設檔案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負責全區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負責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工程監理以及裝飾裝修、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統籌工作;擬訂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政策、規定;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外地企業進奎承包工程管理工作;負責清理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
(七)承擔全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區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建築工程質量等級初審報批,受理工程質量問題投訴;負責全區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負責建築企業安全資格認證審查報批;組織或參與重大施工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組織實施區政府確定的重點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備案管理房屋建築工程和城市有關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對市政公用設施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組織處理有關災害和安全事故;負責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協同相關部門做好城市民用建築結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九)承擔建立全區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參與編制地方補充定額和地方材料價格信息,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監督執行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標準。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污水處理、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職工培訓工作;負責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擔規範農村建設、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促進城市化發展工作。
(十二)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3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財務審計科牌子)。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保密、信息、督辦、新聞宣傳的組織與協調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人事管理及黨務、工會和群團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審核;負責調查研究和史志編纂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和會務的組織安排等工作;指導全系統的法制建設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有關規章的解釋、清理及彙編工作;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各項建設資金的管理等工作。
(二)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科。擬訂住房保障政策、產業政策、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銷(預)售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戶區改造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承辦國家、省、市、區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指導全區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住房置業擔保、商品房銷(預)售管理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指導全區住房管理工作,參與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擬定穩定住房價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產測繪、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的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諮詢、房地產經紀、物業從業等機構資質的審查報批與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房產交易、房產權屬登記和產籍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安全鑑定、房屋糾紛仲裁及房產測繪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全區農村住宅規劃建設等工作。
(三)城市建設管理科(掛綜合科牌子)。組織擬訂全區城市建設管理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有關政策、規範性檔案;負責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組織實施政府城建重點項目建設工作,負責全區城市防汛、供熱、燃氣、路燈和節水等公用事業的管理工作;備案管理城市有關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承擔全區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擬定村莊建設政策,指導街道、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工程建設施工許可、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建設行業企業資質和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審查報批與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實施建設工程抗震、人防、節能減排、拆遷、統計、檔案管理以及建設領域清欠工作;組織項目科研開發、引進創新成果轉化推廣、經濟合作交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