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住房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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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查詢,公積金管理,

公積金查詢

需準備的材料摘錄如下。
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並根據不同支取情況分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代為支取的,還須提供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職工需支取配偶住房公積金,須提供夫妻關係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須提供下列材料:
1、購買商品房,須提供購買契約(或房產證)、購房發票(付款30%以上);
2、購買二手房,須提供房產證及契稅、交易費發票;
3、單位集資建房,須提供分房明細表或購房協定及交款收據;
4、因城建拆遷而購房,須提供拆遷部門出具的拆遷證明,補償計算表及補交款發票;
5、職工在農村按規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須提供縣以上國土規劃部門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證》,《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
6、大修自住住房,須提供大修的有關證明材料。
職工離、退休(含提前離、退休),須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申請審批表。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須提供勞動保障部門發放的1-4級《傷殘證書》。
下崗失業的職工,須提供勞動保障部門發放的《失業證》。
辭職、辭退的職工須提供原單位辭職、辭退檔案和本人檔案轉入人才交流中心辦理託管的協定。農民契約制工人離開市區回原籍的,須提供有關辭職、辭退檔案和戶籍證明。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改制無力重組,職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須提供法院等部門的有效法律檔案。
出國、出境定居的,須提供居住國居住證,本人出國護照或公安部門出國、出境證明。

公積金管理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全面推進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我市從9月1日起,開始實施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新政”。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我市自1994年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為滿足職工住房消費需求,加快城鎮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等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著覆蓋面不寬,機制不夠健全和業務發展不平衡,資金使用率偏低等問題。為此,我市出台政策,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要求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發揮好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住房保障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更好地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早日實現“住有所居”目標。
新政策規定,我市要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做到應繳盡繳,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按照住房公積金繳存屬地化管理原則,凡在我市設立的各類單位,無論歸屬、無論所有制性質都應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及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改制後,應及時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變更登記手續,繼續按時足額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中斷。勞務派遣企業在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定時,應當明確勞務派遣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承擔和繳存方式,未明確的,被派遣勞動者的住房公積金由勞務派遣企業繳存。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手續,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月繳存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應低於各6%,有條件的單位要逐年提高繳存比例,原則上不高於各12%。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嚴格行政執法,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以及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等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為提高資金使用率,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費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我市適當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對繳存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一年後未再就業的,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患14種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療、個人負擔醫療費在5萬元以上的,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等特定條件的職工,可憑提供的有效證明材料,經公積金中心審核批准後,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積極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在解決職工家庭住房困難方面的作用,簡化貸款程式,降低貸款門檻,限定辦理時限,減少貸款費用。對評估、擔保等收費性中介服務機構,按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原則運作。支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補充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作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的餘額,全部用於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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