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縣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建立統一規範的
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全省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
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
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定
高技能人才、
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全省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落實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
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
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貫徹落實全省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有關政策措施,保持全縣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省制定的機關、
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上級制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方性附加津貼等規定並組織實施。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組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試考核;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落實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縣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全縣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濮工作或定居的規範性檔案。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和安置計畫,負責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
(九)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辦法。
(十)貫徹落實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統籌指導全縣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國家、省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信訪工作股)。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財務、
政務公開、督辦查辦、安全保密和後勤服務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局屬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二)人事股。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三)法規調研股。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課題調研;協調專家諮詢工作;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聽證工作;承擔執法責任制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
(四)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督股。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供社會保險政策諮詢服務。
(五)就業創業工作股(縣就業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促進就業政策,擬訂全縣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執行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規定,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工作;貫徹執行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貫徹執行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統籌指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體系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濮就業管理政策;承擔縣就業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協調工作。
(六)人力資源市場股。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辦法,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縣直和中央、省、市駐濮單位人員調配、錄(聘)用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出國(境)人員審查政策,承擔縣直常駐國(境)外人員的審查工作(以上均不含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
(七)職業能力建設股。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定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的相關規範性檔案;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落實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職業分類、
職業技能鑑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意見;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職業技能鑑定政策並監督實施;規範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的服務事項;承擔濮陽縣全民技能振興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濮(回國)工作或定居有關規定;負責國(境)外機構在縣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離退休年齡和提高離退休待遇審批;承擔有關方面的人才工作。綜合管理職稱工作;依據省相關政策,擬訂深化職稱改革的實施意見;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監督管理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審核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定;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及聘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管理及證書的審驗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引進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縣引進國外智力規劃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來濮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國際交流和合作事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實施和成果評估、示範推廣工作;負責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擬定全縣出國(境)培訓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海外留學生及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省事業單位人員崗位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備案等具體事宜;貫徹落實國家、省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全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勞動關係與農民工工作股。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勞動關係政策及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及時發布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農民工工作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全縣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及有關信息工作;參與跨地區勞務協作;落實發展家庭服務業相關政策,統籌指導全縣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和相關信息工作;承擔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工資福利股。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及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福利、統一發放工資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和變動、有關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享受特殊(重大)貢獻待遇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農林水第一線科技人員浮動、固定工資的核准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二)養老與失業保險股。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負責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確認辦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落實省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落實省定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指導全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省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城鎮居民和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並監督實施。
(十三)醫療與工傷保險股。貫徹落實國家、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擬訂全縣實施細則;貫徹落實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執行省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的相關政策;貫徹執行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重症慢性病的鑑定工作;貫徹執行省離休幹部醫療保障政策,指導、監督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工傷保險政策,擬訂全縣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負責工傷認定工作;貫徹執行省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承擔勞動能力鑑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諮詢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疑難問題。
(十四)調解仲裁和勞動監察股。貫徹執行省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負責勞動、人事仲裁員的管理、培訓工作;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鄉鎮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十五)公務員辦公室(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公務員管理實施辦法,擬訂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政策,落實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擬訂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有關政策。貫徹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負責全縣行政機關非領導職位設定和行政機關職位審核工作,負責職務管理許可權內的公務員晉升職級審批工作,負責聘任制公務員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事宜。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負責公務員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等次認定備案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對全縣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指導。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和獎勵的人選;按照規定承擔縣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的有關工作。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辦理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手續。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全縣和中央、省、市駐濮單位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貫徹執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經費;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和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問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