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改善馬頰河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防治污染,保護水質,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濮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馬頰河保護條例
-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7日
- 實施日期:2017年5月1日
- 發布機構:濮陽市人大常委會
通告,條例目錄,條例細則,修訂的條例,執法檢查,
通告
濮陽市馬頰河保護條例
(2016年10月21日濮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18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護與防治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濮陽市馬頰河保護條例》已經濮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0月21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1月1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濮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濮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馬頰河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防治污染,保護水質,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濮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馬頰河保護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馬頰河保護範圍,包括馬頰河幹流、支流以及流經的濮陽縣、清豐縣、南樂縣、華龍區、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工業園區和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範圍內的區域。
馬頰河幹流、支流市城區段和縣城區段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區域,城區外幹流無堤防的河段河口每側向外不少於100米、有堤防的河段堤防背水坡腳外不少於5米、支流河口每側向外不少於50米以內的區域,為馬頰河保護的重點區域。具體範圍由濮陽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馬頰河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分級負責、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馬頰河環境保護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制訂馬頰河水質保護目標,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馬頰河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保護規劃和配套實施方案。
濮陽縣、清豐縣、南樂縣、華龍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工業園區和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屬地保護責任,負責本轄區內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有關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馬頰河保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市、有關縣(區)發展改革、規劃、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林業、農業畜牧、國土資源、財政、公安、安監、監察、工信、外事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馬頰河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馬頰河保護管理目標制訂考核評價指標,納入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七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馬頰河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管轄區域內的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組織聯合執法活動,督查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和部門職責履行情況,協調處理跨部門、跨管轄區域的重大問題,共享環境監測信息和應急資源等。
第八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馬頰河保護專項資金,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馬頰河保護依法投資或者捐贈。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馬頰河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合理確定保護補償範圍,落實保護補償資金,完善補償保障措施;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與保障改善民生、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相協調。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馬頰河保護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馬頰河保護範圍,包括馬頰河幹流、支流以及流經的濮陽縣、清豐縣、南樂縣、華龍區、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工業園區和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範圍內的區域。
馬頰河幹流、支流市城區段和縣城區段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區域,城區外幹流無堤防的河段河口每側向外不少於100米、有堤防的河段堤防背水坡腳外不少於5米、支流河口每側向外不少於50米以內的區域,為馬頰河保護的重點區域。具體範圍由濮陽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馬頰河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分級負責、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馬頰河環境保護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制訂馬頰河水質保護目標,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馬頰河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保護規劃和配套實施方案。
濮陽縣、清豐縣、南樂縣、華龍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工業園區和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屬地保護責任,負責本轄區內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有關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馬頰河保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市、有關縣(區)發展改革、規劃、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林業、農業畜牧、國土資源、財政、公安、安監、監察、工信、外事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馬頰河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馬頰河保護管理目標制訂考核評價指標,納入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七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馬頰河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管轄區域內的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組織聯合執法活動,督查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和部門職責履行情況,協調處理跨部門、跨管轄區域的重大問題,共享環境監測信息和應急資源等。
第八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馬頰河保護專項資金,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馬頰河保護依法投資或者捐贈。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馬頰河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合理確定保護補償範圍,落實保護補償資金,完善補償保障措施;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與保障改善民生、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相協調。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馬頰河保護規劃是本行政區域內馬頰河建設、保護和管理的基本依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 馬頰河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環保、發展改革、規劃、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林業、農業畜牧、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統一編制並公布。
第十二條 編制馬頰河保護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濮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二)妥善處理環境保護、建設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三)遵循自然規律,傳承保護歷史文化,兼顧綠化、景觀、休閒等功能。
第十三條 馬頰河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二)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的具體範圍;
(三)水污染防治及水工程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市政管理設施等規劃;
(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改造,明確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實施計畫、推進步驟和完成期限等;
(五)濕地保護和生態林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與配套管網,形成與供水量相匹配的污水處理能力。有條件的可以通過建設人工濕地等措施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水質。
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應當與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進行。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改善農村水環境。
第十五條 城鎮新建區域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與海綿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相銜接。
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依據馬頰河保護規劃,加強濕地建設,採取必要的管理和技術措施,保持濕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態特徵,發揮濕地生態功能,提高馬頰河水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林地徵用、林地租用、提高生態補償標準等方式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提高生態公益林質量,並建設河道防護林、水源涵養林等生態隔離帶,劃定林地綜合管理責任區,加強植樹造林和森林撫育管護,提升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能力。
第十八條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應當合理建設垃圾收集設施、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並保證垃圾及時清運。
第十一條 馬頰河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環保、發展改革、規劃、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林業、農業畜牧、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統一編制並公布。
第十二條 編制馬頰河保護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濮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二)妥善處理環境保護、建設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三)遵循自然規律,傳承保護歷史文化,兼顧綠化、景觀、休閒等功能。
第十三條 馬頰河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二)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的具體範圍;
(三)水污染防治及水工程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市政管理設施等規劃;
(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改造,明確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實施計畫、推進步驟和完成期限等;
(五)濕地保護和生態林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與配套管網,形成與供水量相匹配的污水處理能力。有條件的可以通過建設人工濕地等措施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水質。
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應當與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進行。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改善農村水環境。
第十五條 城鎮新建區域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與海綿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相銜接。
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依據馬頰河保護規劃,加強濕地建設,採取必要的管理和技術措施,保持濕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態特徵,發揮濕地生態功能,提高馬頰河水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林地徵用、林地租用、提高生態補償標準等方式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提高生態公益林質量,並建設河道防護林、水源涵養林等生態隔離帶,劃定林地綜合管理責任區,加強植樹造林和森林撫育管護,提升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能力。
第十八條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應當合理建設垃圾收集設施、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並保證垃圾及時清運。
第三章 保護與防治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河南省水功能區劃》劃定的馬頰河水功能區保護目標,規範水功能區的管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嚴格規劃產業布局,禁止新建嚴重污染水環境和破壞生態的建設項目,淘汰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推進涉及污染水環境的工業企業清潔生產。
第二十條 馬頰河保護範圍內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馬頰河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的污水應當經過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方可排放。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馬頰河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 禁止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廢渣,或者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廢棄物。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並對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二條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向馬頰河保護範圍內排放污染物。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馬頰河保護範圍內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 市、有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馬頰河入河排污口設定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市、有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馬頰河的入河排污口進行全面調查,對每個排污口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資料,並設定標誌牌;標誌牌中應當明確責任(認領)單位、排污類別、監管部門和監督舉報投訴電話。無責任(認領)單位的排污口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封堵。
入河排污口設定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需要在馬頰河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四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馬頰河排放水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並於每年3月底前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新聞媒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有權對重點排污單位的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範圍外的地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要求單獨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確保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 在雨水、污水分流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在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馬頰河環境受到破壞。
在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從事旅遊和其它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馬頰河保護規劃要求,採取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
第二十八條 馬頰河保護範圍內建設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鼓勵發展符合畜禽養殖規劃的生態養殖。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產養殖場;已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符合有關規定應當予以補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補償;在拆除或者關閉之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第二十九條 市、有關縣(區)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業生態發展的支持和指導,推廣使用有機肥,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飼料添加劑,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馬頰河保護範圍內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第三十條 馬頰河保護範圍內實施綜合調水,實時調用生態用水,保持必要生態基流,維持水體自淨能力,促進水質改善。
市、有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馬頰河河道實行定期清淤疏浚,保證河道暢通。
第三十一條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的保潔實行責任區制度,由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明確責任主體,負責日常保潔;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選擇專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
第三十二條 馬頰河沿岸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個人都有保護馬頰河環境整潔的義務。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禁止傾倒、拋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固體廢物、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禁止擅自從事占用、圍墾、取土、取水、砍伐林木等行為。
第三十四條 禁止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的水利工程設施、市政設施等。
第三十五條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的水域,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等行為,禁止使用禁用的漁具、網具進行捕撈,禁止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水生物生態環境。
第三十六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制訂馬頰河保護應急預案。發生破壞環境突發事件的,當地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危害。
可能發生破壞馬頰河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訂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做好應急準備。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市、有關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嚴格規劃產業布局,禁止新建嚴重污染水環境和破壞生態的建設項目,淘汰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推進涉及污染水環境的工業企業清潔生產。
第二十條 馬頰河保護範圍內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馬頰河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的污水應當經過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方可排放。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馬頰河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 禁止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廢渣,或者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廢棄物。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並對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二條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向馬頰河保護範圍內排放污染物。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馬頰河保護範圍內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 市、有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馬頰河入河排污口設定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市、有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馬頰河的入河排污口進行全面調查,對每個排污口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資料,並設定標誌牌;標誌牌中應當明確責任(認領)單位、排污類別、監管部門和監督舉報投訴電話。無責任(認領)單位的排污口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封堵。
入河排污口設定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需要在馬頰河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四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馬頰河排放水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並於每年3月底前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新聞媒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有權對重點排污單位的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範圍外的地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要求單獨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確保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 在雨水、污水分流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在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馬頰河環境受到破壞。
在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從事旅遊和其它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馬頰河保護規劃要求,採取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
第二十八條 馬頰河保護範圍內建設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鼓勵發展符合畜禽養殖規劃的生態養殖。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產養殖場;已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符合有關規定應當予以補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補償;在拆除或者關閉之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第二十九條 市、有關縣(區)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業生態發展的支持和指導,推廣使用有機肥,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飼料添加劑,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馬頰河保護範圍內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第三十條 馬頰河保護範圍內實施綜合調水,實時調用生態用水,保持必要生態基流,維持水體自淨能力,促進水質改善。
市、有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馬頰河河道實行定期清淤疏浚,保證河道暢通。
第三十一條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的保潔實行責任區制度,由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明確責任主體,負責日常保潔;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選擇專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
第三十二條 馬頰河沿岸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個人都有保護馬頰河環境整潔的義務。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禁止傾倒、拋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固體廢物、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禁止擅自從事占用、圍墾、取土、取水、砍伐林木等行為。
第三十四條 禁止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的水利工程設施、市政設施等。
第三十五條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的水域,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等行為,禁止使用禁用的漁具、網具進行捕撈,禁止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水生物生態環境。
第三十六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制訂馬頰河保護應急預案。發生破壞環境突發事件的,當地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危害。
可能發生破壞馬頰河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訂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做好應急準備。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市、有關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八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對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層級監督。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應當加大對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的監察力度,依法履行監察職責,嚴厲查處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中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馬頰河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和公布舉報電話,接到舉報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公開馬頰河保護管理目標完成情況、水環境質量、水質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排污口設定、環境衛生檢查情況等信息。重要執法行動和重大事件調查可以邀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馬頰河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破壞馬頰河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一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發生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破壞馬頰河環境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通報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有管轄權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在處理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向通報或者移送的部門反饋處理情況。
前款違法行為的處理需要其他部門參與或者提供協助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參與處理或者提供協助。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報請同級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辦理部門或者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第四十二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破壞馬頰河環境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第三十八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對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層級監督。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應當加大對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的監察力度,依法履行監察職責,嚴厲查處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中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馬頰河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和公布舉報電話,接到舉報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公開馬頰河保護管理目標完成情況、水環境質量、水質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排污口設定、環境衛生檢查情況等信息。重要執法行動和重大事件調查可以邀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馬頰河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破壞馬頰河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一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發生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破壞馬頰河環境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通報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有管轄權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在處理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向通報或者移送的部門反饋處理情況。
前款違法行為的處理需要其他部門參與或者提供協助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參與處理或者提供協助。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報請同級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辦理部門或者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第四十二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破壞馬頰河環境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符合排污許可條件準予排污許可的;
(二)對違反規定排污及其他破壞馬頰河環境的行為不監督、不制止的;
(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不依法受理、處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根據排污量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補辦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公開,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對馬頰河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整治和補償;拒不修復、整治的,由有關機關代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建設水產養殖場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馬頰河保護範圍內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造成水利工程設施損壞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損害、侵占市政設施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沒有設定處罰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符合排污許可條件準予排污許可的;
(二)對違反規定排污及其他破壞馬頰河環境的行為不監督、不制止的;
(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不依法受理、處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根據排污量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補辦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公開,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對馬頰河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整治和補償;拒不修復、整治的,由有關機關代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建設水產養殖場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馬頰河保護範圍內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造成水利工程設施損壞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損害、侵占市政設施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沒有設定處罰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依託馬頰河建設的河、湖、濕地、公園、水庫、塘壩等工程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修訂的條例
(2016年10月21日濮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18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8年8月23日濮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的《濮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濮陽市馬頰河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護與防治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馬頰河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防治污染,保護水質,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濮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馬頰河保護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馬頰河保護範圍,包括馬頰河幹流、支流以及流經的濮陽縣、清豐縣、南樂縣、華龍區、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工業園區和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範圍內的區域。
馬頰河幹流支流市城區段和縣城區段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區域,城區外幹流無堤防的河段河口每側向外不少於100米、有堤防的河段堤防背水坡腳外不少於5米、支流河口每側向外不少於50米以內的區域,為馬頰河保護的重點區域。具體範圍由濮陽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馬頰河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分級負責、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馬頰河環境保護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制定馬頰河水質保護目標,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馬頰河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保護規劃和配套實施方案。
濮陽縣、清豐縣、南樂縣、華龍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工業園區和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屬地保護責任,負責本轄區內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有關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馬頰河保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市、有關縣(區)發展改革、規劃、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林業、農業畜牧、國土資源、財政、公安、安監、監察、工信、外事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馬頰河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馬頰河保護管理目標制定考核評價指標,納入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七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馬頰河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管轄區域內的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組織聯合執法活動,督查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和部門職責履行情況,協調處理跨部門、跨管轄區域的重大問題,共享環境監測信息和應急資源等。
第八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馬頰河保護專項資金,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馬頰河保護依法投資或者捐贈。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馬頰河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合理確定保護補償範圍,落實保護補償資金,完善補償保障措施;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與保障改善民生、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相協調。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馬頰河保護規劃是本行政區域內馬頰河建設、保護和管理的基本依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 馬頰河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環保、發展改革、規劃、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林業、農業畜牧、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統一編制並公布。
第十二條 編制馬頰河保護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濮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二)妥善處理環境保護、建設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三)遵循自然規律,傳承保護歷史文化,兼顧綠化、景觀、休閒等功能。
第十三條 馬頰河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二)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的具體範圍;
(三)水污染防治及水工程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市政管理設施等規劃;
(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改造,明確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實施計畫、推進步驟和完成期限等;
(五)濕地保護和生態林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與配套管網,形成與供水量相匹配的污水處理能力。有條件的可以通過建設人工濕地等措施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水質。
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應當與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進行。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改善農村水環境。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改善農村水環境。
第十五條 城鎮新建區域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與海綿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相銜接。
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依據馬頰河保護規劃,加強濕地建設,採取必要的管理和技術措施,保持濕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態特徵,發揮濕地生態功能,提高馬頰河水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林地徵用、林地租用、提高生態補償標準等方式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提高生態公益林質量,並建設河道防護林、水源涵養林等生態隔離帶,劃定林地綜合管理責任區,加強植樹造林和森林撫育管護,提升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能力。
第十八條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應當合理建設垃圾收集設施、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並保證垃圾及時清運。
第三章 保護與防治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河南省水功能區劃》劃定的馬頰河水功能區保護目標,規範水功能區的管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嚴格規劃產業布局,禁止新建嚴重污染水環境和破壞生態的建設項目,淘汰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推進涉及污染水環境的工業企業清潔生產。
第二十條 馬頰河保護範圍內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馬頰河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的污水應當經過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方可排放。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馬頰河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 禁止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廢渣,或者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廢棄物。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並對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二條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向馬頰河保護範圍內排放污染物。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馬頰河保護範圍內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 市、有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馬頰河入河排污口設定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市、有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馬頰河的入河排污口進行全面調查,對每個排污口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資料,並設定標誌牌;標誌牌中應當明確責任(認領)單位、排污類別、監管部門和監督舉報投訴電話。無責任(認領)單位的排污口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封堵。
入河排污口設定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需要在馬頰河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四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馬頰河排放水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並於每年3月底前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新聞媒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有權對重點排污單位的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範圍外的地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要求單獨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確保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 在雨水、污水分流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在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馬頰河環境受到破壞。
在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從事旅遊和其它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馬頰河保護規劃要求,採取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
第二十八條 馬頰河保護範圍內建設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鼓勵發展符合畜禽養殖規劃的生態養殖。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產養殖場;已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符合有關規定應當予以補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補償;在拆除或者關閉之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第二十九條 市、有關縣(區)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業生態發展的支持和指導,推廣使用有機肥,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飼料添加劑,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馬頰河保護範圍內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農藥。
第三十條 馬頰河保護範圍內實施綜合調水,實時調用生態用水,保持必要生態基流,維持水體自淨能力,促進水質改善。
市、有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馬頰河河道實行定期清淤疏浚,保證河道暢通。
第三十一條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的保潔實行責任區制度,由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明確責任主體,負責日常保潔;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選擇專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
第三十二條 馬頰河沿岸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個人都有保護馬頰河環境整潔的義務。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禁止傾倒、拋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固體廢物、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禁止擅自從事占用、圍墾、取土、取水、砍伐林木等行為。
第三十四條 禁止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的水利工程設施、市政設施等。
第三十五條 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的水域,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等行為,禁止使用禁用的漁具、網具進行捕撈,禁止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水生物生態環境。
第三十六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馬頰河保護應急預案。發生破壞環境突發事件的,當地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危害。
可能發生破壞馬頰河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做好應急準備。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市、有關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八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對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層級監督。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應當加大對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的監察力度,依法履行監察職責,嚴厲查處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中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馬頰河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和公布舉報電話,接到舉報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公開馬頰河保護管理目標完成情況、水環境質量、水質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排污口設定、環境衛生檢查情況等信息。重要執法行動和重大事件調查可以邀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馬頰河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破壞馬頰河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一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發生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破壞馬頰河環境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通報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有管轄權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在處理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向通報或者移送的部門反饋處理情況。
前款違法行為的處理需要其他部門參與或者提供協助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參與處理或者提供協助。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報請同級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辦理部門或者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第四十二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破壞馬頰河環境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符合排污許可條件準予排污許可的;
(二)對違反規定排污及其他破壞馬頰河環境的行為不監督、不制止的;
(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不依法受理、處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公開,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對馬頰河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整治和補償;拒不修復、整治的,由有關機關代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馬頰河保護重點區域內建設水產養殖場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禁用的農藥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還應當沒收禁用的農藥。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造成水利工程設施損壞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損害、侵占市政設施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沒有設定處罰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依託馬頰河建設的河、湖、濕地、公園、水庫、塘壩等工程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執法檢查
為保障《濮陽市馬頰河保護條例》貫徹實施,督促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馬頰河生態環境治理工作,9月6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徐蘭峰帶隊深入濮陽縣、華龍區、清豐縣,對《濮陽市馬頰河保護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鄒東波、盧志勇,秘書長王耀卿,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委辦室負責同志,部分常委會委員、專門委員會委員參加執法檢查。副市長黃守璽,市環保局、水利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陪同檢查。
《濮陽市馬頰河保護條例》於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是我市建市以來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濮陽市馬頰河保護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馬頰河保護工作納入了法治軌道,開啟了我市全面依法治市的新征程。認真貫徹執行《馬頰河保護條例》,對於改善馬頰河水環境質量、推動水污染防治、促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徐蘭峰一行先後到濮陽縣馬頰河濱河公園、馬呼節制閘、馬頰河體育公園、省環境質量自動檢測系統清豐馬莊橋自動站、清豐縣順河溝等地察看,詳細了解馬頰河排污口排查處理情況、實施綜合調水和定期清淤疏浚情況、雨污水分流建設情況以及馬頰河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落實情況及馬頰河支流綜合治理等情況。
每到一處,徐蘭峰一行都認真聽取匯報,詳細了解《濮陽市馬頰河保護條例》宣傳及貫徹執行等情況。
徐蘭峰要求,市政府及各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濮陽市馬頰河保護條例》,切實加強對馬頰河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沿線縣區、各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以解決馬頰河流域突出問題為重點,堅持問題導向,強化責任意識,加大執法力度,強力推進《濮陽市馬頰河保護條例》的貫徹實施,堅決治理好馬頰河污染,滿足民眾對美好環境的期待,讓人民民眾更有幸福感和獲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