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促進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已經濮陽市政府同意,濮陽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月14日印發.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促進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4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
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培育新業態,充分發揮金融在經濟高質量發展中的支撐作用,借鑑外地成功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吸引金融機構入駐
(一)法人金融機構獎勵
對在濮陽市新註冊(新遷入)設立的獨立法人金融機構,按實繳註冊資本的0.5%給予開業獎勵。其中,銀行法人機構開業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800萬元,並自開業年度起,按其對地方經濟貢獻度,連續3年給予50%獎勵。
(二)金融一級分支機構及子公司獎勵
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在濮陽市城區設立分支機構的,市政府一次性給予500萬元開辦費支持。對其他金融機構,在我市新註冊(新遷入)設立的一級分支機構及直屬子公司、運營管理中心、後台服務中心、資金中心、研發中心等,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同一金融機構在濮陽市註冊設立多家子公司的,申請獲得相關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3家。
二、打造財富管理中心
(三)財富管理金融機構獎勵
對在濮陽市新註冊設立的銀行理財公司、證券資管公司、保險資管公司、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在本措施第(一)(二)條獎勵基礎上,再增加獎勵金額10%的一次性獎勵,總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不含貢獻度獎勵)。經市政府同意支持的,對完善財富管理產業鏈有重要作用的託管、行政服務外包、獨立銷售、評級等金融服務龍頭企業入駐濮陽,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100萬元。
(四)規模發展獎勵
根據信託等財富管理規模給予一次性獎勵,對管理規模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按財富管理總規模的0.1%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五)投資專項獎勵
對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在濮陽市註冊登記且開展投資業務的私募股權產業投資基金,給予投資獎勵。其在濮陽市上一年度實際投資額超過2000萬元的,按實際投資規模的1%給予獎勵,每支基金獎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獎勵的實際投資基金規模,以扣除政府性出資計算。
(六)創投風投機構獎勵
對註冊在濮陽市的創投風投機構,投資濮陽市轄區內企業並形成實體產業的,按其實際到位投資額(扣除政府性投資)的1%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七)稅收政策
以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財富管理機構,可採取“先分後稅”的方式,其經營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財富管理機構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其所投資股權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損失,按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符合居民企業條件的財富管理機構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作為免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財富管理機構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確有困難並符合減免條件的,報稅務部門批准後,可酌情給予減免。
三、促進資本市場快速發展
(八)企業上市獎勵
對在濮陽市註冊的、在滬深交易所(含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企業,給予不低於1000萬元獎勵,其中,市級財政獎勵500萬元,企業註冊所在縣(區)財政獎勵標準由各縣(區)自行制定,獎勵金額不低於500萬元。市級獎勵分階段撥付,對完成企業股份制改造、報河南證監局辦理輔導備案手續的,獎勵100萬元;對經中國證監會或滬深交易所受理申請材料的,獎勵200萬元;對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並在滬深交易所成功發行的,獎勵200萬元。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成功轉板上市的,視同首次公開發行給予獎勵。對市內企業按規定異地“買殼”或“借殼”上市,將註冊地遷回本市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對企業在境外(美、日、新、英、港等)主要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對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在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交易板掛牌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通過參與併購重組實現間接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企業在改制(包括新設)過程中,涉及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轉增股本所形成的股東個人所得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申請緩繳。
(九)上市掛牌中介獎勵
鼓勵金融中介機構推薦濮陽市註冊企業在區域股權交易中心等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對當年推薦30家(含)—50家企業成功掛牌的中介機構,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當年推薦50家(含)—100家企業成功掛牌的中介機構,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當年推薦100家(含)以上企業成功掛牌的中介機構,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十)融資獎勵
對濮陽市上市公司實現資本市場股權再融資並在濮投資資金在1億元(含)以上5億元(含)以下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5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通過發行公司債、企業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及其他新型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融資的企業,按其融資額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十一)轉讓限售股獎勵
對上市公司股東,在濮陽市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並依法繳納所得稅的,按其對地方經濟貢獻度的95%給予獎勵。
四、支持金融科技創新發展
(十二)支持金融科技企業資質認定
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後按照規定享受相關財稅優惠政策。
(十三)鼓勵金融科技企業與持牌金融機構合作
鼓勵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基金等持牌金融機構與金融科技企業開展業務合作,持續最佳化風控、運營等方面技術能力。對金融科技企業與持牌金融機構合作在共享資源、共建平台、共防風險等領域探索出有推廣價值的標桿合作模式,經市政府認定後,對該科技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十四)鼓勵企業金融技術創新
鼓勵金融科技企業在大數據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物聯網等領域進行技術創新,對在近兩年內完成研究開發並向市場推出1年以上,且創新性突出、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行業引領示範作用明顯、風險防控措施到位的技術創新項目,經市政府認定後,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五、加快綠色金融發展
(十五)綠色債券獎勵
對成功發行綠色債券的企業(認定標準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綠色產業指導目錄》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的相關檔案)發行債券金額在5—10億元的,獎勵100萬元;發行債券金額在10—15億元的,獎勵150萬元;發行債券金額在15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
(十六)綠色貸款(保險)獎勵
對開展經認定的綠色貸款(綠色保險)業務的轄區銀行(保險)機構(認定標準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綠色產業指導目錄》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的相關檔案),按照綠色貸款(綠色保險)總額的0.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最佳化綠色信貸(保險)風險分擔機制,對實際發生綠色貸款(保險)本金損失的,給予單筆最高50%的風險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六、支持融資租賃業發展
(十七)融資租賃補貼
對註冊在濮陽市的融資租賃公司或租賃項目子公司,按照項目契約額給予補貼,每年按不高於契約額的0.5%(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給予補貼,按照租賃契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十八)支持業務創新
鼓勵融資租賃公司探索開展融資租賃與風險投資相結合、租賃債權與投資股權相結合的風險租賃業務,支持融資租賃公司以租金、租賃物殘值、承租企業股權作為主要收益,為濮陽市的創業期和成長期企業提供融資、管理、技術、財務、法律等綜合型服務,依託大型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路等,不斷拓寬服務領域,擴大服務範圍。
七、推動類金融機構發展
(十九)提升融資擔保能力
至2025年,市、縣(區)兩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加資本金,確保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註冊資本金達到8億元以上,縣(區)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註冊資本金達到3億元以上,全市融資擔保機構註冊資本金總額達到25億元以上,形成融資250億元以上的擔保能力。
(二十)類金融機構獎勵
對新註冊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公司、典當公司等三類機構,按實繳註冊資本的0.5%給予資金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十一)類金融機構補貼
對為濮陽市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按照其當年為濮陽市企業提供的擔保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不含同業拆借,擔保費率不高於1%),給予0.5%的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為濮陽市企業提供小額貸款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其當年為濮陽市企業提供的貸款總額(不低於2000萬元,不含同業拆借,不超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給予0.5%的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為濮陽市企業提供典當服務的典當公司,按其當年為濮陽市企業提供的典當總額(不低於2000萬元,不含同業拆借,利率不超銀行同期利率2倍),給予0.5%的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八、推動消費金融創新發展
(二十二)支持創新機構申設相關牌照
鼓勵有實力的網際網路金融平台、金融科技企業等,按照“有資本、有平台、有客群、有產品、有風控、有團隊”的要求,申設具有普惠金融功能的消費金融類牌照,吸引頭部企業入駐濮陽,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持牌消費金融類機構。
(二十三)鼓勵消費金融機構創新產品服務
激發消費金融機構創新內在動力,鼓勵消費金融機構以服務居民消費為方向,探索針對個人多元化投融資需求開展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服務創新、管理創新和模式創新,結合創新、影響程度,經市政府認定後,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二十四)支持消費金融產業鏈生態體系構建
支持消費金融產業鏈上下游導流、產品設計、風控、貸後管理等金融服務企業入駐濮陽,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50萬元。
九、促進科技金融融合發展
(二十五)完善科技保險保費資金支持機制
充分發揮科技保險作用,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創新風險,促進企業和研發機構加大研發投入,鼓勵科技企業購買科技保險,在科技與金融結合專項資金中設立科技保險保費補貼子項,對科技型企業在科技保險機構購買科技保險基礎險種以及經河南銀保監局備案確認的科技保險險種,按保費支出的1%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十六)創新科技金融產品
推動銀行推出如“科技立項貸”“科技孵化貸”和“科技三板貸”等多類針對科技型企業的金融產品,引導銀行與投資機構積極探索專利許可收益權質押融資等新模式,積極協助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者辦理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支持銀行機構設立科技支行,鼓勵開展省市“科技貸”業務。
十、大力發展普惠金融
(二十七)營業網點獎勵
金融機構在濮陽市每新增加1個營業網點,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十八)促進農村金融擴大規模
對上年度涉農貸款餘額增量達到2億元(含)以上的銀行機構(統計口徑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貸款餘額增量0.15%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十九)鼓勵銀行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力度
對單戶授信總額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民營小微企業貸款(不含限制性行業),本年度貸款增速超過上年度貸款增速的銀行機構,按其新增小微企業貸款額的0.1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十一、吸引培養金融人才
(三十)人才貢獻獎勵
對在濮陽市新註冊的法人金融機構和金融一級分支機構、金融機構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每家不超過10人)個人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給予獎勵,公司設立前3年參照市級留成部分100%的標準給予獎勵,公司設立第4—5年參照市級留成部分50%的標準給予獎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在濮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綜合考核分類評級(考核評級辦法另行制訂),對完成目標、考核排名位居前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信貸融資先進單位”獎項,報請市政府對金融機構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
(三十一)鼓勵金融從業人員提升職業素質
支持金融從業人員積極參加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北美精算師(ASA)、中國精算師(FCAA)、英國特許註冊會計師(ACAO)資格認證考試,對取得上述執業資格證書且在駐濮金融機構全職工作的,一種執業資格證書獎勵2萬元。
(三十二)建設金融智庫中心
設立濮陽市促進金融業發展專家諮詢委員會,為政府決策提供重要支撐。鼓勵金融行業協會、各類金融學會在濮陽成立研究、營運機構或分會。鼓勵入駐濮陽的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聯合知名院校設立金融研究院,開展創新金融等相關研究,常態化舉辦金融高峰論壇。對經市政府認定的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的金融高端論壇、專業會議等活動,按實際活動經費的50%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三十三)配套公共服務優惠
對濮陽市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經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可享受濮陽市相關人才服務政策,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便捷落戶、醫療保障、子女優先入學等配套服務。
十二、其他說明事項
(三十四)名稱解釋
本措施所稱法人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濮陽市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企業。
本措施所稱金融一級分支機構,是指設在濮陽市的直接隸屬於法人機構並單獨設立的業務總部、金融服務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離岸金融業務試點、創新型網路金融中心、供應鏈金融中心、網際網路金融研發中心等。
本措施所稱實繳註冊資本以經合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為準。
本措施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及對企業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副行長、副總經理級別及以上的在職人員,以任職資格檔案和正式任命檔案為準。
本措施所稱經市政府認定,是指由市金融工作局組織相關部門及相關行業組織共同評審,報經市政府同意。
本措施獎勵資金除明確由市政府獎勵外,一律按市、縣(區)財政體制稅收分享比例分別承擔。
(三十五)申請辦理
由符合獎勵、補貼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法定(授權)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寫明申請事項,符合條件的說明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原件查驗)。
(2)企業經辦人委託書原件、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原件查驗)。
(3)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原件查驗)。
(4)公司章程複印件(原件查驗)。
(5)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核准或備案的複印件(原件查驗,僅限銀行、保險、期貨、信託、金融租賃等法人金融機構及其專業子公司或一級分支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法人金融機構提供)。
(6)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複印件(原件查驗)。
(7)平台運行情況報告,主要包含項目單位和平台項目的基本情況、平台的運營模式、平台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僅限要素交易平台提供)。
(8)第三方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原件查驗)。
(9)企業上一年度納稅清單、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清繳證明複印件(原件查驗)。
(10)市金融工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須提交一式兩份,複印件必須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證實與原件一致。市金融工作局是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決算編制;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審查;市金融工作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核,市財政局依據審核結果將獎勵資金下達給市金融工作局,由市金融工作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資金撥付給各獲獎補單位。
認定工作每半年度組織一次,各項獎勵和補貼在符合條件後的下一個季度受理申請。年度執行中,如出現專項資金不足以支付獎補的,在下一年度預算安排補足。
(三十六)約束條款
申請本措施一次性獎勵和補貼的機構,應承諾10年內不遷離濮陽市,無市金融工作局出具遷離函件,各職能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遷離手續。提前搬遷的,按年度平均分攤追回獎勵和補貼。提前搬遷後再回遷的,3年內不得申請獎勵、補貼或其他資金資助。符合濮陽市市級其他產業政策支持條件的,由其自行依規申請,但同類型優惠政策不得重複享受。
(三十七)解釋權屬
本措施由濮陽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三十八)有效期限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措施中的獎勵政策不溯及以往。本措施發布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