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醫養結合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豫政〔2014〕2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豫政〔2014〕5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推進醫養結合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在養老服務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促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的資源整合和分工合作,推動醫養融合發展。統籌醫療服務與養老服務資源,加強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居家和社區養老與基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銜接,逐步形成以居家為基礎、以社區為依託、以機構為支撐,醫養互補的健康養老服務體系,切實提高養老機構服務水平,滿足老年人的健康服務需求,使健康養老服務業在擴大內需、增加就業、促進服務業發展、推動經濟轉型升級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統籌推進。把提升老年人幸福生活指數為健康養老產業發展的根本出發點、落腳點,切實維護老年人健康權益。統籌發展居家養老、機構養老和其他多種形式的養老,實行普遍性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相結合。統籌城市和鄉村健康養老資源,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衡發展。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減少行政干預,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導力度,堅持“非禁即入”原則,激發外資、民資、國資的市場活力,創新服務供給方式,著力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健康養老產業,參與發展健康養老事業。
——統籌資源,鼓勵社會參與。依託濮陽現有的產業基礎、歷史文化和生態人居環境等優勢資源,堅持內外並舉的招商思路,以社會資本投資養老項目為主體,培育發展以老年人休閒度假、養生保健、養老房產、用品製造、教育文化等健康養老產業項目,紮實推進養老產業快速健康發展。
三、主要任務
(一)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醫養結合機構
支持社會力量針對老年人健康養老需求,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興辦醫養結合機構以及老年康復、老年護理等專業醫療機構。拓寬市場化融資渠道,重點支持老年人預防保健、醫療衛生、康復護理、生活照料、心理健康等項目。
(二)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養老服務
支持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開辦養老機構、託管養老機構或轉型為能夠同時開展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的護理院或養護院等,以多種方式開展養老服務。統籌醫療服務與養老服務資源布局,重點加強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臨終關懷醫院建設,公立醫院資源豐富的地區可積極穩妥地將部分公立醫院轉為康復、老年護理等接續性醫療機構。
提高綜合醫院為老年人服務的能力,二級以上醫院要開設老年病科,有條件的醫院開設老年病病區,增加老年病床數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工作。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護理、康復床位占比,鼓勵有條件的機構設定老年養護、臨終關懷病床。醫療衛生機構要為老年人特別是高齡、重病、失能老年人提供掛號、就診、轉診、取藥、收費、綜合診療等就醫便利條件和優先優惠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主動為老年人提供建立健康檔案、進行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三)支持養老機構設定醫療機構
養老機構根據不同規模和實際需求,可以開辦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和臨終關懷醫院等醫療機構,也可內設醫務室或護理站,提升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能力。原則50張床以上的養老機構要設立醫務室或護理站,規模較大、條件具備的養老機構可申請設立醫院,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機構承接醫療機構內需長期照護的失能老年人,逐步解決醫療機構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壓床”問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對養老機構設立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給予大力支持,積極提供便利,按規定進行設定審批、執業登記的準入和管理。
(四)探索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新模式
鼓勵養老機構與周邊的醫療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協定合作,建立健全協作機制,推動醫療機構、康復療養機構之間的轉診與合作,本著互利互惠原則,明確雙方責任義務。醫療衛生機構為養老機構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為入住老人提供醫療巡診、健康管理、保健諮詢、預約就診、急診急救、中醫養生保健等服務,確保老年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建設醫療養老聯合體,提供治療期住院、康復期護理、穩定期生活照料的一體化健康和養老服務。
(五)大力開展家庭型醫養一體服務
充分發揮衛生計生系統服務網路優勢,為社區及農村日間照料中心的老人、重症殘疾老人、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老人以及行動不便、確有困難的老人,提供定期體檢、上門巡診、家庭病床、社區護理等基本醫療、健康服務。鼓勵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展日間照料,推進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護人員與老年人建立契約服務關係,探索家庭病床、上門出診模式,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連續、適宜、便捷性的健康管理服務。
(六)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健康養老中的作用
堅持養老與養生相結合,將中醫藥養生保健和“治未病”理念融入養老全過程,發揮中醫藥在老年疾病預防、康復、養生等方面的作用,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質量。鼓勵中醫醫療機構舉辦養老養生機構,探索發展以中醫藥健康養生為主要服務內容的養老機構。在養老機構開展融合中醫藥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醫療、護理、養生、康復服務。
(七)推進醫養結合服務信息化建設
支持社會資本運用網際網路向健康養老業延伸,發展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發展老年電子商務,為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健康諮詢、健康電子檔案等服務項目,針對共同需求、共同關注相關病種老年人群組建線上健康圈子,加強分類指導,提供個性化健康服務。有條件的地方,為居家老年人配置“一鍵通”等電子呼叫設備,逐步實現對老年人醫療健康信息的動態管理。
(八)加強人才保障
建立多領域的醫療服務和養老服務人才聯動機制。醫療機構要加強對醫療工作者的老年醫學和康復護理知識教育,提高老年醫療康復水平。養老機構內的醫療機構設定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重點培養和引進醫生、護士、康復醫師、康復治療師、社會工作者等具有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依託職業院校和醫療、養老機構等,加強養老護理人員培訓,對符合條件參加養老照護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補貼。加強健康養生和應急救護知識宣傳與普及。
(九)建立醫療護理和養老服務轉接評估機制
民政、衛生計生、人社等部門要建立醫療護理和養老服務轉接評估機制,加強出入院評估標準管理,從事醫養結合服務的醫療機構、養老機構要按照評估機制,做好對出入院前後的老年人進行醫療護理、生活護理評估,給出評估意見,並形成完整的文書檔案,做好醫療護理機構和養老機構、居家養護的合理分工、有序銜接。
四、政策支持
(一)納入醫療和養老機構設定規劃
衛生計生部門要完善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開設醫療機構,允許執業醫師到養老機構設定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養老機構要支持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開設養老床位,按照政策辦理有關準入。
(二)享有相應醫療保險政策
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符合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條件的,納入定點範圍。衛生計生、人社部門要按照省有關規定簡化手續,實施優先審批,縮短審批時限。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執行與同級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報銷政策。老年社區內設立的醫療機構,可按照醫保有關政策,申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健全完善醫保報銷制度,切實解決老年人異地就醫結算問題。鼓勵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產品。
(三)給予財政等優惠扶持政策
對醫療機構申請開辦,並經民政部門審查符合養老機構設立條件的新增養老床位,可享受現行的扶持政策。社會力量興建的老齡型醫療機構,享受社會資本辦醫的優惠扶持政策。入住上述機構的老年人,經評估為養老服務補貼對象和政府購買服務對象的,享受相應的補貼和購買服務。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全額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減半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落實人才隊伍激勵政策
開展醫養結合服務的醫療機構,其養老護理人員可享受與養老機構護理人員同等的技能等級津貼、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補貼,符合條件的納入獎補範圍。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服務的具有執業資格的醫護人員,在職稱評聘、專業技術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等方面,享有與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同等待遇。
五、組織領導
(一)健全工作機制
各地要將醫養結合發展作為重要內容,納入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及健康服務業發展規劃,制訂醫養結合發展專項規劃和醫養結合型機構設定規劃。要建立完善部門間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分析問題,研究推進措施,積極探索創新醫養結合發展模式,確保醫養融合服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明確部門職責
衛生計生部門要將促進醫養結合發展作為醫療衛生事業的重要內容來抓,引導鼓勵社會力量開辦老年康復醫院和臨終關懷醫院,積極推動醫療機構開展醫養結合服務,推進醫養結合服務社區化。民政部門要把促進醫養結合發展納入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加快發展具備醫療服務能力的護理型養老機構,提升醫療服務能力,並做好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管理工作,加強醫療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醫養結合工作納入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劃,探索建立相應的政策體系和管理標準。財政部門要按政策支持醫養結合發展。人社部門要完善醫養結合機構的醫保政策,為養老機構申請設立醫療機構和申請醫保定點單位提供便捷服務,支持養老護理員教育培訓、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建設等。財政、土地、稅務等部門要全面落實與養老服務相關的政策,加大對醫養融合在投融資、土地供應、稅費優惠、財政補貼等方面的支持力。
(三)加強督促檢查
各地、各單位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抓緊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加大引導和扶持力度,並將促進醫養結合發展工作納入年度重點工作任務考核。衛生計生和民政部門要依據醫養融合服務機構準入條件和評價細則,加強對本地區醫療機構和養老機構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監督管理,確保責任到位,任務落實。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