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縣民政工作意見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工作;審核申定革命烈士;審定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指導全縣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建設和管理工作。
職能,單位領導,
職能
(三)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汗捉全奔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祝匙殃退職職工囑您料應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及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和協調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工作。
(四)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活動;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組織開展城鄉社會救濟,指導扶貧濟困社會互助工作。
(五)建立、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六)研究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全縣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市照台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鎮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七)擬定全縣行政區劃規劃,負責縣內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承辦本縣與鄰縣及縣內各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調查處理工作。
(八)承辦轄區內行政區劃名稱、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及建築物等人文地理實體名稱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名標誌設定、管理和地名圖書的編輯審定工作。
(九)指導全縣農村五保供養及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
(十)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仔煉旋各類福利設施管理辦法和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審核申報新建福利企業;承擔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婚姻管理工作,主管婚姻登汗樂采記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婚姻介紹機構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婚姻服務活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二)負責全縣兒童收養登記。
(十三)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的審核申報;指導縣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流浪乞討晚肯人員的救助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活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民間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
(十七)管理國家、省、市、縣撥民政事業的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單位領導
局 長:張靜
副局長:王岐山、李克
紀檢組長:劉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