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陽縣財政局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濟陽縣委、濟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濟陽發〔2010〕8號),設立濟陽縣財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陽縣財政局
  • 職能科室:7個
  • 行政編制:23名
  • 局長:1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承擔的農業綜合開發管理職責。
(三)劃入原縣人事局承擔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職責。
(四)增加指導和推動全縣農村綜合改革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起草全縣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財政、稅收政策和財務會計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縣財政、稅收的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縣與各鎮(街道)財政分配辦法;組織貫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負責指導和推動全縣農村綜合改革工作。
(三)編制年度縣級財政預算草案,經縣人大批准後執行,匯總全縣財政決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級和全縣的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情況;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收入、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以及有關政府性基金;會同有關部門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負責彩票市場和彩票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根據縣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負責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
(五)管理縣級財政公共支出和各項專款;制定政府採購政策、制度,制定全縣統一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制定和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六)負責財政性資金支出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項目支出的合理性、績效性等方面的評審;參與有關項目支出標準的研究;承擔財政性資金支出項目的概、預、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評審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八)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外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擬訂有關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九)負責全縣各類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擬訂和監督執行財務制度、會計制度;監督有關經濟鑑證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從業質量;指導監督全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有關工作。
(十)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協調財稅、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財政局設7個職能科室和縣財政監督辦公室、縣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辦公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文電、機要、安全保密、應急管理、信訪督查督辦、會議組織等工作;負責縣政府為民服務熱線辦公室及365為民服務中心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後勤保障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信息宣傳、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幹部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二)綜合科(掛法規稅政科牌子)
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以及工資、住房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住房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財政政策措施,管理和分配相關住房資金;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及有關資金使用政策,管理分配土地資金;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擬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推進實施“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工作。
提出修改、完善財稅法規的建議;擬訂有關財政、稅收規範性檔案;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開展稅源調查分析,提出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建議;參與研究縣管理許可權內的有關稅收政策;按有關規定負責對企業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扶持政策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地方性減免稅以及對縣級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等重大事項的建議。
(三)預算科(掛基層財政管理科牌子)
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以及財政收支平衡的措施、建議;編制年度縣級預算草案,匯總全縣年度預算,辦理預算追加、調整事宜;承擔縣級部門預算審核、匯總、批覆、調整工作;承擔縣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承擔縣對鎮(街道)的保障性和激勵性轉移支付工作,指導鎮(街道)預算管理工作;參與年度縣級決算草案編制和匯總全縣決算;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負責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徵收管理;擬訂鎮(街道)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鎮(街道)財政、財務管理;負責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研究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辦法並督促落實;督查財政用於“三農”的資金使用情況。
(四)國庫科
組織縣級預算執行工作,編制全縣及縣本級財政收支旬、月報,組織、調度全縣財政收入,定期形成收入分析材料;負責擬訂我縣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與相關配套改革的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總預算會計核算管理工作;辦理縣財政預算撥款、額度下達和財政資金的測算及調度工作;管理縣級財政和預算單位帳戶,協調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組織全縣及縣本級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彙編工作。
(五)行財社保科
研究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負責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和監督,對專項資金跟蹤問效;組織和參與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辦法;擬定和落實相關財政政策;承擔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提出社會保障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建議;參與擬訂社會保障的政策和制度,擬訂社保資金財政管理辦法;負責分管部門經費執行與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支出;監督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存儲和支付,保證資金安全完整;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年度財務決算;參與政府投資社會保障方面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對社保專項資金跟蹤問效;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算決算草案;匯總審核全縣社會保障資金預決算草案。
(六)經濟建設科
研究提出分管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建議;負責分管部門預算執行與監督;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年度財務決算;對基本建設專項資金跟蹤問效;參與擬訂相關財務管理辦法;管理縣級糧油、食鹽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專項儲備資金;負責糧食直補、農資綜合補貼、家電下鄉補貼等民生政策的落實及資金管理工作;提出基本建設、城建資金安排建議;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論證,審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結)算和竣工決算,參與制定工程收費標準;管理質監、環保、供銷、物價、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產業等專項資金,審核城市公共運輸政策性虧損補貼,牽頭制定燃油價格補貼實施方案;貫徹落實國家擴大內需等巨觀調控政策,協調落實配套資金;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對企業執行財務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負責財政扶持企業發展的相關專項資金的撥付、管理、使用和監督;負責企業財務信息與統計分析;擬訂擔保業相關政策、制度並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政府外債的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參與貸(贈)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工作、監督資金的使用;承擔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和項目管理工作。
(七)農業科
研究提出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等方面的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建議,承擔農口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組織或參與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辦法;負責分管部門預算執行與監督;審核農口部門年度財務決算;管理支農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跟蹤問效;管理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擬訂全縣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全縣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承擔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縣財政監督辦公室(副科級)
擬訂財政稽查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執行及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協調財稅、審計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重點違反財經紀律案件並負責來信來訪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監察工作,監督局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負責全縣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貫徹實施會計法規、準則和制度;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負責會計委派試點工作。
縣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辦公室(副科級)
擬訂全縣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評估、保值、增值、登記、管理和處置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和統計評價指標體系;擬訂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及有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全縣清產核資工作;指導鎮(街道)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縣財政局機關配行政編制23名。領導職數配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縣財政監督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級)、副主任1名(股級);縣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級)、副主任1名(股級);科長(主任)7名。可配備工勤人員2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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