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同年6月,再改為山東省縣政建設試驗區長官公署。1936年1月,國民黨山東省政府制訂《山東省分區設定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規程》,規定全省劃為12個行政督察區。省政府先在濟寧、菏澤、臨沂三地建立第一、第二、第三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第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轄10個縣政府,即濟寧、汶上、嘉祥、魚台、滕縣、鄒縣、寧陽、滋陽、曲阜、東平縣政府。第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除設1名專員外,還設民政、財政、建設、 教育4科,此外還設秘書主任1人,秘書1人,視導主任1人,視導員6人。1938年5~10月間, 國民黨山東省政府將全省劃為17個行政督察區,至1942年,17個督察區先後成立了行政督察專員公署。 濟寧為第二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機構設定不變,轄7個縣政府,即濟寧、嘉祥、巨野、鄆城、壽張、東平、汶上縣政府。抗日戰爭爆發後,國民黨山東省政府為適應戰時環境, 於1938年5~10月,先後成立了魯西、魯北、膠東3個行署, 作為省政府的輔助機關,分領各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第二行政督察專員公署隸屬魯西行署。1945年10月,國民黨山東省政府撤銷魯西、魯北、膠東3個行署,設立魯北、 魯西北、魯西、魯南、魯中、魯東6個政府辦事處,分領各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第二行政督察專員公署隸屬魯西辦事處。1947年3~8月,國民黨山東省政府撤銷6個政府辦事處, 設立魯東、魯西南兩個行署,分轄各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第二行政督察專員公署隸屬魯西南行署。 1948年6月,國民黨山東省政府取消行署建制。同年9~10月, 中國人民解放軍先後解放了濟寧、菏澤等地,第二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也隨之解體。
職責
行政督察專員公署職權:承省政府之命推行法令,並監督指導統轄區內各縣、市行政。(1)轄區內各縣、市行政計畫或中心工作的審核及統籌事項;(2)轄區內各縣、市地方預算、決算的審核事項;(3)轄區內各縣、市單行法規的審核事項;(4)轄區內各縣、市地方行政及自治的巡視及指導事項;(5) 轄區內各縣、市行政人員工作成績的考核事項;(6)轄區內各縣、市行政人員的獎懲事項;(7)召集區行政會議事項;(8)處理轄區內各縣、市爭議事項;(9)承接省政府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