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價格認證中心

宗旨和業務範圍: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委託,對刑事、民事、行政、經濟等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鑑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寧市價格認證中心
  • 地區:濟寧市
  • 類型:機關
  • 國家:中國
濟寧市價格認證中心登記管理信息情況,濟寧市價格認證中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宗旨和業務範圍,第三章組織機構,第四章資產管理和使用,第五章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處理,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七章附則,

濟寧市價格認證中心登記管理信息情況

一、濟寧市價格認證中心法人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濟寧市價格認證中心
住所:山東省濟寧市中區洸河路富華園小區公建一號樓
宗旨和業務範圍: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委託,對刑事、民事、行政、經濟等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鑑證。
法定代表人:文明
經費來源:全額財政撥款
開辦資金:42.8萬元
舉辦單位:濟寧市物價局
證書號:事證第137080000146號

濟寧市價格認證中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事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
第二條本單位名稱為濟寧市價格認證中心
第三條本單位住所是山東省濟寧市中區洸河路富華園小區公建一號樓。
第四條本單位是經濟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設立濟寧市價格認證中心的批覆》(濟編[2001]14號)檔案批准設立的副縣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濟寧市物價局管理。該主管部門(單位)即為本單位舉辦單位。
第五條本單位設立、變更、註銷,應當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申請登記或者備案。

第二章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單位宗旨和業務範圍是: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委託,對刑事、民事、行政、經濟等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鑑證。
資質證書名稱全稱、證書號:國家發改委頒發的《價格鑑證機構資質證》魯370800
第七條從業誓詞:本事業單位法人在核准登記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從事活動,不違背宗旨,不超越業務範圍,嚴格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履行權利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
責任監督:投入國有資產的舉辦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實現宗旨和業務範圍的監督管理。
部門、行業和社會監督:本單位面向社會開展業務活動和經營活動,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和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濟寧市物價局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九條根據濟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濟寧市價格認證中心內部機構設定的批覆》(濟編辦[2002]44號)檔案規定,本單位設定綜合覆核科、價格鑑證科等2個內設機構,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一)綜合覆核科
協助中心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起草中心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總結及內部行政事務管理規章制度等工作;負責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發文、批辦來文、來函、來電、批件;負責中心內業務統計並對縣市區統計工作進行指導評比。負責檔案、保密、保衛及印鑑的保管與使用工作;負責辦公經費、鑑證收入等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辦公用房、車輛、微機、複印機等物資的管理使用和固定資產的添置、維修、管理及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做好來本單位辦事人員及上級業務部門領導的接待工作;負責本單位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價格認證機構的法制建設,承辦對縣市區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結論有異議而提出的覆核或者重新鑑證;負責對價格鑑證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解釋、答覆工作,組織全市價格認證案卷考核評比工作;受理社會經濟活動中價格行為合理、合法性價格認證業務;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對交通事故車物定損業務的指導與管理。
(二)價格鑑證科
接受法院、檢察院、公安、海關、仲裁等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或機構的委託,對刑事、民事、行政、經濟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鑑定;接受當事人委託,對訴訟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認證,接受當事人委託,進行價格糾紛調解。接受市場主體提出的各類有形資產、各種商品和服務價格認證。主要包括依法對國有資產、房產、地產價格的認證,對各類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價格的認證,對抵押物、拍賣物、過期無主物、留置物事故損失及保險理賠索賠等物品價格的認證,對需要認證的服務項目價格進行認證。接受單位或當事人委託,對各類中介價格評估機構的結論進行認證;指導全市價格認證中心的業務工作,負責對全市價格認證機構資質及價格鑑證人員資格實行定期審驗,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價格鑑證業務開展情況。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本單位具體經費來源為財政全額撥款收入。
第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濟寧市物價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證書號37080008004-1)規定收取價格鑑證費,各項收費按照有關規定全部上繳,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二條本單位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認真做好本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相關科室和個人。
本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三條最佳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本單位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用於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單位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十五條本單位接受的捐贈、資助,必須按照捐贈人、資助人的約定使用,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使用捐款、資助的情況,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捐贈者、資助者公布。
第十六條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十七條本單位《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或因宗旨業務已經消失、事業性質改變等原因,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立、合併、撤銷的,應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後,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八條本單位在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報告。
清算期間,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規定的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決策機構決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一條章程的修改,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2008年1月12日經濟寧市物價局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由濟寧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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