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教案

濟南教案

濟南教案是指1881年美國長老會傳教士莫約翰、洪士提反等人,在濟南強買民房,挑起民、教衝突,導致中美之間長達數年的交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教案
  • 外文名:Jinan lesson plan
  • 事件發展:官府干預、交涉官府、協調解決等
  • 教案結果:答應了何天爵的要求賠償損失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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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謀建教堂

早在1872年,基督教美國長老會即傳入濟南。至1876年,其傳教士莫約翰等人亦來濟南傳教。當時濟南城內西大街一帶較為繁華,著名的濼源書院就坐落在這條街的西半部。傳教士們認為,若能在西大街設立講堂和醫院,必將推動教會在濟南的發展。1880年秋,莫約翰、洪士提反選定鄰近濼源書院的一所房屋。鑒於當時民眾仇教情緒很深,莫約翰等人深知自己出面去買,房主焦同興必不肯賣,遂唆使教徒劉玉亭出面購買。1881年1月19日,劉玉亭串通街民刁四作中人,先付3100兩白銀將焦同興房屋買定,然後就將所有紅契交付莫約翰等收存。

衝突前夕

4個月後,銀、房兩清,即召人開工興修,莫約翰等深恐引起紳民的反對,因而行動詭秘,連房屋式樣亦不敢更動。但訊息還是傳開了。紳民們了解到事情真相後,均甚憤怒。濼源書院的先生聞訊,尤為惱火。7月12日,濟南紳民商討對策,準備次日前往阻止施工,不成即搗毀房屋。由於事機不密,當日就有人將此訊息透露給了教會。莫約翰等人十分恐慌,急赴道署請道台潘元音“出示彈壓”。

事件發展

官府干預

7月13日上午9時,濟南紳民在濼源書院先生帶領下,成群湧向教堂工地。當時,道台潘元音正在濼源書院開導,聞院內先生不遵院長約束,已聚眾上街,隨即趕往出事地點。但這時紳民們已一擁而前,“即將房內物件損失,並重毆承作工頭”,同時又捕獲劉玉亭及中人刁四,一併押送府署刑責收監。在濟南紳民們的壓力下,官府將此房封閉。

交涉官府

事件發生後,莫約翰等人前往府署與知府梅啟熙交涉,“請將劉玉亭開釋”,未果,又迭次往撫署求見。他們表示“願將此房退讓,但須在西大街盡頭之處,另覓房間互換”。山東巡撫周恆祺只答應“將房價及傷損物件所值之價交還”,並“允嗣後如於別處尋妥房間,可以協助辦理”。莫約翰等人亦未同意。

協調解決

7月15日,城內到處可見匿名揭帖,“請省內紳士共議洋人新買房間一事”。16日,街頭巷尾又流傳“明日欲將所有外國人及習教之人均行殺害”之語,教士、教民惶惶不可終日。17日一早,莫約翰等人“攜帶執照前往道署求其保護”。潘元音立即設法彈壓,終得大致平息。
其後,山東巡撫周恆祺委派候補道張蔭桓等5人“查辦此事”。他們和潘元音一道與莫約翰等進行了協商。這些官員表示:“允於別處另覓房間互換,並將所損物件估價賠償。惟所尋房間,若仍欲在西大街地方,則決不依允。”雙方發生爭執,不歡而散。莫約翰等遂將此案情形報告美國駐華公使安吉立,請其與總理衙門直接交涉。

調解未果

8月2日,安吉立根據莫約翰等人的報告,照會總理衙門,指責地方官保護不力,要求行文山東巡撫,對滋事之人及為首主謀者“嚴拿懲辦”;“務於此街西盡頭之處,為該教士覓一妥善之區,以憑互換”,並將劉玉亭“即行開釋”。總理衙門一時未置可否。
莫約翰等人與山東地方官府相商互換之時,濼源書院以西之西大街,適有房屋3處,均貼有出售告白。及該教士向地方官指明有此數處可換時,各處貼出的出售告白,次日即行揭去。秋間,地方官在濟南東大街看定民房一所,“業主允為官價買換洋人改建教堂,紳民四鄰均無異詞”。這所民房,總計64間,較之莫約翰等人原買焦同興之房多至數倍,地基亦較為“高朗”。官府曾“屢催教士互換”,但莫約翰、洪士提反卻藉口“該處地基卑濕,不堪居處”,不肯互換。其後,地方官府又另外尋得一所房屋,因房屋“坐落道署、首府署中間之小巷內”,亦不合教士之意,莫約翰等“總以未接京都(美使)覆信,不敢做主”為由拒絕,以至案件懸宕莫結。

清廷妥協

新任山東巡撫任道鎔到任後,處理教案的態度較前任強硬。教士幾次求見,均未允準。至11月間,撫署才通知教會,令教士前往負責此案官員處商辦,並表示以前所議,均作為廢論,須重新另行商辦。按任道鎔的意見,“不允另尋房互換,仍將房價照數交還”。所以,在重新開議時,委員張蔭桓態度強硬,表示:“我等尚可通融,仍將東門內房間換給。現實爾等若不允從,則無別法可商,嗣後亦不能與爾等再商。”而莫約翰等則威脅說:“如果新撫院不肯換給房間,及不肯照前撫院所允之言,教士亦無別法,只可將此案稟呈駐京大臣辦理”。後張蔭桓再邀莫約翰等人往談,莫約翰等竟不肯前往,反向駐京美使控告張蔭桓。美署使何天爵據此照會總理衙門,清政府被迫將張蔭桓撤委。

矛盾激化

11月12日,何天爵照會總理衙門,指責地方官不查拿滋事者,反拿教民劉玉亭等,要求總理衙門“轉咨該處地方官,即與教士秉公商議,互換房間;將該教士所失物件,按照(原價)賠償;並嚴拿滋事首犯懲辦,或出示曉諭,或設別法,以免該教士嗣後被人欺侮”。當時,美國政府接到關於濟南教案的情況報告後,命令美署使何天爵加緊同清政府交涉,保護在華美國教士的一切利益。1882年2月7日,何天爵又據莫、洪兩教士的報告,照會總理衙門,仍指責“地方官先後均未盡心於本國人(美國教士)”,同時提出兩項要求:一、設法伸教士所受無故之屈,並保其嗣後平安,不再受擾;二、設法辦張蔭桓(時已赴安徽蕪湖關道任)“欺辱本國(美國)之過”。
3月4日,總理衙門照知何天爵,告以:山東巡撫已遵囑“持平辦理此案”,並據山東巡撫函,另覓“青州公所”一處與教士互換,“此外民房,地方官萬難違約強買”;山東巡撫已派知府積慶會同印官再議互換事宜,“請轉飭該教士與所派委員相商,以期早日了結”。
3月9日,何天爵指示莫、洪兩教士:“該公所房間如能合式,不致吃虧,即可允換定結。”但必須有先決條件,即“須將說合原房之中人,請官免究開釋,不得有所勒索”;“須將上年滋事時所損之件,請其估價賠償”;“須將新換房間,請官照例給與蓋印契據”。並表示:“如仍不得妥協完結,自必由本館差派委員前往濟南辦理”。
莫、洪兩教士有何天爵撐腰,與積慶等會談時,態度蠻橫,雙方僵持不下。何天爵即委派美國天津領事色克及美國駐華使館翻譯德爾樂為委員,前往濟南查辦此案。色克與德爾樂到濟南後,不幾日,街頭巷尾竟有4種揭帖張貼出來,有的稱“如有將房售于洋人,必加以重害”,有的稱“如有買(賣)于洋人,將其房拆毀,捆送其家眷,生食其肉”。色克要求撫院“飭差揭去告白,出示禁止”。任道鎔卻謂“與洋人無乾”。及言及濟南一案,任道鎔“仍將教士前所不允之房,請為互換”。交涉近1個月,色克和德爾樂不得要領,只好返回。

解決措施

5月20日,何天爵又據《天津條約》等有關規定,指責清政府保護不力,並重擬此案的四項解決辦法:一、將該教士原置之房仍行交還,實力保護;二、事發時所損失各(物)件,估價賠償;三、將為首滋事者查拿,按律例嚴懲;四、出示諭以免美國人嗣後再被欺凌(同上書,第21頁)。
6月18日,總理衙門照復何天爵:山東巡撫擬仍派員與紳士熟籌,另覓一地;但鑒於房屋甚不易得,只得從容圖之,不能過於迅速。同時指出,教士原買焦同興之房,“並未報官印契’,而劉玉亭、刁四等設計欺哄焦同興,分肥房價,紳民“迫於公憤”,起而阻攔,教士因而退房,既未拆毀,更非逐去。希望何天爵“轉飭莫、洪兩教士與委員和衷商議,以期完結”。此後,總理衙門與美使館迭次交涉,迄無結果。
1882年8月,美國政府任命楊約翰為駐華公使。根據美國外交部關於“此案安大臣及何署大臣一切辦法,均屬準行”的指示精神,楊約翰到任不久即與清政府重新進行交涉。至1883年4月28日,楊約翰又照會總理衙門,要求清政府轉咨山東地方官,按何天爵所擬四法辦理。這時,陳士杰已就任山東巡撫,他對教案的態度較為溫和,但開始亦不肯答應美國人的處理辦法,並有意加以拖延。至11月間,楊約翰見美國教士一直不能達到目的,便決定派曾參與此案交涉的前署理駐華公使、使館參贊何天爵“前往與該省撫院面商了結”,並於11月31日照知總理衙門。

教案結果

1883年12月間,何天爵到達濟南。陳士杰對何天爵格外優待,甚至於其往返途次,亦均飭地方官妥為照料。而這時清廷在楊約翰一再照會的壓力下,已完全趨於妥協退讓,故命陳士杰設法速結。陳士杰秉承清廷旨意,與何天爵交涉再三,最後於1884年初基本答應了何天爵的要求,以退還原房價,賠償損失結案。1月9日,何天爵回京交差。2月16日,楊約翰即照會總理衙門銷案。於是,交涉數年的濟南教案終於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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