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餐飲垃圾管理規定

《濟南市餐飲垃圾管理規定》在2006.02.20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餐飲垃圾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6年0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經2005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0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餐飲垃圾的管理,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餐飲垃圾是指餐飲行業、集體一伙食單位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建成區內餐飲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理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部門)是全市餐飲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垃圾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環保、工商、衛生、畜牧、質監、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飲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倡導文明節約的飲食方式以減少餐飲垃圾的產生。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餐飲垃圾的資源綜合利用和對餐飲垃圾的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 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餐飲垃圾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存放,排入下水管道的廢水應當符合環保達標排放的要求。
第七條 餐飲垃圾收運、處理單位,由市市容環衛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收運、處理單位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八條 餐飲垃圾產生單位不得將餐飲垃圾提供給本規定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理。
第九條 禁止將餐飲垃圾直接作為畜禽飼料或者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銷售、使用。
第十條 餐飲垃圾收運單位應當定時定點收運餐飲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收運餐飲垃圾的車輛必須密閉,不得有沿途灑漏行為。
第十一條 餐飲垃圾收運單位應當與餐飲垃圾產生單位協商確定具體的餐飲垃圾的收運時間、收運地點、收運種類、收運數量。
餐飲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運單位必須無償提供和收運餐飲垃圾,不得收費。
第十二條 餐飲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分別建立收運、處理台賬,每季度向市市容環衛部門如實報告餐飲垃圾收運處理的數量和種類,餐飲垃圾處理單位還應當同時報告處理結果。
第十三條 餐飲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對收運單位提供的餐飲垃圾的數量和種類予以確認。
餐飲垃圾處理單位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餐飲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 餐飲垃圾處理單位對餐飲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時污染物排放應當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利用餐飲垃圾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 市容環衛部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受理對餐飲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理單位以及違法收運、處理餐飲垃圾行為的投訴,並及時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餐飲垃圾產生單位將餐飲垃圾與生活垃圾混放、混裝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餐飲垃圾收運單位未按規定定時定點收運、日產日清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使用密閉車輛收運餐飲垃圾或者沿途灑漏餐飲垃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將餐飲垃圾提供給本規定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理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排入下水管道的廢水不符合國家環保達標排放要求的;
(二)餐飲垃圾處理單位經營場所不符合國家環保有關規定的;
(三)餐飲垃圾處理單位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在餐飲垃圾處理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
餐飲垃圾處理單位生產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將餐飲垃圾直接作為畜禽飼料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市所轄各縣(市)餐飲垃圾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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