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章丘區交通運輸局

根據《中共章丘市委、章丘市人民政府關於章丘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章發〔2014〕33號)和《關於濟南市章丘區黨政工作機構設定的通知》(濟編髮〔2017〕13號),設立濟南市章丘區交通運輸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部門職責,其他事項,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承接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最佳化交通運輸布局,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互相銜接,加快形成安全、便捷、通暢、高效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2.推進交通一體化協調建設,實現政策、規劃、設計、投資、建設、管理、服務、應急等各個方面縱向貫通,實現交通運輸行業縱向運行的專業性、完整性及交通決策、管理、運行的持續性和科學性。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關於交通運輸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公路、水路行業的規劃、計畫、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二)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統籌管理或協調全區公共運輸、軌道交通、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等城鄉交通運輸和道路建設管理工作;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和交通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負責相關行業統計,發布有關信息。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擬訂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運營規範並監督實施;按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監督指導道路、水路運輸服務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客運、軌道交通、公共腳踏車系統運營的監督管理;負責機動車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汽車駕駛培訓機構的資格管理工作。
(四)承擔區管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區管內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險品運輸監管工作,組織區管內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撈工作;負責船舶(不含漁業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登記監管、防止污染工作。
(五)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職責;擬訂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參與城市規劃區內開發和改造項目配建公共運輸設施的竣工驗收工作。
(六)負責公路路政管理;負責全區縣道及其附屬設施建設、養護和管理;指導和監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七)貫徹實施交通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智慧交通建設和科技開發,推動技術進步;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及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八)受區政府委託,負責公共客運交通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鄉公共客運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九)負責公路、水路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交通戰備工作,承辦區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工作。
(十)負責交通運輸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指導行業投融資工作。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交通運輸局設5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宣傳、機要、法制、保密、檔案、信訪穩定、應急、交通戰備、後勤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和區12345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擬訂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等工作;承擔交通運輸行業人才管理服務工作。
財務審計科。
組織實施交通運輸行業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年度財務計畫,審核批准所屬單位的財務計畫和年度會計決算;負責交通專項資金、預算外資金、政府採購、預決算等有關財務會計工作;負責本系統內部審計和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行業投融資有關工作。
(三)安全監督科。
負責擬訂交通運輸系統內安全管理制度、辦法、規定;監督對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各項制度、辦法的貫徹落實情況;指導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承擔有關道路運輸、水上運輸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參與處理有關事故調查工作;組織交通運輸安全宣傳教育、安全培訓活動;負責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獎懲及安全設施的配備。
(四)建設管理科。
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擬訂交通運輸、城市客運、軌道交通相關規劃、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編制交通基礎設施中長期建設計畫;負責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的規劃、立項有關工作;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公路、水路工程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相關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路、水路工程設計監督管理、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工作;承擔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縣道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負責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關於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運輸管理科(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擬訂交通運輸行業規劃、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綜合分析、預測行業經濟運行情況,引導行業最佳化結構、協調發展;參與擬訂城市客運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指導公共客運交通、公共腳踏車系統的運營管理,負責相關事項的協調工作;協調道路、水路運輸及城市客運與其他運輸方式的銜接;承擔公共客運特許經營相關工作;負責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負責機動車維修行業監管工作;負責駕駛員培訓相關監管工作;承擔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和節日運輸的有關工作;承擔抗震救災、防汛等重大自然災害的交通保障工作;負責船舶(不含漁業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登記、防止污染工作;指導行業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承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指導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負責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日常辦理工作;組織推動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區交通運輸局核定行政編制13名。領導職數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主任)5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部門職責

(一)關於船舶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區水務局負責漁船安全監管。區教育體育局負責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艇安全監管。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區管內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這一水域內經批准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安全監管。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
(二)關於水域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區轄內河通航水域的安全監管。區水務局負責漁港水域、區管水庫水域的安全監管。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城市園林水域安全監管。
(三)關於節能管理的職責分工。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區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區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運輸節能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管理指導工作。
(四)關於危險化學品監管的職責分工。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實施監督及道路、水路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等的資格認定。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承擔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許可證準入管理工作。區公安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區環境保護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處置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鑑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後續監管,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五)關於放射源管理的職責分工。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放射源水路運輸和放射源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人員的安全監管。區公安分局負責對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工作;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管理;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區環境保護局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氣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機關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六)關於渣土管理的職責分工。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各類運輸車輛的超限行為的查處,配合其他單位對造成污染車輛的查處;及時抄告道路橋樑等工程項目情況和渣土處置計畫。區公安分局負責對超載車輛、超速行為、涉牌、涉證和其它違反交通法規行為的查處,實施嚴管重罰,配合其他部門對造成污染車輛的查處。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做好建築渣土傾倒場(點)的規劃布局;負責建築工地監督管理,落實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及時抄告市政工程、拆遷項目情況和渣土處置計畫;負責對建築渣土運輸單位的審核准入和建築渣土手續的辦理。區國土資源局負責職責範圍內已收儲土地的監管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通過項目建設、植樹造林、土地整理、礦山治理等途徑,合理設定建築渣土消納場所,實現建築渣土的資源化再利用。
(七)關於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規劃、建設的職責分工。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對縣道、橋樑的監測,設定和完善公路標誌、標線、物理隔離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對事故多發點段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區公安分局負責參與道路沿線重大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參與有關部門規劃、設計、驗收道路及其配套設施;查處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規定的行為,並抄告道路主管部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維護、養護城市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道路、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驗收,加快公共停車設施和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無障礙通行設施的建設;及時整治存在安全隱患的城市道路、橋樑;負責將道路交通安全專項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對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響又無法消除的重大建設項目,不予以批准。
(八)關於道路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分工。區交通運輸局主管公路交通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驗收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主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驗收工作。區公安分局負責將排查發現的道路交通事故多發以及道路設施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路段,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處置,參加治理、驗收。
(九)關於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的職責分工。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建設、使用、維護監控平台;對道路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及接入系統平台的情況進行審核並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與公安交通管理、安監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開展生產性道路運輸事故調查工作,組織查處違反規定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區公安分局負責將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納入上牌查驗範圍,並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依法查處。
(十)關於中小學生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分工。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督導從事校車經營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城市公交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依據職責對參與校車營運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城市公交企業資質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審核意見。區教育體育局負責監督、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學生接送安全管理責任;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建設等部門審核校車許可申請和接送線路等;建立校車台賬,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區公安分局負責維護校園周邊道路及校車行駛線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運輸、建設等部門完善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查驗校車安全設施,辦理校車註冊、變更轉移等車管業務;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推送的校車許可書面申請材料,研究提出回覆意見;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審查校車運行路線,審查校車駕駛人駕駛資格,核發校車標牌;配合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按照職責督導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及時處理違法、事故;配合交通運輸部門,推動校車運營企業建立校車運行信息化監控平台建設。
(十一)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的職責分工。區政府行政複議機構負責受理行政複議事項。區交通運輸局負責依法提交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其他事項

(一)建立職責與清單調整協調機制。主要職責調整的,相關權力事項、責任事項、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應同步作相應調整。在提出職責調整意見時,應同時提出相關事項清單調整意見。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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