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文明,構建和諧社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建築、城市道路、公共運輸、居住建築、居住區以及其他公用場所等配套的無障礙設施建設、維護及其組織管理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了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閒娛樂和參加其他社會活動時,能夠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設的物質環境。
無障礙設施的具體內容範圍按照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定執行。
第四條 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業主全面負責、市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建設、維護、管理和監督分工負責。
發改、規劃、建設、財政、民政、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使用和維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保障無障礙設施建設與自身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財政部門應撥出專門經費用於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組織管理。
第六條 建設、交通、公安、市政公用、市容環衛、旅遊、貿易服務、金融、文化、廣電、教育、科技、信息產業、體育、衛生等部門以及鐵路、民航、郵政等系統負責建立和完善本系統、本行業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的相關辦法,組織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管理人實施建設管理,並負責監督落實。
第七條 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無障礙設施配套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強化人性化服務,方便殘疾人活動需要,符合安全、可達、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並按照國家規範和標準要求,正確設定無障礙設施的文字、圖形標誌以及區域導示圖,保證無障礙設施使用的系統性和連貫性。
已建項目未按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建無障礙設施不符合規範和標準要求的,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管理人應當按照規範要求進行增設和改造。
第八條 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並對設施的使用安全負責。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隱患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和整改。本款所稱維護管理責任人是指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和使用管理人之間約定維護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第九條 市容環衛部門在城市公共廁所建設中,配套建設相應數量的無障礙廁汗鞏捉所或廁位,並駝婆嬸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處設立無障礙廁所或廁位分布圖,方便殘疾人使用。
第十條 公共運輸運營企業應當根據要求,在公共運輸運營線路上逐步配置無障礙車輛和盲文站牌。公車輛應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標誌、標識應當保持醒目,便於識別。
第十一條 公安交警部門應在城市道路人行橫道設過街音響信號裝置,人行橫道的安全島能使輪椅通行。119、110、120、122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殘疾者報警和急救需要。
第十二條 殘聯、民政、老齡等部門應採取多種方式,對無障礙設施的使戒樂戒用、維護和管理情況進行經常性巡查,及時向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管理人反映老年人、殘疾人等的無障礙需求,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切實抓好老年人福利設施、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發揮示範作用。
第十三條 殘聯應根據殘疾人實際需求,加強對相關行業服務人員的知識和技能培訓,監督視窗服務單位提供人性化周到服務。
第十四條 信息產業、廣電部門應採取措施推進信息無障礙建設;新聞媒體要加大對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的宣傳力度,教育公眾維護、愛護無障礙設施,形成無障礙建設的良好社會氛圍坑灑。
第十五條 因城市建設或者大型民眾性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槓擔詢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經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同意,並簽訂設施隨即恢復協定,維護管理責任人負責監督落實。可能影響道路交通的,還應當徵求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應當設定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閥只頌組滿,檔炒才簽占用單位應當全面恢復無障礙設施。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無障礙設施,不得損毀、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並對破壞無障礙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對損毀、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給維護管理責任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公安、交通、城管執法等部門應加強執法檢查,對損毀、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了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閒娛樂和參加其他社會活動時,能夠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設的物質環境。
無障礙設施的具體內容範圍按照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定執行。
第四條 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業主全面負責、市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建設、維護、管理和監督分工負責。
發改、規劃、建設、財政、民政、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使用和維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保障無障礙設施建設與自身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財政部門應撥出專門經費用於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組織管理。
第六條 建設、交通、公安、市政公用、市容環衛、旅遊、貿易服務、金融、文化、廣電、教育、科技、信息產業、體育、衛生等部門以及鐵路、民航、郵政等系統負責建立和完善本系統、本行業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的相關辦法,組織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管理人實施建設管理,並負責監督落實。
第七條 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無障礙設施配套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強化人性化服務,方便殘疾人活動需要,符合安全、可達、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並按照國家規範和標準要求,正確設定無障礙設施的文字、圖形標誌以及區域導示圖,保證無障礙設施使用的系統性和連貫性。
已建項目未按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建無障礙設施不符合規範和標準要求的,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管理人應當按照規範要求進行增設和改造。
第八條 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並對設施的使用安全負責。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隱患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和整改。本款所稱維護管理責任人是指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和使用管理人之間約定維護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第九條 市容環衛部門在城市公共廁所建設中,配套建設相應數量的無障礙廁汗鞏捉所或廁位,並駝婆嬸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處設立無障礙廁所或廁位分布圖,方便殘疾人使用。
第十條 公共運輸運營企業應當根據要求,在公共運輸運營線路上逐步配置無障礙車輛和盲文站牌。公車輛應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標誌、標識應當保持醒目,便於識別。
第十一條 公安交警部門應在城市道路人行橫道設過街音響信號裝置,人行橫道的安全島能使輪椅通行。119、110、120、122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殘疾者報警和急救需要。
第十二條 殘聯、民政、老齡等部門應採取多種方式,對無障礙設施的使戒樂戒用、維護和管理情況進行經常性巡查,及時向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管理人反映老年人、殘疾人等的無障礙需求,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切實抓好老年人福利設施、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發揮示範作用。
第十三條 殘聯應根據殘疾人實際需求,加強對相關行業服務人員的知識和技能培訓,監督視窗服務單位提供人性化周到服務。
第十四條 信息產業、廣電部門應採取措施推進信息無障礙建設;新聞媒體要加大對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的宣傳力度,教育公眾維護、愛護無障礙設施,形成無障礙建設的良好社會氛圍坑灑。
第十五條 因城市建設或者大型民眾性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槓擔詢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經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同意,並簽訂設施隨即恢復協定,維護管理責任人負責監督落實。可能影響道路交通的,還應當徵求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應當設定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閥只頌組滿,檔炒才簽占用單位應當全面恢復無障礙設施。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無障礙設施,不得損毀、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並對破壞無障礙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對損毀、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給維護管理責任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公安、交通、城管執法等部門應加強執法檢查,對損毀、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