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查處違章使用通信終端設備管理規定

《濟南市查處違章使用通信終端設備管理規定》是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濟南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查處違章使用通信終端設備管理規定
  • 發布文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
  • 發布日期:1993-10-09
  • 生效日期:1993-10-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發布單位】81505
【發布文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
【發布日期】1993-10-09
【生效日期】1993-10-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63號)
《濟南市查處違章使用通信終端設備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濟南市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
濟南市查處違章使用通信終端設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通信終端設備管理,保障國家通信網的運行質量和安全,根據《山東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通信終端設備是指,用於接入公用通信網並安裝在用戶使用地點,由用戶使用和管理的傳遞聲音、圖像、文字、符號等信息的電話機、傳真機、用戶交換機等設備。
第三條濟南市電信局負責對全市通信終端設備的使用實施管理,對違章使用通信終端設備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條單位和個人需要安裝電話機、傳真機、用戶交換機等通信終端設備,應向電信部門提出申請,由電信部門按有關規定組織裝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用通信網上私裝通信終端設備。
第五條用戶使用的各類通信終端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進網的技術規範、標準及省通信主管部門的指定型號。接入公用通信網使用,必須具有郵電部頒發的入網許可證和省、市通信主管部門頒發的核准證。
第六條用戶使用通信終端設備,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範,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電話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二)在電話機上加裝或改裝副機、無繩電話機、傳真機及其他附屬檔案和復用設備
(三)將普通電話線改為用戶交換機或尋呼機台使用;
(四)將個人住宅電話改為經營性或辦公用電話;
(五)拆改用戶交換機中繼設備或者更換用戶交換機型號;
(六)用本單位的用戶交換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裝設分機電話;
(七)用本單位內部的尋呼機台對外提供尋呼服務;
(八)遷移電話機、傳真機等通信終端設備(按規定允許用戶在房間內移動的除外);
(九)其他違章使用通信終端設備的行為。
第七條對違章行為由電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一)、(五)、(六)、(八)項規定的,電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違章使用的通信終端設備,並按郵電部的規定追收有關費用。逾期不改的,電信部門停止其使用電話業務或拆除其電話機、中繼線。
(二)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二)、(三)、(四)、(七)項及第四條規定的,由電信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或拆除違章使用的通信終端設備,追收最少一年的月租費差額或補收初裝費差額,並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經指出拒不改正的,由電信部門停止其使用電話業務或拆除其電話機、中繼線。
電信部門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收入全部上繳市財政。
第八條電信部門實施通信終端設備管理應當嚴格執行《濟南市行政執法暫行規定》,受檢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電信執法人員的檢查和管理。
電信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防礙、干擾電信執法人員履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對於維護通信秩序,揭發、舉報違章使用通信終端設備行為的有功單位或個人,由市電信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電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電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濟南市電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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