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會展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為加強全市會展場所的安全管理,確保社會公眾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會展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 規定:濟南市會展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山東省濟南市
  • 發布日期:2005-06-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5-06-14
簡介,原文,

簡介

【發布單位】山東省濟南市
【發布文號】濟政辦字〔2005〕35號
【發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2005-06-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濟南市
(濟政辦字〔2005〕3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娛樂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營業性演出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電影放映單位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中國小校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商場、超市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餐飲服務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會展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體育場(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公園風景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10項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原文

濟南市會展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會展場所的安全管理,確保社會公眾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會展場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並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規定的落實。
會展場所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責任制,依法確定本單位安全工作管理的職責部門,並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會展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工程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或開業。
第四條 會展場所應制定並完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處置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等,並每半年進行1次演練。
第五條 在會展場所舉辦大型活動,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同時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每次會展提前15天向消防機構申報)審查批准後方準進行。活動主辦方與會展場所管理方要簽訂明確的安全責任書,制定相應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對會展期間的安全工作共同負責。審批單位承擔監管責任。
第六條 會展場所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持證上崗。全員消防安全培訓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
第七條 會展場所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疏散出口,並確保暢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疏散線路應按標準設定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及火災事故照明。
第八條 會展場所的裝修、裝飾及展台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的裝修,通風管道保溫材料等應使用不燃材料,並保證耐火極限不低於1小時;其它部位的裝修材料應嚴格執行《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定》。
第九條 會展場所應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會展場所應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定》的規定,配置輕便滅火器材。
第十條 會展場所電氣線路的敷設、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電氣安裝技術的要求,並由專業人員實施安裝敷設,不得接拉臨時電線。電氣設備應由具備資格的專業部門每年進行1次安全檢測。會展場所內附設的食品加工、餐飲部位應設立獨立的防火分區。
第十一條 會展場所在使用期間內禁止明火作業。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確需動火作業的,應由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批准,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確保用火安全。
第十二條 會展場所在使用期間應當安排專職人員至少每兩小時進行1次安全巡視,及時發現和整改火災隱患,並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會展場所要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種設備技術檔案,並向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實行定期檢驗。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證的和存在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不得投入運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貿易服務局、安監局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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