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性病防治條例

1999年5月28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9年6月1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根據2009年4月8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並經2009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8號《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性病防治條例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9.05.27
  • 實施時間:2009.05.2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預防,第三章 治療,第四章 疫情報告,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性病的發生、傳播和蔓延,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性病包括:
(一)愛滋病、梅毒、淋病;
(二)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
(三)省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性病。
第四條 性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性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撥付必要的性病防治經費。
第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性病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也可以委託其所屬的性病防治機構具體負責性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性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民政、司法、宣傳、教育、城建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性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 預防

第七條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各種渠道和利用多種形式,有計畫地宣傳性病的危害,普及性病防治知識,提高公民的自我保護意識。
推廣使用保險套、一次性注射器和其他一次性醫療器具、用品。
第八條 初級中學以上的學校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應當包括性病危害及防治知識的內容。
第九條 賓館、飯店、旅社、招待所、公共浴池、游泳池、理髮店、美容店、舞廳等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性病防治知識的教育。
前款所列經營單位在錄用人員時,應當組織直接接觸顧客的人員到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準予上崗。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檢查項目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性病病人及感染者應當離崗治療,在治癒前不得從事易使性病擴散的工作。
第十條 第九條所列經營單位對毛巾、臥具、浴具、坐便器等重複使用的公共用品,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消毒後,方可供顧客使用。
第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對孕婦進行孕期保健檢查發現患有性病的,應當採取治療措施或提出處理意見。對患愛滋病、梅毒的孕婦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第十二條 供血單位在供血前、血液製品生產單位在投入生產前,均必須對血液進行愛滋病、梅毒檢測。檢測不合格的,必須予以銷毀。

第三章 治療

第十三條 性病專科醫院、專科診所和其他從事性病診療的醫療機構(以下稱性病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適合開展性病診療工作的固定場所;
(二)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性病防治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性病診療、輔助診斷設備;
(四)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五)有相應的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性病病人及疑似性病病人應當向醫療衛生人員提供真實病情及有關情況,並遵照醫囑接受檢查治療。
性病病人及感染者不得故意傳播性病。
第十五條 性病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國家、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性病診斷標準和治療方案對性病病人進行診斷和治療。
性病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毒管理的規定。
第十六條 性病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診治的性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病史嚴格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性病病人。
第十七條 愛滋病病人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性病醫療機構實行隔離治療,隔離治療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拒絕或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由公安機關協助治療單位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患其他疾病需要就診時,應到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就醫,以免交叉感染。
第十八條 對患有性病的賣淫嫖娼人員要強制治療。其檢查治療費用,由本人負擔,可以從賣淫嫖娼人員被扣押的財物中預留或先行扣除;確實無力承擔的,由公安、衛生部門提出意見,由財政部門撥付。
對在押在教的犯罪嫌疑人、犯人、勞教人員患有性病的,由收押部門組織對其進行性病的檢查治療。其檢查治療費用由財政部門予以撥付。
民政部門對收容的流浪乞討人員疑似性病病人的,應及時送性病防治機構或性病醫療機構檢查,確診的性病病人應及時治療。
第十九條 發布性病診療廣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方可發布。

第四章 疫情報告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發現性病病人及疑似性病病人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分別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防疫機構和市性病防治機構報告疫情。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性病防治機構提供有關性病發生、傳播、轉歸等方面的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謊報疫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和第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
(二)性病病人及感染者故意傳播性病,造成他人感染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作出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的決定;決定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須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性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發布性病診療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性病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性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性病疫情的,由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性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拒絕、阻礙性病防治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性病防治監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濟南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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