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市屬企業國有產權改革若干問題試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快企業改革改制,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企業制度和現代產權制度,促進招商引資和市屬企業國有產權的流動重組,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濟南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改革是指市屬企業國有產權的變動、轉讓交易、清算退出等利益調整行為。產權改革的形式包括: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企業股權結構調整,企業之間併購重組、國有股權轉讓、合資合作、租賃或承包經營、企業關閉清算、破產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範圍為市國資委監管的企業。移交縣區屬地管理的原市屬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四條 企業的土地、房屋等建築物無證或證照不符的,改制時因資產確權評估需辦理土地、房屋權證,規劃、國土資源、房管、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應本著“尊重歷史、化解矛盾、承認現實”的原則處理,一次性予以辦理資產確權手續,免收滯納金和罰款。
第五條 企業現狀使用的土地、房產,因資產確權涉及的規劃問題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因企業改制需要辦理國有劃撥土地出讓確權評估或直接收儲的,有關部門和企業提供相關資料後,市規劃局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規劃意見,有特殊情況的30個工作日內出具規劃意見。
(二)企業用地所在區域整體規劃意見尚不明確,或雖有整體規劃而短期內無法出具詳規的,由市規劃局按照用地現狀出具規劃意見。
(三)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改變土地性質的,包括城市道路、綠地、河道規劃暫不實施的,在企業保證不進行改擴建、重建的前提下,按企業原土地用途性質維持現狀出具規劃意見。
(四)企業現狀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需要確權評估的,以及歷史上無手續或手續不全的企業現狀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按照現狀給予規劃認定。
第六條 企業現狀使用的土地資產按以下原則處置。
(一)企業改制時根據資產確權的需要及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投資主體性質,分別採取出讓、租賃等方式處置原劃撥給企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企業需要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市國土資源局根據規劃意見及時給予辦理。土地出讓金應依法征繳,特殊情況下,土地出讓金付款方式可根據企業的支付能力,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研究確定。在權屬清晰、資料齊全的前提下,市國土資源局在18個工作日內完成土地出讓手續。
(三)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因更名或改制,沒有改變企業國有性質,造成土地證使用者名稱與現用地企業名稱不符,但企業主體資格未發生改變,企業提出辦理土地證更名換證手續的,市國土資源局在核實情況後按照保留原劃撥用地性質及時辦理土地證更名手續,只收取工本費。企業因歷史原因或改制更名,造成現土地證使用者名稱與現用地企業名稱不符、企業改制時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市國土資源局按照用地現狀給現用地企業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企業改制時需要更名並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經認定為非轉讓行為的,進入改製程序後企業的土地出讓手續直接辦理給改制更名後的企業。
(四)企業由於歷史原因沒有辦理土地證,但因確權評估需辦理土地證的,市國土資源局對權屬清晰、與四鄰無爭議的土地按照用地現狀給予辦理土地證。
(五)企業改制辦理土地資產確權手續,涉及土地資產評估問題,由市國資委致函市國土資源局,明確評估目的和改制基準日,由市國土資源局委託中介機構對土地資產進行評估,投資商、企業對評估另有要求的,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辦理。土地評估結果經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後納入企業改制資產範圍。
企業破產清算時,市國土資源局及時收儲其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改制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要求收儲的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第七條 企業使用的市屬直管公房產權關係按以下原則處置。
(一)企業使用的市直管公房產權按照協商有償的方式一次性轉讓給企業,房屋重置價格統一確定為385元/平方米。
(二)協商理順市直管公房產權關係,一般情況下,不宜採取法律手段解決。企業承租的市屬直管公房欠租問題,由市國資委、市房管局組織房產經營單位與企業協商取得較一致意見後處置。困難企業承租的商業、服務業用房和生產用房分別給予40%和60%的減免。改制企業租用的市直管公房不能分割確權的,不以房產抵租的方式處理。
(三)轉讓給企業的原市屬直管公房土地手續不全的,受讓企業憑劃轉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按其占用土地現狀,對來源清晰、權屬及四鄰無爭議的土地直接辦理土地確權手續。
第八條 企業中的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納入改制資產範圍,採取評估作價或協定出讓等方式處置。
第九條 企業中的非經營性資產不納入企業改制資產範圍。職工宿舍等非經營性資產繼續由改制後企業管理使用。
第十條 企業改革資金的籌措與管理使用。為籌措企業改革扶持資金,在市國資委設立改革改制資金專戶,用於平衡市屬企業改革改制資金的支出,市財政局進行背書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國資委和市財政局商定。
(一)專戶資金的籌措。財政預算安排的改革扶持資金,企業土地處置全部政府收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企業國有股分紅收入,企業改制時剝離移交給政府的資產變現收益,以及其它國有資本收益,以上企業收益資金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
(二)專戶資金的管理使用。市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將改革改制資金撥付到企業改革改制資金專戶進行核算。破產或清算退出市場的企業原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的處置收益,一同納入企業改革改制專戶資金進行核算。專戶資金專項用於企業改革改制的成本支出。企業改革成本主要包括職工就業保障金(職工安置費)及其它有關費用。一般按以下原則處理:
1.職工就業保障金等改革成本,優先從本企業國有權益中預留給受讓方,本企業國有權益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缺口部分優先從本企業土地處置政府收益部分彌補,仍然不足的,與受讓方協商分擔,一般不再彌補;缺口較大的,從改革改制專戶資金中給予適當彌補。
2.破產或清算退出市場的企業職工安置費等改革成本優先從本企業資產收益和土地處置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從改革專戶資金中彌補;安置職工後本企業資產處置收益和土地處置政府收益有剩餘的,納入改革改制資金專戶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改革改制要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切實維護好職工的債權和勞動就業保障權。
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並形成決議,報市國資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備案後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勞動契約變更、解除及重新簽訂辦法;解除勞動契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拖欠職工的工資等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處理辦法等。
企業改革改制涉及在職職工勞動關係理順、離退休人員權益保障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按照穩定就業,促進就業,保持職工隊伍穩定,職工就業隨企業資產業務走的原則,鼓勵改制後企業承接原企業全部職工,依法理順勞動關係,維護職工的勞動就業保障權益。
(二)改制企業承接在職職工要依法接續好勞動契約,改制企業與留用職工簽訂或變更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期限應不少於原勞動契約未履行的期限,留用的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工作年限應合併計算為改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並不得向留用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企業解除職工勞動契約要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解除契約經濟補償金,並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備案手續。
(三)企業解除職工勞動契約經濟補償金計發辦法,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部分按1年計算。
經濟補償金標準,按職工個人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前12個月的實得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個人(含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企業月平均工資低於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四)改制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按企業改制時的現行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五)虧損企業或者職工工資不能正常發放的困難企業,改制時已辦理內退的職工待遇按企業職代會通過的辦法執行。
(六)企業因改制裁減人員造成的新增超限退休人員,應按相關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企業被非國有投資者整體併購或控股,依法破產或清算退出市場,職工就業安置保障金(職工安置費)原則上可以計提的項目:
(一)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企業內退職工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待遇和社會保險費。
(二)離休人員醫療費和統籌外生活經費。
(三)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原家屬工廠家屬工安置費。
(四)五至六級工傷職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七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契約期滿終止或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被鑑定為一至四級,已經參加工傷保險,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還應預留至本市平均期望壽命期間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被鑑定為五至六級的,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傷殘津貼和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五)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一次性繳納至平均期望壽命的醫療費。
(六)預留部分在職富餘人員理順勞動關係經濟補償費用。
(七)破產、清算退出市場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八)依法破產企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生活費等。
以上計提項目計提標準按企業改制(破產裁定下達)時的政策規定執行;改制企業職工就業安置保障金預留項目和數額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與投資者協商確定。預留的職工就業保障金由改制後企業使用。
第十三條 破產(含清算退出市場)企業,不能按規定一次性繳納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可先按不少於55%的比例繳納費用,退休人員即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建立個人帳戶,其餘部分由市國資委報經市財政局同意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後作記帳處理,在企業資產變現後3個月內歸還,不足部分從市企業改革改制資金中歸還。
第十四條 企業破產清算時,企業長期停產拖欠職工生活費的,職工生活費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70%的,按照拖欠發生當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登記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改制、破產清算時拖欠社會保險費等費用按以下原則處置:
(一)對改制前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及離休幹部“兩費”一次性足額補繳的,可免除全部滯納金。
(二)改制企業一次性清繳社會保險費確有困難的,改制時可先補繳不少於50%的社會保險費,按繳納比例免除滯納金,其餘部分由改制後企業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不超過3年的分期繳納計畫。
(三)破產企業申請核銷除按規定記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帳戶以外的欠費額,可按規定的程式報批,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核銷。企業破產時,暫時無力清償所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清算組提出清償欠費處理意見,經市國資委、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財政局研究同意,企業可先一次性繳納計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欠費部分和欠繳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後,由清算組按規定的程式申請核銷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剩餘部分,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核銷。未批准核銷的,按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處理。
第十六條 破產企業土地和地上建築物按以下原則處置。
(一)破產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由市國土資源局收回並進行招拍掛處置。鑒於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不可分割情況,破產清算組和市國土資源局分別委託中介機構對地上建築物和土地進行評估,二者價值並作為一個標的,委託同一家拍賣公司拍賣或者組織掛牌出讓。委託權按照雙方占比重大的一方為主實施。處置收益按評估價在總標的比例分配,土地收益用於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地上建築物收益納入破產財產分配。
(二)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因城市建設規劃為基礎設施用地(綠地、道路、廣場、公用設施和有法律政策規定預留地)的,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收購。因規劃周期長等原因而增加的土地收購成本費用,招拍掛後收益不足以彌補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報市政府研究解決。
第十七條 企業改制、國有產權轉讓以及困難企業破產、清算關閉退出市場過程中,涉及理順企業資產關係、債權債務關係、職工勞動關係的各項收費,如工商、土地、房產登記和規劃資料的查詢,以及土地、房產等各項資產的過戶等,政府有關部門均應按規定支持企業辦理相關查詢和過戶手續,並根據市國資委的證明材料,只收取工本費。除按上級有關規定應予減免的規費外,涉及我市規定收取的相關規費一律減免。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關企業改革改制的政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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