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第四條 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 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嚴守紀律、勤勉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六條 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區長工作。常委副區長協助區長主持區政府日常工作。區長出差、出訪、休假期間,由常委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區政府領導實行工作補位制度,副區長出差、出訪、休假期間,由補位的副區長代為處理有關工作。相互補位的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同時安排出差、出訪、休假。
第七條 區長主持召開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九條 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區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區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區政府決定事項和區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
區政府各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區政府的決定,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團結合作,維護政令統一,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區審計局在區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管等職能,處理好政府與市場、與社會的關係,不斷最佳化公共服務,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形成界限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
第十二條 加強經濟調節。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深化改革,不斷擴大開放,實施創新驅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產業升級,切實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推進市場監管。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四條 創新社會治理。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增強社會發展活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第十五條 強化公共服務。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六條 實施環境保護。堅持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大力倡導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推進節能減排,強化污染治理,建設生態文明。
第十七條 加強安全監管。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法治體系,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機制,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第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
第十九條 區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係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應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一)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二)編制各類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編制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制定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科技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調整區級管理許可權內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區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或其他單位按照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根據法定職責和工作需要提出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報區政府同意啟動決策程式。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公眾參與制度。對社會涉及面廣、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以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公眾參與。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專家論證制度。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研究諮詢機構採取召開諮詢會、論證會等形式,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風險評估制度。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承辦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完成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單位會簽後,在擬提交區政府集體決策之前,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相關材料交區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集體討論決定製度。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後,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相關檔案或者決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八條 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強化監督考核,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切實做到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各部門提請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區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
第三十條 實行區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區政府法制辦組織落實。
第三十一條 實行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區政府每年向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報告依法行政情況;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每年要向區政府報告依法行政情況。
第三十二條 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三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度重視政務公開工作,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行政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應通過多種方式,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建設,提升政務服務平台功能,推廣政務服務上網運行。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區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信息,為區政府領導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八條 政務信息反映的主要內容:
(一)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區領導重要指示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區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重大動態,事關全局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政策措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建議;
(五)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六)上級各部門關於重點工作、重大情況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七)外地可供借鑑的工作新思路和新舉措。
第三十九條 報送政務信息要圍繞全區中心工作,貼近領導決策需求,突出重點,把握要點,挖掘亮點,抓住切入點,做到全面、及時、準確、規範。
第七章
自覺接受監督
第四十條 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相關決議、決定,按時報告工作,並及時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自覺接受區政協、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建議,認真辦理提案。
第四十一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依法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專項監督,認真查處、整改監督中發現的問題並及時報告區政府。
第四十二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律法規,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四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解決民眾的合理訴求。
第八章
強化督查落實
第四十五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督查機制,保障工作落實,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六條 區政府督查工作重點是:
(一)上級領導同志批示需要我區辦理落實事項,國務院、省、市政府及其辦公廳有關檔案、督查通知要求我區督辦落實事項;
(二)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重要綜合性會議、專題會議、現場辦公會議決定事項;
(三)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確定的主要目標任務、重點工作、重大事項貫徹落實情況;
(四)區委、區政府及其辦公室印發的重要檔案中需要辦理落實事項;
(五)全區重點工程、重大項目、重大舉措和重要領域改革推進情況;
(六)區委、區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指示事項辦理落實情況;
(七)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落實情況;
(八)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需要辦理落實事項。
第四十七條 對區委、區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區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第四十八條 建立政府統一領導、政府辦公室綜合協調、政府督查室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及單位配合參與的政府督查工作體系,明確目標責任,完善工作網路,加強動態監管,確保各項決策部署迅速落實到位。
第四十九條 實行行政問責制,對推諉敷衍、辦理不力、進展緩慢的,採取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等方式予以問責。
第九章
完善會議制度
第五十條 區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五十一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和區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和部署區政府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需要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區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有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民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五十二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聽取區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研究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四)討論研究《政府工作報告》以及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
(五)研究通過人事任免和行政處分事項;
(六)研究通過以區政府名義表彰的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可安排區政府辦公室有關副主任和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五十三條 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需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區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可安排區政府辦公室有關副主任和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五十四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或副區長召集,視情可由區長或副區長委託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出席。涉及兩位以上副區長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會議。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區政府領導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專項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區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區政府專題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五十五條 提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區政府各部門要填寫議題申報單,報分管副區長同意後,送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對部門提報的議題進行匯總審核,並草擬議題提報意見,報區長確定。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議題一般應於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區政府辦公室。
第五十六條 對需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提交議題的部門應會前協調一致,參與協調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在會簽意見上籤字同意;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報請分管副區長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區長提出意見報區長確定。
第五十七條 區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應向區長請假;區政府全體會議其他與會人員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區長報告,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參加。
第五十八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和研究議定重要事項的區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區長簽發。
研究議定重要事項的區政府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託召開的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須由委託的區長或副區長審定同意後印發。涉及重大財政支出、制定或調整重大政策的專題會議紀要,須經區長審閱後印發。
第五十九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由區政府督查室向主辦部門發出督查通知。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對會議決定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區政府督查室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區政府領導報告。
第六十條 區政府大型工作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會議研究部署綜合性重要工作,由區長主持,有關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政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參加;二類會議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由分管副區長主持,區政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參加,必要時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
召開區政府一類會議,一般由區長提議,必要時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區政府部門提請召開區政府二類會議,應事先向分管副區長匯報,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報區長或分管副區長審定。
區政府一類會議的會務工作以區政府辦公室為主組織,區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以區政府有關部門為主組織,區政府辦公室予以協助。
區政府大型工作會議的主題要明確,準備要充分,一般應留出足夠的調查研究和文稿起草的籌備時間。區政府領導的會議講話材料,由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把關後,報區政府研究室審修。
第六十一條 區政府召開綜合性重要工作會議,與會議內容無關的區領導不陪會。專項工作會議只安排主持人和講話人,不安排其他區領導陪會。
第六十二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全區性工作會議的數量和規模。能用檔案、電話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內容、時間相近的會議儘量合併召開,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以區政府名義召開。
第六十三條 國家部委和省、市政府部門通過區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本區召開全國、全省、全市性會議,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情況報告區政府(需補貼經費的,要事先徵求區財政局的意見),經同意後方可答覆和安排。
第十章
規範公文處理
第六十四條 公文報送和審批,必須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濟南市〈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
第六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必須以正式檔案上報,不得以“請閱件”等非正式公文代替。請示事項要一事一報,並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可以直報區政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應再報區政府審批。
第六十六條 區政府部門內設機構需要請示的事項,要先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區政府請示的事項,由主管部門向區政府呈報。非常設機構不得直接向區政府行文請示。區政府部門報送區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
第六十七條 報送區政府的公文,先由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受理,提出擬辦意見後,報送區政府領導。除區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重要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區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對報送程式、行文規則和公文內容存有明顯問題的,由區政府辦公室退回呈報單位按規定重新辦理。
第六十八條 區政府領導閱批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呈送。閱批意見用鋼筆或簽字筆寫在公文所附的檔案處理箋上。閱批後的公文和批示件直接退交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根據閱批內容轉有關承辦單位,並及時督辦和反饋辦理結果。
區政府領導接到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部門(單位)徑送審批的公文,不宜先作批示,應交由區政府辦公室按程式處理。
區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六十九條 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於關係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區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市政府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區委、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區政府向市政府、區委、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須由區政府與上級有關部門及其他縣區聯繫商洽的工作。
(四)發布區政府的決定、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
(五)安排部署區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部門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覆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部門報請區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七)批轉區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和意見。
第七十條 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審修和送審、送簽。區政府領導不直接簽發未經區政府辦公室審修的公文文稿。
第七十一條 公文簽發許可權:
(一)以區政府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經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分管副區長審簽後,報區長簽發。其中,程式性下行文,事先報經區長同意,可由分管副區長簽發。
(二)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經分管副區長審簽,並經區長同意後,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七十二條 大力精簡公文。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區政府名義行文;可以區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下列內容的事項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
(一)對市政府部門下發的檔案提出的貫徹執行意見。
(二)屬於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區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
(四)照抄照轉上級檔案。
第七十三條 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文稿,主要負責人要對代擬文稿認真審核把關,並簽署具體、明確的意見後報送區政府辦公室。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規範性檔案在報區政府辦公室審簽前,應送區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十四條 區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區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直接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向各街道辦事處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公文。屬於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區政府同意的事項,按程式報經區政府領導審定後,可加“經區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七十五條 加快辦公信息化進程,提升電子政務的層次和水平,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和服務水平。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按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區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承辦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上報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向區政府辦公室說明理由。
第七十六條 區政府辦公室利用政府區域網路傳輸的政府電子公文,包括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檔案等,一律視為正式公文,與相同內容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加強作風紀律建設
第七十七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高度重視思想政治建設,自覺抓好學習,增強黨性修養,堅定理想信念。
第七十八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第七十九條 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和維護區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區委請示匯報。以下重大事項須向區委請示報告:
(一)全區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以區政府名義上報上級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設項目;
(五)需要區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
(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須向區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十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第八十一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職盡責。對分工以外的工作,要關心支持,積極配合。
第八十二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市委若干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不斷加強作風建設。要堅持“一崗雙責”,嚴格執行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不斷加強廉政建設。
第八十三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任務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
要堅持從嚴治政。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八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勤儉節約,精打細算,按規定使用辦公用房、車輛,嚴控一般性支出,真正把有限的資金和資源用在建設和民生上。
嚴格控制因公出訪團組數量和規模,根據上級有關規定製定因公出訪計畫並嚴格執行。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有關規定,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八十五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八十六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建立健全區政府集體學習制度,通過舉辦專家講座、集中研討等方式,加強對經濟、科技、法律、歷史、哲學和現代管理等知識的學習,不斷完善區政府組成人員的知識結構,提升理論層次,增強綜合素質。
第八十七條 區政府領導和區政府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區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儘量減少陪同人員。
第八十八條 除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區政府領導不參加合影、剪彩、典禮、首發式等活動;不出席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不為部門、街道辦事處的會議活動題詞、發賀信。
第八十九條 邀請區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個人傳送請柬。邀請區政府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報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九十條 區政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請示、匯報工作,要由部門或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按程式逐級匯報。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職責範圍的,主辦部門應與相關部門或單位協商一致,協商不成的,報請分管副區長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後,再向區長匯報。
第九十一條 嚴格落實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凡因遲報、漏報、謊報、瞞報造成較大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外出或休假,應事前報經區長同意;外出或休假返回後,要向區長報告。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各街道辦事處主任外出或休假的,按照《中共濟南市市中區委辦公室、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外出請銷假制度的通知》(市中辦發〔2013〕44號)等相關規定履行請銷假程式。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市中政發〔201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