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工程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濟南市工程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增強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將有重點、有步驟地建設一批省級工程實驗室。為加強和規範市級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參照《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工程實驗室是為提高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突破產業結構調整和重點產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裝備制約,強化對國家和省、市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依託企業、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設立的研究開發實體。市級工程實驗室是產業核心技術自主創新的試驗平台,是促進套用基礎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重要途徑,是強化產業技術基礎和創新源頭的有效手段,是我市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市級工程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開展重點產業核心技術的攻關和關鍵工藝的試驗研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的研製、高技術產業化技術開發、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戰略性、前瞻性技術研究等,以及研究產業技術標準、培養工程技術創新人才、促進重大科技成果的套用、為行業提供技術支撐與服務等。
第四條市級工程實驗室的建設目標是:建立先進的研發試驗設施和靈活高效的運行機制,形成結構合理、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的創新團隊;持續不斷提供源頭技術,增加產業技術供給;突破瓶頸制約,提升產業持續發展能力;完善企業自主創新支撐平台,促進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為培育成省級工程實驗室打基礎。
第五條市級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原則:
(一)堅持高水平、專業化,具備先進的設施、高層次的人才、顯著的技術優勢和突出的專業特色。
(二)堅持目標導向,圍繞國家和省、市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有重點地推進市級工程實驗室的建設。
(三)堅持產學研相結合,發揮各方優勢和積極性,建立健全協同共贏的合作機制。
(四)堅持整合創新資源,充分利用現有基礎和條件,以增量投入帶動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五)堅持體制機制創新,針對不同行業特點和實際情況,探索有效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模式。
(六)堅持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的原則,有序推進。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市發展改革委是市級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組織部門,主要負責:
(一)發布重點建設領域,指導市級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評審、審批市級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報告,對符合條件的市級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三)組織市級工程實驗室的運行評價。
第七條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市直有關部門是市級工程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市級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申報和建設管理。
(二)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稽查、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三)組織市級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八條市級工程實驗室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
(一)申報市級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按照市發展改革委批覆檔案的要求,實施市級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落實市級工程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的相關支撐條件,籌措市級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市級工程實驗室的正常運行。
(三)承擔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委託的研發任務,保證市級工程實驗室的開放和共享,為國家和省、市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實驗條件。
(四)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市級工程實驗室的運行情況。
第三章 申報與審理
第九條擬申請市級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單位,應根據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等要求,編制建設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大綱見附屬檔案一),報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條申請市級工程實驗室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長期從事相關領域的研發,具有主持國家或省、市重點科研項目的經歷,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二)申請單位應在本領域具有先進的研發試驗設施和相應的技術創新團隊,擁有一批能夠帶動產業發展的高水平研發成果和技術儲備。
(三)申請單位原則上應擁有組建並運行一年以上的工程實驗室。
(四)擬建設的市級工程實驗室應定位明確、發展思路清晰,任務和目標合理。
(五)有規範的工程實驗室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六)符合國家和省、市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主管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依託單位編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報告,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擇優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
第十二條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或委託評估諮詢機構對市級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報告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擇優批覆符合條件的項目申請報告,並對市級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建設完成的市級工程實驗室組織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編制大綱見附屬檔案二),並將驗收結論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四條市級工程實驗室名稱、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如需變更,須經市發展改革委審核批准。市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和重大戰略任務等需要以及市級工程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對市級工程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撤銷等。
第十五條市級工程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部門應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市發展改革委將予以通報;情節特別嚴重的,市發展改革委將撤銷其市級工程實驗室資格。
(一)擅自改變項目建設目標、規模、內容。
(二)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
(三)有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環境等問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較壞社會影響。
(四)有重大弄虛作假、偽造或瞞報行為。
(五)有其它有關情況,造成嚴重後果。
第十六條市級工程實驗室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市發展改革委每兩年對授牌的工程實驗室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七條市級工程實驗室應於評價年的2 月底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工程實驗室年度工作報告(編制提綱見附屬檔案三)及其相關附屬檔案和證明材料。(具體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對市級工程實驗室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於當年3 月底前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九條市發展改革委委託中介機構對市級工程實驗室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評價、打分,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對取得突出成績者進行表彰和獎勵,對管理不善者限期改進。對連續兩次評價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級工程實驗室資格。
第二十條市發展改革委將評價結果通知主管部門,並將其作為工程實驗室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省級工程實驗室建設領域指南,從市級工程實驗室中擇優申報省級工程實驗室。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市級工程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濟南市XX工程實驗室”。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