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暫行辦法》,由濟南市人民政府於2008年出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濟南市政府
第一條 為規範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本市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和長清6區(含濟南高新開發區)。
第四條 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申請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房屋原所有人己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交易房屋已辦理過戶手續,受讓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三)其他法定房地產上市交易條件。
第六條 房屋交易的當事雙方應自辦理完房產過戶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辦理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履行下列程式:
(一)交易雙方共同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
(二)提交土地變更登記所需資料,其中,交易房屋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
(三)履行審核審批手續;
(四)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八條 上市交易的城鎮住房所在宗地原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由受讓方按房屋交易成交價格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成交價格按房屋交易時繳納的契稅倒推計算確定,即房屋成交價格等於所繳契稅除以契稅稅率。
第九條 上市交易的城鎮住房所在宗地原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土地變更登記後的出讓年期為70年;原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的,變更登記後出讓年期為原出讓年限的剩餘年期。
第十條 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費用按國家規定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