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冬季清掃冰雪規定

《濟南市城市冬季清掃冰雪規定》在1993.12.10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冬季清掃冰雪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12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2月10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及時清掃城市冬季冰雪,確保城市道路暢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潔,促進全市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濟南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清掃冰雪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下列道路和公共場所為城市清掃冰雪的重點地段:經一路、經二路、經三路、經四路、經五路、經六路、經七路、濼源大街、經八路、經十路、緯一路、緯二路、緯三路、緯四路、緯六路、緯七路、緯八路、緯九路、緯十一路、緯十二路、建國小經三路、泉城路、解放路、歷山路、山大路、文化東路、文化西路、黑虎泉北路、黑虎泉西路、趵突泉北路、趵突泉南路、東關大街、明湖路。師範路、舜耕路、馬鞍山路、賓館路、玉涵路、共青團路、大橋路、北園路、辛西路、順河街、青年東路、天成路、濟洛路、堤口路、無影山路、無影山中路、少年路、花洪路、閔子騫路、英雄山路、段店路、建設路、工業北路、工業南路、遙牆機場路、張莊路、辛莊高架橋、八一立交橋、全福立交橋、天橋、黃河大橋、濟南火車站廣場、火車東站廣場、火車南站廣場,長途汽車站廣場。
第四條 區政府、街道辦事處(鎮)及居民委員會應將清掃冰雪任務分配到本轄區內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附近的單位和居民,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附近沒有相應單位和住戶的,應當落實到鄰近單位,不得留有空白地段。
第五條 每次降雪後,區政府、街道辦事處(鎮)和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本轄區內單位和居民清掃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冰雪,並對清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本市市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城市居民,都有清掃冰雪的義務,應當按照區政府、街道辦事處(鎮)及居民委員會分配的任務,及時清掃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冰雪。
第七條 單位和居民清掃冰雪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遇白天降雪時,必須做到邊降雪邊清掃,停雪後兩個時內全部完成清掃冰雪任務。
(二)遇夜間降雪時,必須於次日上午10時前全部完成清掃冰雪任務。
(三)清積的冰雪要及時清運,暫時不能清運的堆積冰雪不得影響城市交通。
第八條 環境衛生專業隊伍和民辦保潔人員,在降雪時應堅守崗位,帶頭清掃冰雪,並配合街道辦事處(鎮)、居民委員會對單位和居民的清掃冰雪責任地段(區域)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對模範遵守本規定,出色完成清掃冰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區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對不能按時完成冰雪清掃任務的,由街道辦事處(鎮)或居民委員會組織力量代為清掃,按每平方米二元的標準向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收取代清掃費,並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責任人處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執行罰款時,必須開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濟南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監督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的《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冬季清掃冰雪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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