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傳統文化研究會

濟南市傳統文化研究會

濟南市傳統文化研究會是在濟南市民政局正式註冊的、由濟南企業界人士發起的、以傳承、弘揚中華國學為宗旨、以培養新儒商為目標的非營利性的民間國學社團組織,立志於為會員深入研修傳統文化、提升文化底蘊創造優越條件。研究會辦公地點位於濟南市高新開發區新宇路大學科技園北區G座山東新稀寶股份有限公司,會長為山東新稀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湯傳忠先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傳統文化研究會
  • 辦公地點:山東新稀寶股份有限公司
  • 會長湯傳忠
  • 類型:民間國學社團組織
簡介,章程,

簡介

濟南市傳統文化研究會是以傳承、弘揚傳統文化精髓為己任的學習型組織,通過專題講座、經典研讀、研討分享、分班輔導以及舉辦文化交流活動等,引領會員探尋中華傳統文化寶藏、領略國學的博大精深、領悟先哲的思想智慧,指導會員學以致用、身體力行、修身養性、知行合一,實現傳統文化精髓與當今先進理念的對接,最終支持會員改善心智模式、提高生活品質、提升人生境界、推動事業發展。
濟南市傳統文化研究會每月定期舉辦中華傳統文化經典研讀學習講座一次(活動日程安排詳見研究會網站通知),並不定期舉辦其它形式多樣的文化交流活動。

章程

第一章 總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濟南市傳統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濟南地區傳統文化研究專家、愛好傳統文化、有志於從事傳統文化研究和推廣的人員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純民間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以傳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為己任,為會員深入研究傳統文化創造條件,為會員之間的交流搭建有利平台,並指導會員對優秀傳統文化學以致用、身體力行,從而積極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濟南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濟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為山東省濟南高新開發區新宇路大學科技園北區G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包括: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與政策;開展優秀傳統文化的交流、研討、培訓與諮詢活動;對優秀傳統文化進行發掘、整理、研究與推廣;編輯出版有關資料;承辦政府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經由2位會員介紹;
(二) 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登記備案。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社團內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 對社團工作享有參有權;
(三) 有對社團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實行監督的權利;
(四) 享有本社團提供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
(五) 享有本社團提供的資料和刊物的權利;
(六) 參加本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並享有優惠的權利;
(七) 其它應該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其它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其它相關事務。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其它相關事務。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2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7年12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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