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濟南大學行知協會
第二條 協會宗旨:投身廣闊天地,踏實做好本職,提高自身素質,服務祖國建設
第三條 基本任務:謹記陶行知先生“生活即教育,社會即學校,教學做合一”的會訓,努力完成“引領實踐潮流,樹立實踐風尚”的實踐教輔使命,在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允許的範圍內,根據學生自身需求,通過與社會聯繫,開展社會實踐活動,志願者活動,並為學生提供兼職信息,發掘實踐資源,幫助同學們在社會實踐中受教育、長才幹、作貢獻:
第四條 基本目標:服務我校社會實踐相關工作,為廣大學生提供實踐地點,建立日常化社會實踐項目,輔助社會實踐教學在我校的展開,增加社會實踐在我校乃至校外的影響。
第五條 活動原則:
1.協會開展活動的原則上不影響會員正常的學習
2.協會實行民主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例會,及時總結工作進展情況,以及階段性的工作安排.
3.凡本協會開展的重要活動事先和校團委商量決定.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人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即可。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人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各部門的分工和職責
第十二條 會長:行使領導協會的職能、調動整個協會的發展制定合理的目標、並帶動協會向前發展。
第十三條 副會長:行使協調有關部門和協助會長的職能,並有權批准某些活動要求。
第十四條 活動組:負責協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五條 宣傳部:負責協會的宣傳工作,做好每次活動的海報張貼
第十六條 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本團體辦公室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社團聯合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