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生態旅遊

濕地生態旅遊

濕地生態旅遊是指旅遊者以濕地作為觀光、遊覽研究對象,觀察濕地的景觀、物種、生境和生態系統等,並維持濕地自然環境原貌的旅遊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濕地生態旅遊
  • 地形:濕地
  • 產業:旅遊行業
  • 功能:自然保護、環境教育和社區經濟
簡介,概念,研究歷史,相關問題,保障要素,

簡介

濕地生態旅遊是指旅遊者以濕地作為觀光、遊覽研究對象,觀察濕地的景觀、物種、生境和生態系統等,並維持濕地自然環境原貌的旅遊活動。濕地生態旅遊是生態旅遊的主要類型之一。

概念

濕地生態旅遊是指以濕地資源為基礎的旅遊活動。具有自然保護、環境教育和社區經濟效益等一系列的功能。是生態旅遊中的一種旅遊模式,諸如“海濱游”、“湖泊游”、“水鄉游”、“休閒垂釣”等等。濕地生態旅遊開發的宗旨是讓遊客認識濕地、享受濕地的同時提高濕地生態環保意識。濕地生態旅遊是以生態旅遊為目標使濕地生態旅遊延伸為綠色旅遊。濕地生態旅遊的基本原則,是人類與濕地乃是一種夥伴關係應該共存共榮協調發展。

研究歷史

濕地生態旅遊研究可追溯到旅遊發展的整個歷史,在濕地定義沒正式確定之前,濕地包含的很多資源同時也是旅遊資源。所以樸素而簡單的濕地生態旅遊思想較早地出現於旅遊研究進程中。濕地生態旅遊研究的萌芽期為1971年拉姆薩爾公約 (Ram2sar)中濕地概念的形成至 1983 年提出生態旅遊概念的這段時間。期間,自然旅遊、野外旅遊?、綠色旅遊?和可持續旅遊等相關概念及研究成果相繼出現。但這些研究都沒把濕地作為一種特殊的旅遊資源專門提出。1983—2000年間,伴隨著生態旅遊的發展,濕地生態旅遊作為生態旅遊的一種形式已逐步形成。但這期間的濕地生態旅遊研究主要集中在旅遊對濕地生態環境影響的描述方面,且僅停留在定性研究階段。2000年以來,隨著濕地國際成員國的逐步增加。以及全球範圍內濕地保護和信息交流活動的日益頻繁,濕地生態旅遊也逐步發展。2002年,濕地作為一種旅遊資源被提出。同時因其生態系統的脆弱性而首推採取生態旅遊模式。生態旅遊的相關理論和方法被套用到濕地生態旅遊研究中,隨之出現了濕地生態旅遊資源分類、濕地生態旅遊影響和濕地生態旅遊規劃等一系列研究。

相關問題

我國濕地生態旅遊發展尚存在大量問題。主要原因在於;
1 許多人對於生態旅遊的理念並不了解,濕地生態旅遊往往虛有其名,旅遊發展惡化了濕地生態系統。 例如,國際濕地大連斑海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於渤海遼東灣行政區域屬遼寧省大連市管轄面積909萬公頃1992年經大連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7年晉升為國家級主要保護對象為斑海豹及其生態環境。2002年2月列入《濕地公約》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由於該濕地地處遼東半島南端,地處溫帶、氣候宜人、自然風光和人文景觀薈萃。周邊地區分布著雄偉的山嶽、秀麗的江湖、曲折的海岸線和美麗的海灘。還有茂密的森林植被和可愛的珍奇動物。具備極其豐富的旅遊資源。 每年都有大量遊客參觀訪問該保護區,了解野生海豹的生活習性。承接遊客的這些旅行社多半採用傳統旅遊的方式。提供諸如休閒漁業,度假旅遊--乘摩托艇上島趕海、釣魚、游泳、吃農家飯、嘗真海鮮、觀斑海豹、夜晚篝火、卡拉OK以及自助燒烤等服務。旅行團人數通常限制在100人上下。而這些都沒有完全遵守國際生態旅遊學會有關"選擇具備生態旅遊條件的目的地。避開脆弱、敏感的生態地域。"以及"旅行團隊人數要控制在適當的範圍內,一般在20人以內。"等規定。 這至少說明,?大眾化的生態旅遊活動在中國還遠遠沒有實現。這是和我國引入生態旅遊概念較晚,推廣和相應服務設施建設不足,國內大多數人都尚不了解生態旅遊的真正意義等因素密切相關的。
2 濕地管理機構盲目發展旅遊;濕地本身由於工業、農業、魚牧業等方面的影響生態系統受到破壞。大眾旅遊的發展加重它的惡化,生態旅遊難以發展。 國家說應該開發濕地資源,很好的辦法就是利用濕地地區的旅遊資源。國家最大化利益的行動是走生態旅遊、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這樣可以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但是,這可不是下層幹部最大化其效用的途徑。從理論上講,由於旅遊業基本上沒有生產活動,主要是直接利用自然及人文資源。所以被喻為“無煙工業”。和傳統產業相比,它和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的衝突應為最小。二者應該能夠達成一個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環,但事實並非如此。旅遊業在作為一個產業來發展後與人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衝突日益加深。例如,已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的青海湖鳥島自然保護區,就發生了旅遊開發和環保的衝突。鳥島由於其天然的資源優勢和周邊較好的基礎設施,被青海視為旅遊開發的王牌之一。青海省不僅將自然保護區的人力財力主要投入到旅遊開發中,還在景觀最奇特的保護區的核心區蛋島旁開發建設了敞開式的觀景台。遊客可以直至正在孵化產卵的鳥近前10米左右。按照國家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嚴禁遊客進入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竟成了旅遊的特區。此舉造成了鳥島鳥種群數量十年下降了70℅。
3 法律機制不健全。 首先,缺少一部專門的、全國性的、統領濕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全局的、效力較高的主幹法律。該法律應對人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普遍性問題作出規定,為其他法規的制定提供依據。現有的立法都是根據不同的保護對象和各部門的需要而設立。較為零亂和分散、缺乏系統性、完整性、不僅易造成立法間的重複甚至矛盾。且使得地方性立法缺少可以參照的典範,這樣自然會影響到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立法的質量。因此,需要針對此類法律調整問題進行整合。通過首先確定一個統一的綜合性政策目標來逐漸實現其保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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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要素

濕地“生態旅遊”要能長期堅持,獲得發展,必須同時遵守濕地保護條約與生態旅遊的原則。並將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開創正確的濕地生態旅遊模式。杜絕弄虛作假的所謂生態旅遊,真正保護好濕地,進行富有生態意義的旅遊。
1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澄清錯誤的生態旅遊的理念。 宣傳教育是保障濕地生態旅遊健康發展的首要問題。這相關到國家政策、教育部門、環保部門、各級社會組織等。要求由他們來幫助人們理解濕地、生態旅遊的理念、意義?讓人們有積極保護濕地、參加濕地生態旅遊的意識。只有這樣,濕地生態旅遊才能順利地得以開展。
2發展濕地地區經濟;動員當地居民加入濕地保護,濕地會遭到破壞,往往是由於濕地居民的經濟落後而造成的。生態旅遊的確能促進濕地保護,但首先要保證濕地仍然存在生態旅遊能有場所進行,許多地區濕地嚴重退化,其恢復與保護十分困難。因此,我們應該呼籲多方力量,研究濕地地區的經濟發展,提高濕地地區人們的生活水平,儘量使他們的生存不構成對濕地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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