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縣國土資源局

濉溪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及測繪行政管理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濉溪縣國土資源局
  • 地區:濉溪縣
  • 部門:國土資源局
  • 內設機構:9個
簡介,主要職責,

簡介

濉溪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及測繪行政管理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設9 個內設機構:辦公室、征遷辦公室、法規監察股、耕地保護股、地籍測繪股、土地利用管理股、礦產資源開發股、礦產資源儲量股、財務股。

主要職責

(一)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等政策;依法監督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貫徹執行,制定有關實施辦法細則。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畫和有關專項規劃;參與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鄉(鎮)、村建設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編制並組織實施。
(三)監督檢查鄉鎮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轄區內較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
(四)擬定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並組織實施;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
(五)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貫徹上級地籍管理政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和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國土資源檔案管理、利用和行業信息、科技管理。
(六)主管全縣土地徵收、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督促、協助鄉鎮做好壓煤村莊搬遷工作;負責建設用地置換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評估論證、選址定點、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縣土地、礦產市場和資產管理;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租賃、作價出資、授權經營和收購儲備管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等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審批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協助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備案工作及土地收益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負責國家、省、市三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以外礦產儲量為小礦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全縣磚瓦窯廠整頓治理工作;依法對全縣礦產資源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管理秩序。
(九)依法保護礦產資源,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分析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參與制定礦產資源發展戰略;依法監管全縣地質勘查活動;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治理、地質遺蹟保護等工作。
(十)組織並管理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限測繪和其他重大項目測繪;負責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社會化服務;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管理、測繪市場管理;負責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指導監督測繪成果管理和資料匯交。
(十一)監察管理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和保護測量標誌;監督執行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依法管理地圖市場;協助省、市測繪主管部門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和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二)負責土地、礦產資源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和管理;安排並監督檢查撥付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專項資金使用。
(十三)負責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發展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科技、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局屬事業單位和各國土所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各所人事、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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