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縣人民法院首問負責制

為進一步實踐“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把“司法為民”落到實處,真正做到便民、親民、愛民,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到我院各庭室前來辦理、問詢事務的人員所問詢的第一位我院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
二、首問責任人受理諮詢、投訴的範圍包括:審判、執行、信訪等與我院職責相關的所有工作。
三、首問責任人受理諮詢、投訴的形式包括:直接面談、來信來函、來訪、撥打電話。
四、首問負責工作分類:諮詢、查詢、投訴和業務受理四種類型。
五、對問詢者提出的問題,無論是否屬本庭室範圍的事情,首問責任人必須主動熱情,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拒絕、搪塞或拖延處理時間。
六、凡問詢者提出的問題屬於本庭室範圍內的,首問責任人能立即答覆的,必須當場答覆並認真做好解釋工作。如由於客觀原因不能當場答覆的,或不屬於本人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時,首問責任人要將問詢者帶到有關庭室,並交付給該庭室的有關人員,或為問詢者指清楚要去的庭室和地點,待問詢者清楚其去處後方可離開。
七、問詢者的問題比較複雜的,本庭室難以解決而分工又不十分明確的,由分管領導協調,並指定相關庭室處理。
八、答覆問詢者提出的問題時,既要準確、又要掌握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於不清楚、掌握不準確的問題應及時請示相關領導。對於確實解釋不了的問題,應向問詢者說明情況,並在事後主動與問詢者聯繫。
九、在處理問詢者投訴、諮詢、查詢中,如發生拒絕、扯皮現象,或因回答問題含混、交代不明造成問詢者無謂往返的,按考核規定進行處罰。
十、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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