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殺人是刑法理論上激情犯罪的一種,與預謀殺人相對應,即本無任何故意殺人動機,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進而將他人殺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激情殺人
- 激情殺人:與預謀殺人相對應
- 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
- 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
釋義,概念特徵,必備條件,西方法律,其他信息,哈爾濱殺醫案,事件介紹,事發原因,善後處理,藥家鑫案,案件回放,案件進展,評論,
釋義
故意殺人根據主觀惡性的不同,實踐中往往對情節較輕的幾類犯罪從輕或減輕量刑,如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基於義憤的殺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殺人、受被害人請求的殺人等等。
激情殺人也是故意殺人,只是在主觀上由於情緒的影響,引起認識的局限和行為的控制力上減弱,對於行為的性質、後果缺乏必要的考慮而產生突發性犯罪。與有預謀的故意犯罪不同,行為人沒有長時間的犯罪預謀,沒有預先確定的犯罪動機,也沒有事先選擇好的犯罪目的,主觀惡性不如有預謀的故意殺人大。
激情犯罪是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擊、人格遭到侮辱後,處於難以抑制的興奮衝動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喪失,表現為認識範圍狹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確評價自己行為的意義和後果。因此,使人的意識恢復到原始狀態,將衝動的情緒直接反射為行為,在強烈而短暫的激情推動下實施一種爆發性、衝動性的犯罪行為。
"激情殺人"僅是作為刑事偵查術語,來描述犯罪過程。法庭辯護中,不能據此作為免責事由。同時我國刑法中沒有對該詞定義,從法理角度只是用來分析殺人者的主觀動機和主觀惡性,而不是準確的罪名。
概念特徵
1、激情殺人是行為人由於被害人的嚴重過錯而受到了強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當場殺死被害人。
2、激情殺人從心裡產生犯罪意圖到行為實施完成,有兩種情況:
一是當時立即產生犯罪衝動引起的犯罪行為,在刺激與行為之間缺乏冷靜時間;
二是不良情緒長期鬱積,在適當的線索引發下,將長期積累的情緒在瞬間爆發性的發泄出來,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在不良情緒鬱積時並不一定明確知道,可當這種情緒積累超出了行為人的耐受力時,就會在偶然事件的促使下,以激情殺人的行為爆發出來。
必備條件
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激情狀態與實行行為之間無間隔的冷靜期。
西方法律
所謂“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學中被認為是一種“挫折攻擊型”犯罪,是指當事人在絕望、暴怒等劇烈情緒狀態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它缺乏明顯的犯罪預謀,並且犯罪的發生與犯罪人消極負面情緒的長期積累或者被害人的刺激有著直接緊密的聯繫,法學界普遍認為,“激情犯罪”的過錯程度要輕於有預謀的犯罪,因而,很多國家的刑法對“激情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往往輕於同種罪質的一般故意犯罪。我國的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激情犯罪”,但是在立法和審判實踐中還是考慮了與“激情犯罪”有關的因素,很可能會在量刑時從寬。
其他信息
罰當其罪是刑罰理論的重要構成,在我國刑法總則中也有相關條款。藥案的審理,自然不能脫離這原理和相應的刑法規定,筆者以為,既然現行刑法並未將“激情殺人”為從輕或減輕情節,那么在刑罰裁量時,是不宜採納辯護人此條辯護理由的。如果以“激情殺人”為由輕判藥家鑫,不僅罰不當罪,還有可能產生負面效應,一些人會因為“激情犯罪”的輕判成本而受到不良暗示,一些犯罪嫌疑人會努力尋找“激情犯罪”的藉口對抗指控,一些人會大膽地尋租或出租司法權。
在我國司法運作尚不成熟的前提下,存在因為政策、社會輿論等影響審判權曲解法律的可能,但從職業道德角度,法官履行審判職責,應當遵循最基本的法律規定,尤其是刑事審判,更應嚴格依照法律條款進行。另外要說的是"激情犯罪"是否套用於死刑嫌犯的量刑和審判中.
哈爾濱殺醫案
2012年3月23日下午16時30分左右,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以下簡稱“哈醫大一院”)發生一起惡性傷害案件,致一人死亡、三人受重傷。
2012年03月30日,哈爾濱殺醫案兇手被認定為“激情殺人”。
事件介紹
2012年3月23日下午16時30分左右,哈醫大一院風濕免疫科醫務人員正在緊張地忙碌著。這時,一名男子突然闖入醫生辦公室,掄起手中的刀,瘋狂砍向正在埋頭工作的醫務人員和實習學生,大家躲避不及,三名醫務人員和一名實習學生被砍傷。
碩士研究生王浩坐在門口,來不及躲閃,被刺中頸動脈,頓時鮮血噴涌而出,後因搶救無效死亡。其餘3名醫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傷害,所幸現在都已脫離了生命危險。其中傷勢最重的醫生叫王宇,刀從右眼角刺入,顱內血腫、右手肌腱斷裂。另一位女醫生面部被刀劃傷。目擊此事的一名護士回憶當時的情景,難過又害怕:下午4點半,突然聽見走廊有人喊救命,“我一開辦公室的門,看見滿地是血……一名男醫生趴在地上,另一名男醫生面部血肉模糊。”
死者王浩,男,2012年28歲,哈爾濱醫科大學09級碩士研究生,出事前剛剛收到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博士錄取通知書。
受傷的三名醫生分別是鄭一寧、王宇、於惠銘。
事發原因
犯罪嫌疑人李某2012年17歲,內蒙古人。2011年4月,他因患強直性脊柱炎曾在哈醫大一院風濕免疫科住院治療一周,這次來複診。該院風濕免疫科副主任趙彥萍回憶說,李某是一位同事的病人,23日上午,這位同事帶著李某的爺爺前來諮詢,當時患者想用“類克”(抗風濕藥,主要用於強直性脊柱炎、類風濕關節炎等疾病),趙彥萍根據其病症判斷李某的病已有了好轉,沒必要再用如此昂貴的藥,而且李某患有肺結核,即使要用,也得先治好肺結核。於是,她建議患者去哈爾濱胸科醫院檢查。下午4點,爺孫倆再次來到醫院找趙彥萍,並帶來檢驗結果。趙彥萍認為,該患者的肺結核病經過前期治療雖已好轉,但仍需觀察3個月再進一步治療。當時她與老人溝通得挺好,並未產生矛盾,而李某本人一直在屋外等候。趙彥萍接待完該患者幾分鐘後就下班了,讓她沒想到的是,悲劇卻發生在剛剛接班的幾名醫生身上。
後經警方審理,李某供認,他覺得醫生是在故意刁難他,不給他看病,隨即心生不滿。
善後處理
事件發生後,醫院立即情況上報省衛生廳、教育廳和哈爾濱醫科大學及相關部門。衛生廳、教育廳和學校領導立即趕往哈醫大一院,組成工作小組研究傷員救治及善後處理工作,醫院已組織專人做好在場醫生和學生的心理輔導,恢復醫院秩序。
藥家鑫案
案件回放
殺人後,被告人藥家鑫駕車逃離現場,途中再次將兩行人撞傷,後交警大隊郭杜中隊將肇事車輛暫扣待處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藥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經法醫鑑定:死者張妙系胸部銳器刺創致主動脈、上腔靜脈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案件進展
2011年3月23日上午,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撞人後刺死傷者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藥家鑫當庭表示後悔,其辯護律師說,這是一起交通肇事轉型的故意殺人案件,藥家鑫是一念之差,屬於激情殺人。律師說,藥家鑫的成長道路沒有污點,且有自首情節,希望法庭從寬量刑。
藥家鑫的律師辯護說,這是一起交通肇事轉型的故意殺人案件,藥家鑫是一念之差,屬於激情殺人。他的成長道路沒有污點,學習優秀、得過各種獎勵,且有自首情節。希望法庭從寬量刑,給他一條改過自新的路。
2011年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藥家鑫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藥家鑫死刑。
2011年5月20日上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藥家鑫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依法裁定駁回藥家鑫抗訴,維持原判。
2011年6月7日上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殺人罪犯藥家鑫7日在陝西省西安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評論
“激情殺人”在國外刑法中有很多的立法例,但在我國刑法中並無明確的規定。那么,“激情殺人”是否存在?答案又是肯定的。我國司法實踐中往往把基於被害人過錯而在突發情形下的“大義滅親”以及被害人主動挑釁、挑撥而造成的情急之下殺人歸入“激情殺人”,並按照“情節較輕”而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家鑫一案是否屬於“激情殺人”呢?應該說,這本來只是一起交通事故或者最多算是肇事案件,被害人在受傷後記下車牌號碼,本身無任何過錯,也未刺激藥家鑫。國外刑法有規定“激情犯罪”的,也基本上以受害人存在不法行為為前提,激憤完全是由被害人的不法行為引發的。但本案中被告人藥家鑫的殺人行為則不是因為被害人過錯引起,而屬於一種滅口式的故意殺人。當然,律師的職責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從司法層面看,律師從被告人利益出發提出“激情殺人”辯護意見並無不妥,其辯護權應當得到保障,法院是否採納辯護意見則是另一個問題。
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後,為逃避責任而殺人滅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處數刀,將被害人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藥家鑫在公安機關未對其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於自首。藥家鑫交通肇事後殺人滅口,不屬於激情殺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後,不予施救,反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其雖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