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防疫接種計畫,是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96/M號法令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的批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澳門防疫接種計畫
- 發文單位:澳門
- 文號:第272/2005號
- 發布日期:2005-8-10
- 執行日期:2005-9-10
基本信息,計畫內容,附屬檔案,
基本信息
計畫名稱:澳門防疫接種計畫
發文單位:澳門
文號:第272/2005號
發布日期:2005-8-10
執行日期:2005-9-10
計畫內容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畫。
二、衛生局局長有許可權核准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畫所需的技術規定和指引。
三、廢止第18/GM/96號批示,該批示公布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第十一期《政府公報》第一組。
四、本批示自公布起一個月後生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屬檔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畫
一、包含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畫包含針對下列疾病的疫苗,當情況證明有需要時,尚包括相應的免疫球蛋白:
(一)結核病;
(二)B型肝炎
(三)白喉;
(四)百日咳;
(五)破傷風;
(六)脊髓灰質炎;
(七)麻疹;
(八)德國麻疹;
(九)腮腺炎。
二、適用的人群
澳門防疫接種計畫所包含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適用於十八歲以下的人口。破傷風疫苗適用於所有年齡的人口。當流行病學情況證明有需要時,B型肝炎、麻疹和德國麻疹的預防尚可包括十八歲或以上的人口。
三、接種程式
未能按常規接種程式接種的人士的新接種程式,由衛生局在技術指引中訂定。
常規接種程式
年齡 疫苗
出生後實時 B型肝炎疫苗第一劑 ;
卡介苗一劑
第一個月 B型肝炎疫苗第二劑;第二個月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一劑;口服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一劑
第四個月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二劑;
口服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二劑
第六個月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三劑;口服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三劑;
B型肝炎疫苗第三劑
第十二個月 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一劑;第十八個月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四劑;口服脊髓灰質炎疫苗第四劑;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二劑
國小一年級前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五劑/或破傷風——減量白喉疫苗一劑/或破傷 風疫苗一劑 ;(五至六歲) 口服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五劑
國小六年級 破傷風—減量白喉疫苗/或破傷風疫苗一劑(十一至十二歲),此後 每十年接種一劑破傷風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