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發行貨幣制度法例是1995年1月30日澳門政府頒布的澳門地區發行貨幣制度的法規。該法規規定; ①在澳門地區法定流通的貨幣為紙幣和硬幣,其中硬幣包括常用硬幣、紀念幣及特別用於錢幣學方面的硬幣; ②澳門貨幣發行權屬於本地區政府或本地區政府授權的代理銀行,紀念幣及特別用於錢幣學方面的硬幣則由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根據其通則的規定發行;③貨幣的回收也需通過法令進行,在收回任何面額或版本的紙幣時,應先由政府或通過代理髮鈔的實體確定有關更換時間,並需公布於 《政府公報》上。更換期過後,有關紙幣不再具有清償能力,且不再流通,但負責發行該紙幣的實體有義務於公布日起5年內接收該紙幣並支付有關款項。5年期限過後,發行實體支付款項義務終止,未向其提交以取得償還的紙幣的款項歸於本地區。
常用硬幣的回收日期則由本地區政府確定,並公報於 《政府公報》上。從該日起,硬幣不再具法償能力。回收期過後1年內,負責發行硬幣的實體有義務支付與向其提交的硬幣相應的款項。1年期限過後,有關硬幣不再具備支付工具的價值,可用於錢幣學、裝飾和工業。紀念幣及用於錢幣學方面的硬幣則永遠具有同其面額的清償能力。此外,新貨幣制度法規還對偽造貨幣問題作出嚴格規定。任何公共實體或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監管的私人實體,有義務扣押懷疑為偽造的貨幣,並儘快交予澳門司警以進行調查。而任何涉嫌破壞或毀滅法定的流通貨幣、使硬幣不再流通而作工商用途或未經許可複製法定貨幣等行為或做法,均會受到法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