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是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定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非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屬於大陸法系,採取民商分立的模式,民法和商法分別成典,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門。由於澳門本身社會歷史發展的特殊性,決定了澳門民法的內涵和外延都比較複雜。1999年8月3日,澳門政府以第39/99/M號法令,公布新的《澳門民法典》,於199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自始,澳門地區有了自己的民法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
  • 修改時間1999年8月3日
  • 語言:中文版、葡文版
  • 總卷數:五卷 
  • 生效時間:1999年11月1日
歷史演變,內容,第一卷 總則,第二卷 債法,第三卷 物權,第四卷 親屬法,第五卷 繼承法,

歷史演變

①自1553年葡萄牙人在澳門定居得到中國地方官署的許可時起,到1898年的長達300多年的時間裡,澳門沒有統一的民法。這一時期又可分為兩個階段:1553~1822年為第一階段,這個階段澳門的民事法律制度總體上是中國的法律制度。而傳統的中國法制中沒有專門的民事法律部門,有關錢、債、田、糧、戶、婚等內容的規範混同於各朝代的律、例中。葡萄牙民事法律制度的適用只限於在澳門的葡萄牙人共同體範圍內,而且,如果澳門的葡萄牙人的行為和活動與澳門的中國人發生衝突時,法律的適用在很大程度上要受中國法律的制約。此時的葡萄牙國內也尚未制定統一的民法典,只有一些並不規範且比較分散的有關民事法律規範的敕令集,所以在澳門的葡萄牙人共同體內適用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統一的民法典。第二階段是1822~1898年。這一階段,葡萄牙逐漸將其民事法律強制實施於澳門,葡萄牙民事法律的適用突破了在澳門的葡萄牙人共同體的範圍,而適用於整個澳門的居民。但直到1898年前,在澳門適用的葡萄牙民事法律仍然不是統一的民法典,而是一些敕令集和單行法規。
②1898~1968年,葡萄牙通過法令將其民事法律延伸到其海外殖民地生效,其中包括澳門。在此期間,澳門民法是以1867年在葡萄牙實施的《葡萄牙民法典》為基本法律淵源和制度基礎,以葡萄牙為其海外殖民地(包括澳門)制定的民事法規為補充,以及澳葡政府立法機關制定的本地區民事行為規範的總和。由於中葡兩國歷史和文化背景的差異,葡萄牙對其民事法律中不適合澳門民俗習慣的規範部分作了修改,尤其是在家庭法與繼承法領域,根據中國人的風俗習慣,制定了專門的規範適用於澳門。《葡萄牙民法典》明顯地追隨了羅馬法傳統,廣泛地受到法國民法及其法律思想的影響,也大量借鑑了當時其他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思想。
③1968~1999年。由於1967年6月1日葡萄牙新的民法典(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生效,1967年9月4日葡萄牙通過第22869號訓令將這部新民法典延伸到澳門,於1968年1月1日在澳門正式生效並實施。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是1968年至澳門回歸中國前澳門民法的最主要淵源。這部民法典大量參考了當代大陸法系其他國家的立法成果,特別是《德國民法典》和《義大利民法典》。這部法典是澳門整個民事法律的主要依據和基礎,大量龐雜的單行民事法規,都是在這部法典的基本精神和原則的指導下制定的。這個時期的澳門民法淵源除了這部法典外,還有修訂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的幾項法令(主要是在離婚制度、不動產租賃制度、永佃權制度等方面,這些法令大多延伸到澳門生效),以及葡萄牙為海外殖民地(包括澳門)制定的以及葡澳政府本地立法機構制定的涉及民事法律關係的各種法令、法規或條例(包括有關契約、租賃和借貸、民事登記、物業、家庭和婚姻等方面的法令)。
④1999年至今。為了配合澳門政權的移交及維持法制的穩定,澳門在回歸前完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本地化工作,《澳門民法典》就是一項與澳門民生息息相關的法律工程。《澳門民法典》的制定自1997年1月開始,至1999年8月通過,前後經過兩年多的時間。1999年11月1日開始在澳門實施。

內容

澳門民法的調整範圍主要是債權關係、物權關係、婚姻家庭關係和繼承關係等。現行澳門民法的淵源以1999年生效的《澳門民法典》為基礎,輔之以各種單行法規、條例。《澳門民法典》的結構大體維持原實施的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的模式,即以《德國民法典》為模本,分成總則、債法、物權法、親屬法及繼承法等5卷,其內容較原《葡萄牙民法典》有所更新。其主要內容可概括為:

第一卷 總則

這卷的規定主要體現了民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則,為以後各編的規定以及法典外各種單行法規、條例的制定確立了方向和基礎。分兩編:第一編“法律、法律之解釋及適用”中規定了民法的一般理論和原則,包括有關法律淵源的規定、法律解釋和適用的一般規定,還包括國際私法的規範。澳門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意思自治和過失責任等。這編中有關“法之淵源”部分,不再承認判例的法源地位;有關衝突法方面,主要圍繞著屬人法進行系統性調整;在準據法的選擇上,加強了澳門域內法作為準據法的機會。
第二編法律關係中對民事法律關係的一般理論予以闡述並作了一般規定。這編分4分編,依次為人、物、法律事實和權利之行使及保護。在澳門民法中,法律關係主體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無法律人格之社團及特別委員會。“法律事實”分編中規範的重點是法律行為和時效。“權利之行使及保護”分編中頗具特點的是在民法典的總則中規定了“強迫性金錢處罰”,將其作為對權利的一種普遍適用的保護。

第二卷 債法

這卷規定並調整特定人之間有關財產的取得與流轉關係和非財產人身關係。分債的通則和各種契約兩編。債之通則編對債的關係及其一般理論原則作了規定,具體分8章,依次為一般規定、債的淵源、債的類型、債權及債務之移轉、債之一般擔保、債之特別擔保、債務之履行及不履行、履行以外之債務消滅原因。在這編中,比較有特點的規定主要反映在不動產預約契約、因車輛造成的風險責任、債的特別擔保及違約金制度方面。“各種契約”編根據實踐中各種不同的債務關係的重要性,依次對買賣、贈與、租賃、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勞動契約、提供勞務、委任、寄託、承攬、永久定期金、終身定期金、賭博及打賭、和解等14種典型契約作了詳細的規定。與1968年1月1日在澳門生效的《葡萄牙民法典》相比,少了合夥契約和牲畜分益契約,前者已通過確認其法人地位而列在總則的“法人”一章內;後者則是基於澳門本身實際情況缺乏此類契約的交易空間而予以刪除。至於其他仍保留的契約,除租賃契約的規定具有特色外,基本上維持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的編排與內容。

第三卷 物權

這卷是有關物的法律關係的行為規範,主要調整因物的占有、利用、處分和保護而產生的各種法律關係。分5編,依次為占有、所有權、用益權、使用和居住權、地上權及地役權。“所有權”編分所有權通則、所有權之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共有及分層所有權5章。與1968年1月1日在澳門生效的《葡萄牙民法典》相比,更新的內容主要是:刪除了涉及農用土地內容的規範以及部分關於添附取得所有權的規定;“水”作為不動產所有權中的一節予以規範;納入了“分層所有權”的規範。“用益權、使用權和居住權”編與原生效的《葡萄牙民法典》的內容相比,除了在章節安排上作了調整外,僅在用益權消滅原因中增設了條文。“地上權及地役權”編分一般規定、地役權之設定、法定地役權、地役權之行使及地役權之消滅5章,與原生效的《葡萄牙民法典》無大的改變。值得指出的是,《澳門民法典》允許在屬同一所有人的房地產間存在地役權。

第四卷 親屬法

這卷是規定和調整因血緣和婚姻所產生的人身關係的行為規範,其篇幅僅次於債法卷。由於澳門地區的歷史、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條件都十分特殊,這就決定了澳門親屬法的特點非常突出。這卷分5編,依次為一般規定、結婚、親子關係、收養和扶養。在“一般規定”編中,除了將親屬法律關係中的各種概念作了規定外,還指出了在法律上具有一定效力的事實婚關係的含義。“結婚”編分11章,依次為婚約、締結婚約之要件、婚約之締結、非有效之婚姻、誤想婚姻、特別制裁、結婚登記、婚姻對夫妻雙方之人身及財產之效力、因結婚而作之贈與及夫妻間之贈與、法院裁判之分產和離婚。其中,對於結婚的方式、締結婚姻的程式、夫妻財產制等方面均較原生效的《葡萄牙民法典》有所更新。尤其在“離婚”一章中,較為明顯且在實際生活上產生作用較大的更新是法律對離婚所定的時間要件,以及針對無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以兩願形式離婚的程式。“親子關係”編分親子關係之確立與親子關係之效力兩章。這一編的更新主要涉及“親子關係之確立”方面,對於母親及父親身份之確立和輔助生育問題等均進行了規範。“收養”編的明顯革新是取消了不完全收養制度,有關規定分別納入收養關係之設定與收養之效力兩章。“扶養”編分一般規定及特別規定。這編的有關規定基本上保留原生效的《葡萄牙民法典》的內容,但也作出若干更改,對扶養義務人所包括的範圍及其順序有所更新,並新增了一些被視為填補法律漏洞的條文。

第五卷 繼承法

這卷是規定和調整因某人死亡而產生的有關繼承的各種法律關係的行為規範,主要包括遺產的範圍、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繼承的份額、遺囑的訂立等。分繼承總則、法定繼承、特留份繼承和遺囑繼承4編。對原生效的《葡萄牙民法典》作了一些改動。在“繼承總則”中,對於繼承的開始、代位繼承權、遺產之接受、遺產之管理、繼承之順序、遺產之清算、遺產之分割和遺產之轉讓等均作了更新規定;“法定繼承”編共分7章,在“一般規定”章中,主要革新是承認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具有法定繼承人的身份,但其順序並非與生存配偶相同,而是排在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前面。在第三編“特留份繼承”的“一般規定”章中,對特留份制度作了一些革新。“遺囑繼承”編共分8章,主要更新是針對相對不可處分的情況、訂立遺囑的方式和遺囑內容等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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