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旅遊娛樂文化促進會章程中文簡稱為“旅娛文化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Tourism — Entertainment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TECPA”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澳門旅遊娛樂文化促進會章程
- 外文名:Macau Tourism — Entertainment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 發文單位:澳門
- 發布日期:2005-3-22
- 執行日期:2005-3-22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員,第三章 組織,第四章 經費,
基本信息
發文單位:澳門
發布日期:2005-3-22
執行日期:2005-3-22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公證署證明書
澳門旅遊娛樂文化促進會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中文為“澳門旅遊娛樂文化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旅娛文化促進會”,英文為“Macau Tourism — Entertainment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TECPA“,會址設於澳門新馬路483號金碧文娛中心,宗旨是服務及推廣本澳旅遊娛樂文化精萃,培養優秀旅遊娛樂文化人才,配合特區政府施政方針,發展經濟、促進世界旅遊、娛樂、文化交流,振興澳門旅遊娛樂文化事業為宗旨,其運作由以下章程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旅遊娛樂文化促進會」;
英文名稱「Macau Tourism — Entertainment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簡稱「旅娛文化促進會」「TECPA」。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本澳旅遊娛樂文化團體和個人,共同以社會參與的方式,服務及推廣本澳旅遊娛樂文化精萃,培養優秀旅遊娛樂文化人才,配合特區政府施政方針,發展經濟、促進世界旅遊、娛樂、文化交流,振興澳門旅遊娛樂文化事業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凡屬澳門旅遊娛樂文化工作者,愛好者及團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不分性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或團體會員。
第四條 會員之權益:
(一)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有享受本會所辦之福利,康樂 活動之權利。
第五條 會員之義務:
(一) 有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開,必須提前八日以郵寄方式通知各會員,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修改會章必 須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人數贊成方得通過。
(二)選舉各機關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畫。
(四)審議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七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均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本會設主席一人,主席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推廣各項會務。
第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理事(5至51人)組成。其中正、副主席及正、副秘書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互選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1至4人),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 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 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三人至若干人)。
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議及監察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 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 本會之組織(包括會內各級領導),任職期內有嚴重失職或有重大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開會決議(理事會超半數),則有權暫停其職務,另選適合者接任。會員大會須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人數同意方得通過決議。本簡章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大會之決議將按照《民法典》之條文補充適用。
第十二條 為推動會務,因此本會將聘請有名望之社會賢達及業界前輩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各項經費由會員基金費或捐獻,贊助撥充。
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審核,每年向會員大會公布,倘本會解散時(必須全體會員通過),所有基金均撥給慈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