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介紹 澳大利亞自1903年建立專利制度以來,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澳大利亞現行的涉及智慧財產權的聯邦法律有《1990年專利法》、《1991年專利法實施細則》、《2003年外觀設計法》、《2004年外觀設計法實施細則》、《1995年商標法》、《1995年商標法實施細則》、《1994年植物新品種法》、《1994年植物新品種法實施細則》。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IP Australia)成立於1904年2月13日,隸屬於澳大利亞聯邦工業、旅遊和資源部的一個獨立運作的機構,其工作直接向第一副部長匯報。該局主要職能包括①管理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外觀設計、
植物新品種 、以及PCT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②其它領域的立法:如1987年
奧林匹克標識 保護法案;③宣傳智慧財產權;④提供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諮詢;⑤國際交流:發展智慧財產權體系,開展地區合作;⑥制定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政策、法律和規章;⑦管理專利和商標代理機構。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總部設在首都坎培拉,各州都有相應的專利管理機構,它們之間相網際網路,實行線上管理,形成澳大利亞專利管理的網路體系。專利管理機構不僅受理專利申請,而且也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包括提供有關專利體系、申請及審批流程等有價值的信息。專利管理機構向社會承諾,要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所有服務已實現線上,其資料庫定期得到更新,新的服務內容也及時上網。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定期在各州(區)組織有關專利培訓,出版專利公報、程式手冊等,同時也製作成光碟。為方便專利申請,用戶可通過多種途徑提交申請:①向州專利管理機構提交申請;②將申請書寄至知識產權局;③通過專利代理機構申請;④通過知識產權局的網站線上申請。除了專利申請人自己檢索外,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也提供檢索服務。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的管理理念是:“為澳大利亞人民創造一個高效、暢通的全球化智慧財產權體系,促進革新、投資和國際競爭”。
人員構成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設局長1人,現共有830名員工,其中包括200名專利審查員(計畫增加到250人)、130名商標審查員、6名外觀設計審查員和6名植物新品種審查員,另外在7個地方局中還有大概30名員工。
組織機構 澳局下設7個部門,分別是:
1)業務發展與戰略部
該部的主要職能是與行政委員會以及其它部門緊密聯繫,保持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的戰略發展高度,其主要工作包括:制定智慧財產權的戰略和政策,制定業務增長的戰略以及發展與客戶和利益共享者的關係;策劃和宣傳行銷項目和公共教育項目;推進企業管理模式的發展與實施;管理審計和評估;監督並報告相關工作。該部也承擔本局的立法和議會賦予的相應責任,為行政委員會和上級部門提供文秘和支持服務。另外還有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協助專利審查部長、商標和外觀設計審查部長保持智慧財產權立法與認識的一致,保持新業務開發與其增長的一致。
該部門下設8個處室:戰略指導處;研究與立項處;立法與政策處;業務指導與國際合作處;客戶戰略處;計畫、報告與秘書處;審計與評估處;國家徽標處。
2)專利審查部
主要負責專利和植物新品種的審查,審理專利複審與無效案件。部長對整個審查程式的質量、效率和有效性負責。下設四個副部長,兩個副部長分別負責各領域的審查工作,一個副部長負責複審與無效,還有一個副部長負責業務發展和質量管理。每個領域的專利審查員又分為巡視審查員、高級審查員(3-4名)和審查員(10-15名)。
該部門下設5個處室:專利審查A處;專利審查B處;異議、聽證與立法處;業務發展與質量管理處;植物新品種處。
3)商標與外觀設計審查部
主要負責商標和外觀設計的審查與註冊,並審理其複審與無效案件。
該部門下設5個處室:商標A處;商標B處;商標聽證與立法處;業務支持與技能發展處;外觀設計處。
4)信息管理部
主要負責信息管理和IT事務,信息管理政策、戰略和技術運作方案、IT政策、IT標準和方法的策劃與實施,跟蹤國際國內IT的發展,確定信息管理、IT工作的義務和標準的改變,為澳局的業務發展提供諮詢、IT解決方案、基礎設施和通信等支持。部門負責人稱為首席信息官(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CIO)。
該部門下設6個處室:企業方案解決處;技術服務處;系統服務處;項目管理處;業務規劃處;信息管理與IT安全處。
5)人力資源管理部`
主要負責
人力資源戰略 和政策的策劃與實施,為管理層提供支持服務,培訓項目(包括領導者培訓項目)的策劃與實施,
人力資源信息系統 的管理,員工招聘與薪酬福利。
該部門下設5個處室:戰略處;勞資處;招聘處;崗位政策與實習處;培訓處。
6)客戶服務部
主要負責專利、商標、外觀設計流程管理(包括受理申請和反饋審理結果),客戶服務的協調管理(包括客戶服務的網路管理),以及為客戶提供各種信息。
該部門下設3個處室:客戶服務網路處;智慧財產權管理處;流程管理處。
7)財務管理部
主要負責財務管理戰略的策劃與實施,為局年度報告和行政委員會的財務業績報告提供財務報表,協調主管領導的財務指示和財務授權等。部門負責人稱為財務長(Chief Finance Officer, CFO)。
該部門下設2個處室:財務決策支持處和財務運作處。
經營管理 在1992年以前,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的財政支出主要由政府負責,而收入則上繳國家財政。自1992至1993財政年度開始,轉而採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方法,即不再需要澳國政府的財政撥款。該局的基本政策是,人員的增加低於收入增加的速度與比率,保證工作人員收入穩步增長。
財政收支情況 2002-2003財年,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的收入為8552.9萬澳元,支出為8513.2萬澳元,淨收益39.7萬澳元。2003-2004年度,淨收益達到223.6萬澳元。在整個2003-2004財年中,總支出為8560.9萬澳元,其中用於員工的支出(包括工資、獎金、加班費、退休金等等)為5487.1萬澳元,占總支出的64.1%,日常工作活動的支出(包括通信、設備、管理、對外交流等等)為2422萬澳元,占總支出的28.29%。另外,該局每年保證在審查自動化方面的開支約占全局總收入的十分之一,在過去的5年中,投入軟體系統的費用約為2300萬澳元(其中50%用於專利、5%用於商標、1%用於外觀設計)。
申請和審查費用是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收入的主要來源,臨時申請的申請費為80澳元,標準申請的申請費為320澳元,審查費為340澳元,受理費為140澳元(超過20個權利要求的申請每增加一項權利要求多收20澳元),因此,通常情況下,一件專利從申請到授權為止,共需要費用880澳元。電子申請的申請費較低,為290澳元。
錄用與薪酬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對專利審查員的錄用十分重視,條件也比較高,具體要求是:①具有理科、工科、澳大利亞第三協會或專利審查部長認為符合工作要求的類似研究機構認可的學位或證書;被NOOSR或類似機構認可的與上述資格相當的海外資歷;或者②
澳大利亞工程師協會 資深會員、澳大利亞工程師協會正式會員中任何等級的成員(如榮譽研究員、研究員、會員);或者③澳大利亞醫學試驗科學家研究院成員;或者④皇家化學研究院的準成員;或者⑤具有專利審查部長認為具備工作所要求的學位、證書或相關工作經驗的人。
專利審查員的起薪依賴於員工的經驗、資歷和技能。在澳大利亞第三協會學習三年並獲得學位或畢業證書的、或具有相當海外資歷的員工,拿1級工資。在澳大利亞第三協會學習四年並獲得學位或畢業證書的、或具有相當海外資歷的員工,拿2級工資。如果專利審查部長或其代表認為,一個在最低級別之上的有潛力的員工,憑其經驗、資歷和技能可以加薪最高達5級工資。
當一個員工晉升或調動到專利審查員的職位時,如果他/她原來的薪水等級與當前的薪水等級無法對應,那么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薪水等級(“浮動等級”除外)。但是,員工仍需在獲得加薪或行使授權之前圓滿完成所有“效率提升方案”(Efficiency Advancement Scheme)或“授權許可方案”(Acceptance Delegation Scheme)的要求。當員工原有的薪水超過了專利審查員薪水等級的最高限時,其薪水將維持不變直到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薪水的整體增長,但是,員工仍需在行使任何授權之前圓滿完成所有“效率提升方案”或“授權許可方案”的要求。
沒有參加“效率提升方案”或未申請“授權許可方案”的審查員將適用績效進步獎勵程式。績效進步獎勵程式不允許審查員在未達到加薪要求的資格之前享受超過5級或9級的薪水。
在從1級至5級工資的過程中,如果一個員工圓滿完成了一個項目,其範圍和內容在部長看來與工資等級評價的實質相同,那么他就被視為完成了這一級別工資的評定。受僱滿一年後,圓滿完成考評和被評為“滿意”的專利審查員,將按如下方式加薪:起薪在1-3級工資的,漲兩級工資。起薪為4級工資的,漲到5級工資。起薪為5級工資的,將不再增長,除非圓滿完成了“效率提升方案”
當一個專利審查員完成了18個月的審查並且被考評小組評為“高效”(基於“效率提升方案”),他將晉升到6級工資。在通過“效率提升方案”而晉升到6級工資12個月之後的審查員,或者專利審查部長認為已經符合授予“授權許可”的審查員,可以晉升到9級工資。沒有被授權接受專利申請的審查員工資最高不能超過9級。
具有“接受授權”資格但是不能維持業績的專利審查員,授權可能會被收回。無法維持業績的情況會被出具一份書面評定報告和一份依據《授權許可指南》中收回和降級條款的崗位評定報告。一旦被降級,審查員的工資水平將返回到未被賦予“授權許可”之前的薪酬等級。
晉升到10-11級以及浮動等級的工資,將按照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2002-2005鑑定守則中的績效提升報酬條款和浮動等級條款執行。
審查員培訓 新審查員的培訓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模組進行,成功通過各個模組的培訓是被正式錄用的必要條件:
---澳大利亞專利體系
---澳大利亞專利法
---法律實務
---審查程式
---專利檢索
---PCT 的檢索和審查
全程培訓要經過12個月,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一是正式培訓;二是在崗培訓。正式培訓要分小組進行,側重於理論培訓;在崗培訓中,每個新審查員由一名導師帶領,通過具體案例來學習實際操作,因此,在崗培訓導師要花很多時間,如:要教給審查員如何審理一項發明,事先要準備很多資料。每類培訓的內容都基於著重培養能力,並需要通過能力考試。如:對專利申請的結構,審查員要能歸類,並講出理由。
12個月培訓以後,還必須經過18個月的審查實踐,合格後方可成為正式的審查員。審查員分成幾個級別,達到某一級別,才可能做相應的工作。兩年半以後隨著能力的提高,可以做更多的事情,正式成為審查員3年後便可獨立審查。
對新審查員的培訓內容主要集中在技術層面上。各部門要根據整體目標和未來的發展方向,制定相應的審查員發展計畫。後期培訓,要使新審查員對新技術及其發展方向有一個明確的了解,要送審查員去參加新技術研討會,參與法律的修改,法院的審判情況也要及時反饋給審查員,還要訪問客戶、申請人,並且與政府部門保持經常的交流。
培訓的初步考評由在崗導師做出,導師負責考察工作的績效,判斷發展的需要並制定提高能力的計畫。最終考評由在崗培訓導師和審查員的監督人在培訓的最後階段(最後5 個月內)做出,由獨立的考評小組決定審查員是否獲得了應有的能力,每個人的考評結果,都有檔案記錄。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對審查員的培養十分重視,提供一個發展框架來滿足個人技術發展或者非技術發展能力(如管理能力)的需要。是否需要進一步培訓將通過一個正式的績效反饋機制來確定,重點關注核心法律技能的提高、審查和檢索實踐能力的增長以及對技術的理解。在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非常強調繼續學習,學習和發展計畫被視為培訓的一部分,其目的在於維持和加強對相關技術及其發展趨勢的理解和對智慧財產權問題和實務的理解。此外,局裡經常提供審查員與外部客戶建立聯繫的機會,例如舉辦各種形式的技術培訓課程、研討會、專家講座、產業論壇、企業實踐、參觀專利代理機構等。
除了上述講的普遍培訓,還有一種針對個人需要的個性化培訓,如項目管理。這要由部門內部提出,通過之後實施。
另外,還有一個專門的審查小組,對應達到的培訓標準進行審核,檢查培訓是否有薄弱環節,以便將來改進。
澳局計畫在未來的幾年內招聘大量的新審查員,因此也將擴大對培訓資源的投入,重新審視和改進培訓。
專利體系 1.標準專利與革新專利
澳大利亞現行的專利法為《1990年專利法》(the Patents Act 1990),已經多次修訂,共23章240條(附加條款不計),並有相應的《1991年專利法實施細則》(the Patent Regulations 1991)。
依據發明創造的創造性程度和技術水平的不同,澳大利亞專利法提供了兩種類型的保護,即標準專利(standard patent)和革新專利(innovation patent),可大體對應於我國專利法中的發明專利和
實用新型專利 。
標準專利的審查流程
澳大利亞標準專利和革新專利的區別與我國專利法中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相類似,主要在於保護期的長短,授權是否經過
實質審查 等(革新專利的保護期為8年,標準專利保護期為20年;革新專利授權前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而標準專利則需經過實質審查)。在專利性要求方面,革新專利適用所謂的創造性標準(innovative step),低於標準專利適用的創造性標準(inventive step)。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國的實用新型專利僅適用於產品,不適用於方法;而澳大利亞專利法中的革新專利適用於方法。
澳大利亞的革新專利(innovation patent)體系是依據2000年11月通過並於次年5月24日起實施的專利法修正案而建立,用以取代原有小專利(Petty Patent)的一項新制度。其建立目的在於更好地以相對快捷而經濟的方式維護創造能力較低、智慧財產權預算較少的中小企業的利益,並適應IT類產品
市場生命周期 較短的產品的特點。與原有小專利相比,革新專利有如下區別特徵:一件革新專利申請中,最多可提出五項權利要求,並且其中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的數量沒有限定,而原有小專利的申請中則只能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和兩項從屬權利要求;革新專利的保護期限最長為8年,而原有小專利的保護期限則最長為6年。
實踐中,澳大利亞的專利申請並未因革新專利制度的實施而有大量增加。對申請人來說,革新專利的申請往往只是出於訴訟策略的考慮,是為儘快獲得基本的專利保護而配合標準專利申請所採取的一種手段。
對知識產權局下屬專利審查部作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服時,專利申請人可以向聯邦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專利局為被告,由聯邦法院行政庭依行政訴訟程式審理。但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對作出的專利無效審查決定不服,則只能以原來的對方當事人(專利權人或無效請求人)而非以專利局作為被告,向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由聯邦法院的民事審判庭依照民事訴訟程式審理。
2.外觀設計
對於外觀設計,澳大利亞有單獨的外觀設計法進行保護。澳大利亞現行外觀設計法《2003年外觀設計法》(the Designs Act 2003)是2004年6月17日正式生效的,分為12章161條,並有於2004年6月10日頒布的《2004年外觀設計法實施細則(the Design Regulations 2004)》相配套。與原有外觀設計立法相比,澳大利亞新外觀設計法的主要變化有:
新法(2003)舊法(1906)
外觀設計的註冊標準新穎性申請註冊的設計是在申請日前未在澳大利亞使用過,並且未在世界任何地方公開過的設計未在澳大利亞國內使用
獨特性申請註冊的設計相對於已有設計應有總體上的差異而非細節上的不同,即將重點放在新舊設計之間的相同之處而非不同之處;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於註冊外觀設計的保護注重不同之處的存在
保護期限最長保護期為10年,註冊期滿5年時續展註冊一次最長保護期為16年
澳大利亞外觀設計實行註冊後審查制度,即在註冊前僅進行形式審查,註冊後仍處於權利待定狀態。澳大利亞外觀設計在註冊之後,並不直接發給證書,申請人僅獲得在使用該外觀設計的商品上標註“註冊設計”字樣的權利。只有通過
實質審查 ,申請人才能獲得審查證書(certificate of examination),對自己的外觀設計明確主張排他性權利,包括進行侵權訴訟等。此外,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外觀設計部門對該設計進行實質審查,即進行新穎性和獨特性的審查。如不符合要求,則原有註冊被予以註銷。
3.傳統知識保護
澳大利亞的國際知名企業和馳名商標並不多,而傳統的農牧業在經濟中占有較大比重。因此,在與國際社會同步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同時,傳統知識在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受到了重視。近年來,澳大利亞加緊了對傳統知識保護的司法研究和司法實踐,並在有關國際會議上介紹了其在生物技術、生物多樣性、土著問題等領域的研究進展,引起廣泛關注。對於傳統知識和文化表達的完整保留和自主控制,以及由此帶來的經濟利益,澳大利亞 30萬土著人也逐漸開始關注。但土著社區並未很好地利用
智慧財產權制度 ,在巨大的藝術和工業品市場上維護其利益。對此,澳大利亞政府已著手開展相關工作,推動對於現有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利用和改善,以便使傳統知識得到保護。例如著手制定向土著圖利海峽島民傳授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方案,包括進行政府與土著圖利海峽島民法律顧問間的對話,製作並散發智慧財產權法宣傳材料,從而提高其法律意識。
專利檢索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所從事檢索的種類包括:國家申請、國際申請(即PCT申請)、國際類型的檢索、商業檢索(主要為亞太地區,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大利亞工業檢索(由澳大利亞工業部委託,主要看是否存在相同或類似專利)。
澳局對申請實行延遲審查的制度,即只在申請人提出請求後才進行實質審查,而檢索僅在實質審查階段進行。延遲審查意味著當審查一件澳大利亞的申請時,國外的檢索報告已經作出,從而澳大利亞的審查員可以通過網路或申請人提供的檢索檔案(如果有)獲得它局的檢索結果。澳大利亞審查員都會充分利用他國的檢索報告,只有當其他國家未作出檢索時,才作出完全檢索。
總體上,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對外國檢索結果給予“充分的信任”,只有當外國檢索不完全(即:未對所有的權利要求進行檢索)和審查員認為不同的檢索策略會得到更接近的對比文獻時,才進行補充檢索。
審查員在檢索時,將檢索限制在最接近的領域,儘可能瀏覽最少數量的文獻,主要使用電子資料庫,但也少量通過紙件檢索。檢索方法主要為關鍵字、分類號、生物序列號、化學結構式等。檢索由三人組成審查小組(這三人中,一個是擅長技術的,一個是擅長電腦方面的,還有一個是擅長綜合類知識的),來討論發明並確定審查策略,包括關鍵字、分類號、以及資料庫的使用。通過初步的檢索決定審查策略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