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

《澄邁縣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是澄邁縣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澄邁縣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澄邁縣政府
澄邁縣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縣農村敬老院規範化管理,促進農村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農村五保集中供養對象(以下簡稱供養對象)的基本權益,根據國務院新頒布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海南省貫徹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海南省敬老院等級評審辦法(試行)》和《澄邁縣農村五保供養實施辦法》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農村敬老院是農村非營利性福利事業機構,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第二條 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三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敬老院的創辦、撤銷及其他重大事項,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方可施行。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敬老院供養資金、管理資金和建設維修資金。
編制管理部門負責落實敬老院的管理人員編制。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建立敬老院醫務室、監督管理醫務室及醫務工作人員。
民政、財政、物價、監察、審計部門負責敬老院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敬老院要按照“依靠集體,依靠民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逐步達到環境公園化、管理科學化、服務規範化、衛生經常化,把敬老院辦成老人們安度晚年的幸福樂園。
第二章 供養對象和內容
第五條 敬老院主要收養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確定並發放《海南省農村五保供養證》的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有精神病、傳染病的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不得接收入院。
(一)入院手續:
1.由本人提出申請,本人有意願但無法表達的可由他人代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評議、鎮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本人和敬老院簽定協定,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對不予批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2.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入住敬老院應由本人、敬老院和送養人所在村(居)委會三方簽訂入院供養協定,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並報送縣民政局備案。
3.符合規定條件的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入院自願,出院自由。
(二)供養內容:
1.“保吃”: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並適合供養對象特點和身心健康的膳食。
2.“保穿”:供給服裝、被褥等日用品,按冷暖季節添置、更換衣被等生活用品,力求統一、整潔。
3.“保住”: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條件的住房和家具。
4.“保醫”:有病及時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5.“保葬”:按照有關政策妥善辦理供養對象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對象死亡後實行火葬的,按澄邁縣惠民殯葬改革有關規定執行;不實行火葬的,按澄邁縣五保戶喪葬標準安排經費,喪葬事宜由村民委員會、敬老院和其親屬負責。
(三)供養標準:
1.供養對象的居住條件應與當地鄉鎮居民居住條件相適應。
2.供養對象的生活水平要與當地民眾平均生活水平持平。
3.供養對象的供養標準應按澄邁縣人民政府制訂的標準執行。
第六條 在院供養對象的權利:
(一)參加院組織的一切活動;
(二)討論、建議和參加院務管理;
(三)享受院內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七條 在院供養對象的義務:
(一)認真學習國家政策、方針,關心國家大事,提高政治思想覺悟;
(二)遵紀守法,遵守執行敬老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
(四)講團結,講禮貌,做文明院民;
(五)自覺愛護公共財物;
(六)自覺搞好個人衛生,保持室內外環境清潔。
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八條 敬老院日常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
第九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實行院務公開,院務管理委員會由鎮人民政府代表、供養對象代表和工作人員組成,人數為5-7人。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占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政策,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第十條 敬老院根據管理工作需要,可分別成立護理服務、膳食管理、生產經營、環境衛生、安全保衛、財務管理等工作小組,各組人員可由工作人員或身體健康、有熱情的供養對象組成,並確定一名負責人。
第十一條 敬老院要加強制度建設。根據情況分別制定考勤、財務、學習、膳食、衛生、醫務室、安全、生產經營、院民公約等管理制度,並將各制度懸掛在明顯位置,健全各項制度落實的監督機制。
第十二條 敬老院要加強以下檔案管理。
(一)人事檔案。入住敬老院的供養對象,要建立個人檔案,內容包括供養對象本人申請、申報審批表、入院人員登記卡以及供養對象本人處分和表彰材料。檔案建立後,由敬老院妥善保管,隨時增添變化情況。
(二)健康檔案。參照醫院病歷格式,印製供養對象健康檔案。從第一次為供養對象全面進行體檢開始,詳細記載供養對象的健康狀況,以後至少每年體檢一次並加以詳細記載。健康檔案要隨時把有關的病歷資料裝入檔案,供養對象死亡後,其健康檔案裝到人事檔案中保管。
(三)門牌檔案。敬老院在供養對象居室門廳或其它顯著位置張貼供養對象個人資料卡,包括照片、姓名、年齡、入院時間等。
第十三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院內衛生要達到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美觀化。
第十四條 敬老院必須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努力做好安全工作。要認真做好預防食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以及防火、防盜,嚴格建立供養人員外出請假制度,確保供養人員安全。
第十五條 若供養人員生病,敬老院應及時負責送醫療機構治療。醫療費用按照下列原則執行:
(一)縣民政局全額資助供養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醫療保險。
(二)入住對象患疾病,門診或住院治療費用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後,其自付部分由縣民政局從醫療救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六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敬老院的經費、物資、一伙食、生產經營帳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帳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九條 敬老院經費的審批實行院長一支筆財務審批制度。各項開支應由經辦人簽字或蓋章,並按財務管理程式審批。
敬老院的大額開支應經院務管理委員會討論同意,報鎮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條 五保對象入住敬老院,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其財產可交集體代管。五保對象去世後,其財產按入院協定處理。
第五章 生產經營
第二十一條 敬老院要採取多種形式,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對於參加生產經營活動的供養對象,要根據勞動和經濟效益,適當付給勞動報酬,以調動供養對象參加生產勞動的積極性。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生產經營情況應定期向供養對象進行公示,接受供養對象監督。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生產經營收入的經費主要用於以下幾方面:補充供養對象生活費用;再生產的投入;適當獎勵參加勞動生產的供養對象和工作人員;用於敬老院內部設備的購置和維修。
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由各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敬老院的工作人員一般由院長、服務員、炊事員、衛生員、會計、出納、保管員等組成。工作人員可以兼職,也可專職。工作人員與供養對象的配備比例原則上為1:10。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
(一)院長條件:熱愛、安心敬老院工作,身體健康,作風正派,政治素質高,國中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管理能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工作人員條件:身體健康,吃苦耐勞,熱愛敬老養老事業,國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無私奉獻精神。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的管理。
(一)敬老院院長實行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雙重管理,以鎮人民政府管理為主。敬老院院長應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由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確定。
(二)敬老院工作人員應實行全員聘任制,由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敬老院工作人員的聘任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的基本職責。
(一)敬老院院長的基本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維護供養對象的合法權益。
2.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對工作要有布置、有檢查、有總結、有匯報。
3.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對象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
5.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調動全體供養對象積極性,勤政廉潔,做好表率。
(二)服務人員的基本職責:
1.搞好供養對象生活、疾病、傷殘等情況的護理。
2.負責敬老院和供養對象的衛生工作,保持院內、室內整潔。
3.加強責任心,負責供養對象的安全,保證不出現責任事故。
4.經常組織開展活動,豐富供養對象的文體生活。
5.協助院長了解、做好供養對象的思想工作。
(三)財務人員的基本職責:
1.搞好敬老院經費管理,堅持原則,節約開支。
2.搞好敬老院財產登記和管理。
3.搞好院辦經濟財務管理工作。
(四)炊事人員的基本職責:
1.負責敬老院和供養對象的膳食工作,按時供餐。
2.注意營養,合理配餐。
3.做好衛生消毒工作,嚴防食物中毒。
4.加強成本核算,減少損失和浪費。
5.加強業務學習,努力提高烹飪技能。
第二十八條 敬老院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納入縣財政預算,工資標準由鎮人民政府在聘用或任命時確定,其標準不得低於全縣的最低工資水平,並報縣民政局、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敬老院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培訓。
(一)縣民政局對新任敬老院院長和工作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提高其管理和服務水平。
(二)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服務技能培訓,增強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
第三十條 敬老院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敬老院所有經費由鎮政府負責安排。
第三十二條 敬老院的日常生活管理經費,由縣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敬老院正常運轉。
第三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應對敬老院在用水、用電、用氣、電視收視等生活娛樂方面給予優惠和照顧。
第三十四條 各鎮要關心在院供養對象的生活,重大節日特別是春節、中秋節、重陽節等節日要到敬老院探望供養對象,讓他們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
第三十五條 五保供養對象入住敬老院後,村民委員會應配合敬老院繼續做好有關服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 敬老院可根據實際,聘請若干當地有影響的社會各界人士為名譽院長,爭取他們對敬老院發展的關心支持。
第八章 考核和獎懲
第三十七條 農村敬老院的入住率不低於建院規模的80%。管理工作列入為民辦實事考核內容,由縣民政局等相關部門進行年度考核。凡考核未達到合格標準、未按要求落實經費、出現重大事故的,對鄉鎮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相關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敬老院院長實行年度考核,由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組織實施。對年度考核不稱職或者信任度測評達不到60%以上的,應當進行調整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 對敬老院工作人員的考核,由院務管理委員會組織供養對象測評,對連續兩次信任度測評達不到60%的應當解聘。
第四十條 敬老院開展文明院民評選活動,並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獎勵經費從敬老院生產經營淨收益和上級獎勵經費中列支。
第四十一條 對全縣農村敬老院工作年度考核中獲得先進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進行表彰。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敬老院院民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敬老院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者,由院長或院務管理委員會或上級管理機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敬老院院長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害院民合法權益的。
(二)虛報供養人數,冒領五保資金、醫療救助資金等財政性資金的。
(三)擠占、貪污、挪用敬老院資金及侵占、違規處置敬老院資產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檔案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檔案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