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支持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發展獎勵辦法(試行)

澄邁縣支持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發展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發展,進一步發揮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在我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的作用,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關於鼓勵發展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意見》、《文化部關於促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我縣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局(以下簡稱縣文體局)制發的《關於引導和扶持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發展的有關意見》,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是指由民營資本投資興辦,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39號)經文化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批准設立,從事經營性文藝表演活動的文藝表演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獎勵主要是“澄邁縣優秀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獎”表彰獎勵,由縣文體局組織實施。
第四條 縣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澄邁縣優秀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獎”表彰獎勵以及促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發展的其它活動,並重點扶持有發展潛力的我縣文藝表演團體。
第五條 設立“澄邁縣優秀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獎”,每年評選表彰1次,每年獎勵名額1個,並按照我縣發展形勢與申報數量酌情增加,其申報資格如下:
1.依法設立並有健全的規章制度;
2.有商業性演出必須的器材設備,資產值20萬元以上;
3.每年商業性演出50場次以上、營業收入10萬元以上;
4.有較強的演出創作能力,每年創作或改編具有時代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文藝作品不少於5項,在縣級以上文化活動中獲得獎項不少於1項;
5.在參加政府組織的重大演出活動、服務農村服務基層、涉外文化交流演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文化部門組織的評比競賽以及其它商業性演出活動等方面獲得過表彰獎勵;
6.無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行為和其它違法違紀問題。
第六條 “澄邁縣優秀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獎”表彰獎勵由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根據縣文體局通知進行申報;縣文體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縣文體局審定並上報縣政府後,向社會進行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澄邁縣優秀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獎”的獎勵金額為10萬元。獲獎民營文藝團體的獎勵經費必須用於本團體開展文藝演出活動,不得挪為他用。
第八條 本辦法試行一年,由縣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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