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參照《縣委、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辦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麥蓋提縣扶貧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扶貧辦)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接受人民監督,建設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服務優質的親民政府工作部門,團結務實、嚴謹高效、勤政廉潔的責任部門,行為規範、行政標準、公開透明的法治部門。
第二條縣扶貧辦工作人員應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三條縣扶貧辦各股室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精簡會議、檔案和事務活動,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行政效率,保證工作質量,努力推進行政行為的規範化和標準化;樹立大局意識,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的決策和部署。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縣扶貧辦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員。
第五條縣扶貧辦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領導扶貧辦的全面工作。副職領導協助主任工作。
第六條主任召集和主持扶貧辦全體會議、辦務會議。扶貧辦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扶貧辦辦務會議討論決定,必要時經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七條主任在外學習、開會等期間,由主任指定一名副職領導主持扶貧辦工作。副職領導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
第八條綜合股協助辦領導安排處理扶貧辦的日常工作,協調落實扶貧辦決定事項和辦領導交辦事項。其他股長根據辦領導的指示,聯繫、協調和處理有關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獨立完成工作任務。
第九條縣扶貧辦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扶貧辦決定,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第三章科學民主決策程式
第十條扶貧辦應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一條扶貧發展計畫(規劃)、政策措施、規範性檔案、扶貧項目的審定、扶貧資金的分配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由扶貧辦辦務會議討論決定,或經扶貧辦辦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決定。
第十二條對事關全縣扶貧發展大局的重大決策及建議,必須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的論證評估;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事先通過公示、召開座談會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縣扶貧辦及各股室應加強對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反饋和最佳化完善。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四條縣扶貧辦及各股室應進一步強化法治觀念,積極貫徹依法治市部署,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行使行政權,強化行政責任,規範行政行為,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政務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機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扶貧辦及各股室所掌握的信息應當每季度公布一次。建立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扶貧項目等重大事項的社會公示制度,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和依法參與權。
第十六條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扶貧辦及各股室必須對上級、下級的各類秘密檔案,內部政務活動、涉外活動、接待活動的內容、計畫,印信及檔案,涉密的錄音帶、錄像帶、光碟、磁碟等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嚴格按照《保密法》的規定和相關保密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縣扶貧辦領導及各股室對民眾關心、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認真分析研究,採取有效措施,加大調處力度,力爭將問題圓滿解決;對已發生的群體性上訪,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妥善協調處理。
第五章行政監督
第十八條縣扶貧辦及各股室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並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或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縣扶貧辦及各股室實行政務公開,進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要通過政府公用信息網、新聞媒體及扶貧開發網,及時公布扶貧辦的重大決策、重點工作項目資金以及與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工作中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和反饋。
第二十條縣扶貧辦應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扶貧辦領導對來信中反映的實際問題,應認真研究解決並及時答覆。
第六章向縣委、人大、政府和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告工作和民主監督制度
第二十一條實行扶貧辦重大事項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制度。扶貧辦擬定扶貧中長期發展規劃、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項、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它需要縣委、縣政府、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須向縣委、縣政府、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二條縣扶貧辦要認真執行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相關決議、決定,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其質詢。
第二十三條縣扶貧辦要自覺接受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及時通報每個時期的工作部署。
第二十四條縣扶貧辦要高度重視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不斷提高辦結率和滿意率。
第七章會議制度
第二十五條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扶貧辦實行全體會議、辦務會議、辦公會議等會議制度。會務工作由綜合股負責。
第二十六條縣扶貧辦全體會議由扶貧辦組成人員參加。扶貧辦全體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自治區、地區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部署扶貧辦的重要工作;
(三)總結扶貧辦年度或階段性工作;
(四)表決通過其他需要扶貧辦全體會議通過的事項。
扶貧辦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由主任決定召開。
第二十七條縣扶貧辦辦務會議由主任、副職領導組成,與議題有關的股室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副職領導召集和主持。扶貧辦辦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討論研究扶貧發展規劃、管理法規等相關的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及階段性工作計畫;
2、聽取各股室的月、季度、半年、全年的工作分析、總結匯報,根據各階段相應的工作任務,部署、安排工作;
3、研究確定或修改辦內各項規章制度;
4、討論決定扶貧項目、資金的下達;
5、傳達貫徹上級有關檔案、會議精神;
6、研究決定辦內行政、業務工作的重要事項。
扶貧辦辦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確有需要,可由主任決定臨時召開。
第二十八條提請辦務會議通過的議題,由分管副職領導協調、審核後提出,報主任確定,按輕重緩急安排討論。
第二十九條縣扶貧辦領導因故不能出席扶貧辦全體會議或辦務會議的,應向主任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第三十條縣扶貧辦辦公會議由分管副職領導主持;涉及兩位以上副職領導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會議。與議題內容有關的股室負責人參加。會議議題及時間由分管副職領導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落實辦務會議決定的有關工作;
(二)研究處理扶貧辦業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擬題交扶貧辦辦務會議討論的重要問;
(四)研究各股室的重要請示和報告事項;
(五)研究協調全局性重要活動的安排;
(六)研究落實其它有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縣扶貧辦辦務會議、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要辦理的,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股室實施,綜合股負責督辦,及時反饋。
第三十二條會議紀要是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由扶貧辦各股室遵照執行的內部檔案,不作為對外做出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
第八章辦文制度
第三十三條縣扶貧辦擬出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上報上級的請示性公文,由扶貧辦綜合股按照規定審核,對不符合行文規定,出現一文多事、越級行文、請示報告不分、無簽發人等問題的公文,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以縣扶貧辦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扶貧辦綜合股按規定程式辦理,按照扶貧辦領導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送主任審批。
第三十六條為提高行文質量,扶貧辦綜合股在將公文送領導簽發前,應認真做好審核工作。
第三十七條以扶貧辦名義發文,由主任、分管副職領導簽發;向上級呈報的請示、意見、報告以及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重大檔案,由分管副職領導審核後,送主任簽發。
以扶貧辦名義發文,由主辦股室擬文、綜合股核稿後呈有關領導簽發,行文需要落實的有關事項由主辦股室負責跟蹤落實。
第三十八條縣扶貧辦領導審批公文,要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
第三十九條縣扶貧辦各股室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規則,進一步精簡公文,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積極推進計算機網路辦公系統的套用,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九章工作效能與紀律
第四十條縣扶貧辦應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各股室要切實落實扶貧辦確定的工作部署。
第四十一條縣扶貧辦應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凡是扶貧辦全體會議、辦務會議和辦公會議作出的重要決策、重大部署,扶貧辦領導批示的重要事項,各責任股室及時報告和反饋辦理情況。因特殊情況未如期完成的,要書面向分管副職或主任報告,說明原因。綜合股負責有關事項的跟蹤督辦。
第四十二條縣扶貧辦的日常工作,按分工由副職領導負責;涉及兩位以上副職領導分管的工作,先由兩個副職領導協調,意見仍不一致的,由主任或由主任委託的副職領導負責協調,相關副職領導配合。
第四十三條嚴格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主任出訪、出差或休假,事先向分管副市長報告,綜合股通報扶貧辦其它領導;其它人員請假按扶貧辦有關制度執行。
第四十四條為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副職領導、對應股室主要負責人,一般不應同時休假或外出。
第四十五條積極倡導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縣扶貧辦的領導應努力學習理論知識、扶貧知識、法律知識、市場經濟知識和各項業務知識,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和規律,研究新問題,探索新路子,不斷解決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努力提高執政水平。
第四十六條縣扶貧辦的領導應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第四十七條縣扶貧辦全體人員務必繼續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務必繼續保持艱苦奮鬥的作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十八條縣扶貧辦的領導要帶頭嚴格執行各項廉政規定。不準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禮金、禮品;不準利用職權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取利益;不準利用職務使用為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和程式干預各類市場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