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行政執法舉報投訴制度
第一條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規範行政執法活動,保護舉報投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舉報投訴秩序,根據《海南省才於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澄邁縣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縣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舉報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投訴,反映客觀事實的行為。
第三條縣工信局下設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執法監督,並負責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局提出的針對本部門行攻執法人員的舉報投訴處理事宜。
第四條受理範圍和受理方式
(一)受理範圍:
l、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施行情況;
2、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
3、行政執法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執法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4、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5、行政執法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及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查處情況;
6、其他應當受理的事項。
(二)受理方式
通過電話(67623427)、信箱、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和接待來訪的方式受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投訴。
第五條舉報投訴處理程式
(一)接待登記。接待舉報投訴時,領導小組應做好記錄,並據受理範圍在10個工作目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及時回復舉報投訴人。
(二)初核分類。領導小組應對舉報投訴進行初查核實,將舉報投訴分為重要、一般、存檔備查三類,並據舉報投訴性質做出擬辦意見呈報領導小組組長。
(三)調查。領導小組可對舉報投訴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深入調查或要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自查並上報有關材料。
(囚)辦理時限。舉報投訴事項辦結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較為複雜的,經領導小組同意,可延長一個月。
(五)辦結。舉報投訴事項調查處理結果應報領導小組組長閱批。
第六條舉報投訴應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覆,確保舉報投訴事項得到切實解決。
第七條回複方式與內容
(一)回複方式。回復工作由領導小組組負責,方式分為口頭和書面回復,以未署名投訴的,可採取通報、報刊等方式進行。
(二)回復內容。回復的內容須經領導小組組長批示同意。
1、舉報投訴內容屬實的,應將處理意見向舉報投訴人反饋,並告之處理落實情況。
2、舉報投訴內容部分屬實的,應向舉報投訴人說明情況,並將屬實部分的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向舉報投訴人反饋。
3、對明顯的錯告,應向舉報投訴人講清事實真相,說明有關法律與政策,進行引導,對舉報投訴人的不同意見要充分重視,可經研究後再行反饋。
第八條在舉報投訴處理過程中,經查實確有違法行政執法行為的,應責令改正,並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及有關問責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貴。
第九條舉報投訴事項處理完畢後,應將有關材料按時間順序及時進行歸檔,以便日後查找及後續處理。
第十條辦理舉報投訴的工作人員與舉報投訴事項或舉報投訴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迴避,在辦理舉報投訴事項過程中,應對有關材料及情況進保密,不得打擊、壓制、迫害舉報投訴人。
第十一條本制度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本局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頒布之目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