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業經營秩序,為會員服務,通過為會員單位提供多方位的協調、維護、指導和服務,促進玩具行業的發展,繁榮澄海玩具事業。
主要任務
(一)在政府、行業和企業之間發揮參謀、橋樑、紐帶 作用;
(二)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的規劃與建議;
(三)促進橫向經濟聯繫;
(四)開拓國內外玩具市場;
(五)為企業產品開發、技術改造、質量保證提供諮詢服務;
(六)開展國內、國際玩具行業的交流合作;
(七)組織、承辦國內外玩具展銷會、訂貨會、博覽會;
(八)開展民間傳統玩具、益智玩具、高科技玩具的開發、挖掘、整理、編著、出版等工作;
(九)承辦政府下達和會員單位委託的有關事項。
取得成果
協會成立以來,在澄海區政府的領導下,各項工作均取得很大成績,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較好評價。協會自1999年起成功承辦了每年一屆的“中國澄海國際玩具工藝品博覽會”。在國際網際網路上建立了“中國玩具工藝”及“澄海玩具協會”網站。並定期出版內部刊物《澄海玩具與禮品》畫冊,定期出版“澄海玩具信息報”為企業拓展國內外玩具市場,為繁榮澄海經濟作出了貢獻。
澄海玩具協會在政府的指導下,在各方面的關心支持下,將以熱情的服務態度和團結奉獻的精神,合力打造玩具金字招牌,把“中國玩具禮品城”品牌發揚光大,團結同行,共同發展澄海玩具事業,努力促進澄海經濟發展。
澄海玩具協會竭誠歡迎有關玩具方面的單位和個人加入本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汕頭市澄海區玩具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Cheng hai Toys Association,縮寫CHT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汕頭市澄海區從事玩具生產、銷售的企業及檢測、科研等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促進玩具行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汕頭市澄海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汕頭市澄海區經貿局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汕頭市澄海區。
第六條 本協會住所: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展覽中心4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協助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參與調研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參與行業選題認證等工作,並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
(二) 協調有關部門和企業之間的關係,協調解決企業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推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
(三) 開展調查研究、加強信息情報工作,向企業和有關單位提供國內外玩具行業的生產、市場、科研等方面的信息和諮詢服務。
(四) 推動玩具行業的技術改造和玩具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邀請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鑑定和推廣。
(五) 組織培訓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提高企業人員素質。出版玩具行業的專業刊物,舉辦專業講座和研討會。
(六) 開展玩具行業的國際經濟技術交流和友好往來的活動,為企業拓展市場服務,組織國內外玩具展覽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本行業及與本行業相關的經濟組織。
凡從事玩具生產、銷售,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以及從事檢測、科研等相關單位、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玩具行業及與本行業相關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繳納當年會費;
(四) 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有申請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 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 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二)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三)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四)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本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選舉採用不記名投票方法進行;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本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代表公告。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 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紀要,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錄。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 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 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掌握協會的發展方向,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任用,報副會長、會長批准;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量入而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6月 15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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