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潮州市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潮州市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8月24日潮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潮州市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0/27
第一條 為了加強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的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鳳凰山區域,包括:潮安區鳳凰鎮、赤鳳鎮、歸湖鎮、文祠鎮,饒平縣新塘鎮、浮濱鎮等管轄範圍內的鳳凰山脈地區。具體範圍由潮州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鳳凰山區域內的自然保護地,按照自然保護地相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依照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工作:
(一)組織編制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二)組織實施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具體保護措施;
(三)鳳凰山區域生態資源的普查、評估、建檔等管理工作;
(四)組織建設、維護和管理鳳凰山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五)本轄區內公共環境衛生、旅遊秩序管理等工作;
(六)組織落實生態補償等有關制度和措施;
(七)鳳凰山區域植樹造林、林地保護、森林採伐、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防火等工作;
(八)法律法規或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鳳凰山區域內的鎮級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依照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鳳凰山區域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動員村民、居民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縣(區)發展和改革、林業、農業農村、水務、自然資源、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旅遊、應急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解決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保護政策及重要保護措施的確定與落實;
(二)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
(三)聯合執法行動的協調配合;
(四)信息共享與發布;
(五)需要研究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本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內容,並保障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破壞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的行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發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核查處理舉報事項。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在受理舉報後五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作出程式性答覆,告知舉報件承辦單位、辦理時限等情況。同時,在辦理期限內處理完畢,並在處理完畢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回復舉報人。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通訊地址等,明確受理範圍和職責。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普及工作,對保護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林業、農業農村、水務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經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以所在區域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依據,並與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等相銜接,突出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條 編制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時應當科學論證,並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三條 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經批准後,由組織編制機關向社會公布。經批准的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變更的內容不得低於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環境保護規劃要求,並應當按照原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下列山體應當納入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予以保護:
(一)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的山體;
(二)生態公益林範圍內的山體;
(三)生態農業園區(示範點)範圍內的山體;
(四)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範圍內的山體;
(五)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山體;
(六)經評估確定應當保護的其他山體。
保護規劃編制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紅線、生態控制線要求,合理設定功能區,明確保護要求和措施,甄選部分山體作為重點保護山體,明確重點保護山體的空間位置、性質、面積、高度等內容。重點保護山體依法劃定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在鳳凰山區域統籌安排以小流域為單元的流域綜合治理,開展水土流失治理、生態修復、河道整治等工作,採取工程、人工植被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進行治理,提高流域蓄水保土能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六條 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天然林保護、封山育林、退耕還林、人工種植等措施,擴大森林覆蓋率,最佳化林種結構。在鳳凰山區域範圍內,已經種植的速生桉樹純林應當逐步更新改造。
第十七條 禁止在鳳凰山區域範圍內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採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鳳凰山區域內林地上已種茶的,應當選擇適當的伴生樹種,並依照有關規定採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引導生產單位和個人發展生態農業,建立優質安全農產品生產基地,扶持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的生產,鼓勵地方特色的地理標誌農產品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農業生態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和評價,並通過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和質量檢驗檢測監督體系,加強對基地農產品質量的檢驗檢測工作。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引導生產單位和個人發展觀光農業、休閒農業,發展具備旅遊功能的新型農業業態。
鳳凰山區域內的景區,從事遊覽、旅遊交通、餐飲、住宿、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劃,並按照規定的地點和範圍依法經營。
第二十條 鳳凰山區域範圍內的農村生產、生活垃圾應當在源頭減量、清潔分類、充分回收的基礎上進行收集、轉運和處理。垃圾收集點由鎮級人民政府結合村莊和集鎮規劃統一划定,並組織實施。
鎮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設定農業投入品廢棄物回收點。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投入品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回收利用。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使用有機肥料、生物農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及時向社會公告國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農藥、獸藥、化肥等,並加強監督管理。
生產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農業投入品時,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的包裝物和難降解的殘留廢棄物等。
第二十二條 鳳凰山區域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依法辦理林地使用、林木採伐、用地審批和建設許可等手續。
第二十三條 鳳凰山區域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利用開發,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尊重和維護鳳凰山區域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建設施工單位及其他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邊自然景觀、林木植被、水體、地貌、文物古蹟等生態和人文資源。
因項目開發建設造成生態和人文資源破壞的,建設施工單位及其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治理和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林業、農業農村、水務、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森林火災、林業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滑坡、土石流、崩塌等災害的防治措施及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鳳凰山區域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以圍、填、堵、截等方式改變鳳凰山區域水流的自然狀態;
(二)擅自採石、取土;
(三)未經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垃圾;
(五)擅自採伐林木、采脂;
(六)損毀、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保護標識;
(七)其他損害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的行為。
重點保護山體禁止建設區內不得開發建設,限制建設區內不得建設與山體規劃功能配套設施無關的項目。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鳳凰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
(二)違反規定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
(三)對交辦案件或者民眾舉報處理不及時或者處理不當的;
(四)被請求協助的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助義務的;
(五)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或者參與、提供信息的;
(六)截留、擠占或者挪用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區)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由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不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的包裝物和難降解的殘留廢棄農膜的,由縣(區)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鳳凰山區域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以下情形處理;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以圍、填、堵、截等方式改變鳳凰山區域重要水流自然狀態的,由縣(區)以上水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二)擅自採石、取土的,由縣(區)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區)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四)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垃圾的,由縣(區)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五)擅自採伐林木或采脂的,由縣(區)以上林業等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六)損毀、擅自移動行政區域界樁或者其他保護標識的,由縣(區)以上民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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