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榮譽
潮州市陶瓷行業協會自成立以來,在行業中充分發揮了“引導、管理和服務”職能,在行業智慧財產權和著作權保護、行業標準的制訂和推廣、會員企業的知識培訓、對外考察交流和推廣“
中國瓷都”形象等方面都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國家、省、市等上級部門的高度評價和肯定。2007年,潮州陶協分別被
廣東省著作權局與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授予“廣東省著作權興業示範基地”和“廣東省
智慧財產權保護試點單位”稱號,在
中國陶瓷工業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上,市陶協更榮獲了“中國陶瓷行業優秀協會”的殊榮。此外,市陶協還與汕頭紡織服裝商會和福建
德化陶瓷商會結成友好協會,並與
中國銀行潮州市分行等單位建立戰略合作關係。通過不斷地舉辦各種活動,協會的凝聚力得到進一步增強,
潮州陶瓷產業的整體素質和水平得到有效的提升。在市委、市政府等上級單位的悉心指導下,在各會員單位的團結合作下,在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市陶協向著打造“政府信任、企業信賴、行業需要”的優秀行業協會而不斷奮鬥。
主要成果
潮州市陶瓷行業協會還創辦了《中國瓷都報》和“
中國瓷都--潮州網站”,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協會宣傳網路。《中國瓷都報》發行面向各會員單位、各陶瓷產區、上下游企業及業界人士,包括了“業界新聞、人物觀點、
技術管理和文化宣傳”等多個版面,內容豐富、
信息量大、可讀性強。“中國瓷都--潮州網站”具備中英文版本,及時報導潮州陶瓷的最新動態,宣傳相關的政策法規,擴大潮州市陶瓷行業協會的影響力,讓世界認識“
中國瓷都”,認識潮州。
協會章程
潮州市陶瓷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中文名稱:潮州市陶瓷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Chaozhou Ceramics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CZCIA
第二條:本協會性質:
(一)是以全市從事陶瓷工業生產企業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二)本協會章程根據《
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嚴格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業的方針、政策。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堅持“敬業、專業、高端、高效、紀律、務實、團隊、責任”的十六字協會工作方針,加強和政府主管部門聯繫,發揮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及時反映行業和企業在發展中的需求和存在問題,努力為會員企業服務,為振興與發展潮州市陶瓷工業做出積極貢獻。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潮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引導企業開拓市場,開展國內外陶瓷行業的市場調查和研究;引導企業技術開發,分析國內外
技術經濟信息,促進國內外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加速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市場競爭力,提高效率;預測行業發展趨勢,及時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的建議。
(二)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貫徹落實有關行業的方針、政策,積極爭取政府經濟管理部門授權於本協會的工作,開展相應的專業活動,提高陶瓷行業的素質。
(三)與有關部門配合協調行業內部企業之間所發生的生產、經營、價格、質量標準等方面關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制訂行業行規行約,防止不正當競銷,防止侵犯智慧財產權,防止生產及銷售
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
(四)收集陶瓷行業的有關信息,加強與各行業協會之間的信息交流,積極開展與國內外同行及相關行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五)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推動企業之間的
橫向經濟聯繫和技術合作,蒐集、分析和研究國內外有關技術、
經濟情報和
市場信息,及時組織傳遞和提供諮詢,促進全市陶瓷行業的技術進步;預測國內外市場陶瓷產品的發展趨勢,組織產品開發和研究,新產品的交流展評活動,提高產品在市場競爭力;採取多種形式為
企業培訓技術人員。
(六)接受並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業務。開展檢查、監督、組織參觀學習、展銷等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團體會員。凡本行業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以及與陶瓷行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不享有會員的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政策準許範圍內的業務職能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
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
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為會員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人選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
聘任制(或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理事會享有對其聘任權。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名譽會長從歷屆協會會長中推選產生,候選人應連任兩屆會長,並對本協會及行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由協會會長會議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決定。
第三十二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
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
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按照《
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的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
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協會會徽
第四十六條確定協會會徽。會徽設計的創意是以“潮州、陶瓷”的英文首個字母“C”為設計元素,並幻化成騰飛的鳳凰形象,充分體現潮州
鳳城特色。緊靠漸變的“C”字則體現出團結向上、開拓進取的精神和協會作為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的象徵意義。雙“C”中間的星星則象徵著市陶協對潮州陶瓷行業的引導作用。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
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6月4日理事會修改,2009年6月25日
會員大會一致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