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豫發[2009]23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河南省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0]98號)、《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信陽市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信政辦[2010]14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潢川縣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
- 部門: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下屬: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時間: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 地點:潢川縣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關於轉發潢川縣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
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相關部門: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制定的《潢川縣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詳細內容
潢川縣公共衛生 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縣衛生局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為做好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豫發[2009]23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河南省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0]98號)、《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信陽市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信政辦[2010]14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範圍和時間 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本辦法所指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包括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包括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二、清理核查津貼補貼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規範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國家統一規定外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津貼補貼實際發放水平,堅決取消資金來源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清理核查工作,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紀檢監察、組織、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三、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於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的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構成。績效工資水平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照與我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核定,並結合我縣實際確定具體核定辦法。 (二)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單位類別、人員結構、崗位設定、事業發展、經費來源等因素,核定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所屬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單位主管部門核定所屬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並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三)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後,原則上當年不作調整。確因機構、人員和工作任務發生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須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准。 四、績效工資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差別、物價水平、崗位職責,設立崗位津貼項目,一般按月發放。根據我縣實際,經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研究確定,我縣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在績效工資中所占比重為70%,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為60%。 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可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辦法。獎勵性績效工資可設立綜合目標考核獎勵等項目,具體項目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部門確定,各項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辦法確定。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單位主管部門要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制定績效考核辦法,依據考核結果核定所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並加強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內部考核的指導。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專業技術、工勤、管理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勞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傾斜。其中,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應向承擔疾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與救治、環境惡劣的現場(實驗室)工作等任務的崗位傾斜;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應向承擔公共衛生服務與臨床一線工作任務的崗位傾斜。 (三)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充分發揮民主,廣泛徵求職工意見,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本單位公開。 (四)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由主管部門根據對主要領導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單位主要領導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要保持合理的關係,原則上單位領導績效工資水平不高於職工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3倍。 五、相關政策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範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在規範辦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績效工資總量,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及護齡津貼等特殊崗位津貼,繼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三)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的補貼水平仍按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財政廳、原省人事廳、省審計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豫紀發[2009]5號)精神執行;退休人員的補貼標準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研究制定。實施生活補貼後,各單位原來在國家政策外對退休人員發放的其他津貼補貼(包括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高出30%部分)納入統一的生活補貼管理,不得再另行發放。 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費的基數。 (四)實施績效工資後,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五)按國家規定執行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的人員,其崗位津貼標準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照其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滿後擬任職務(崗位)所執行標準的60%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單位在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額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六)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在兩類崗位上任職的,其績效工資標準按明確其基本工資的崗位執行。 六、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全額安排,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係,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的補助,按醫改政府衛生投入檔案有關規定執行。縣級財政要強化責任,加強經費統籌力度,保障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 (二)規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專業公共衛生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收入,應上繳財政的要全部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及時足額上繳。 (三)績效工資經費應專款專用。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48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 七、組織實施 (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部門按照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具體實施辦法,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部門批准後實施。縣人口計生部門要按要求做好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公共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工作。 (二)縣有關部門要統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認真做好正面宣傳引導和政策解釋,妥善處理各方面的關係,切實維護單位和職工隊伍的穩定。 (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式,指導和督促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嚴格執行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