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轉發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近年來,隨著農村綜合改革的全面推進和各項支農惠農政策的全面落實,我市的農民負擔大大減輕,農村幹群關係明顯改善。但從今年市農監辦和糾風辦對全市減負工作檢查結果來看,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涉農項目多收費、亂收費、亂罰款以及向農民和村集體攤派集資等問題。據調查,2007年農民承擔的費用在稅改後首次增加,農民負擔出現反彈苗頭,減負形勢不容樂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為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現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轉發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地區:潢川縣
  • 來源: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型:政府公告
  • 內容:減輕農民負擔工作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轉發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
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經縣政府同意,現將《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詳細內容

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信政辦〔2008〕113號
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開發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近年來,隨著農村綜合改革的全面推進和各項支農惠農政策的全面落實,我市的農民負擔大大減輕,農村幹群關係明顯改善。但從今年市農監辦和糾風辦對全市減負工作檢查結果來看,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涉農項目多收費、亂收費、亂罰款以及向農民和村集體攤派集資等問題。據調查,2007年農民承擔的費用在稅改後首次增加,農民負擔出現反彈苗頭,減負形勢不容樂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為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明確農民負擔監管工作重點
全面落實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規範農村籌資籌勞行為和治理部門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的重點。當前我市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抓好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落實。認真抓好財政對農民各項補貼補償等惠農政策落實,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農戶,防止截留、挪用;抓好村級補助資金落實,確保村幹部報酬、村級辦公經費和五保戶供養,保證村級組織正常運轉,村組不得另行向農民收取費用;占用農民土地、拆遷房屋的開發建設項目,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給予補償,同時將農民反應強烈的征地補償等涉及農民權益的問題納入監管範圍。
(二)狠抓涉農亂收費亂罰款的重點治理。一是對部分農民負擔較重、問題較多的縣鄉,實行全程監督,有針對性開展綜合治理,切實解決農民反映突出的問題,探索建立新的農民負擔監管制度。二是深入開展對重點領域的專項治理。1.治理農民建房多收費問題。對農民利用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規定收取證照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費用,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農民接受服務並收取費用。2.治理農村中國小亂收費。3.治理向農民專業合作社亂收費。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不得收費,嚴禁登記搭車收費或變相收取其他費用,農民專業合作社也不得向成員亂收費。
(三)完善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一是各縣區、各管理區、開發區嚴格執行省定“一事一議”籌資每人每年不超過15元的標準,加強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既要積極引導農民在自願基礎上出資出勞建設村內道路、農田水利等公益事業,也要防止將“一事一議”變成加重農民負擔的藉口。二是嚴厲查處修建通村公路向農民攤派集資行為。按照《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規定,籌資籌勞的適用範圍不包括修建通村公路。修建通村公路要堅持量力而行原則,根據地方財力安排建設,嚴禁向農民或村集體攤派集資或變相攤派集資。對違規違紀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三是積極組織實施“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財政獎補試點,積累經驗,逐步推進,探索建立以政府補助資金為引導、籌補結合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投入新機制。
(四)解決農業用水負擔過重問題。一是清理整頓和規範末級渠系水費收取秩序,完善農業用水價格機制,逐步推行農業用水計量收費和面向農民的終端水價制度,依法查處農業水費計收中亂攤派、搭車收費等違法行為。二是推進減輕農民水費負擔綜合改革試點,明確政府與農民對農田水利設施的投入責任,加大灌區節水改造力度、改善末級渠系供水條件,不斷推進水管體制改革,探索建立農田水利投入和鼓勵農民節水的新機制。
(五)嚴格規範村級組織收費,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積極開展對村級組織亂收費行為的專項治理,嚴禁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或單位委託村級組織向農民收取稅費,違反規定的要堅決糾正。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需要村級組織協助開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嚴禁將部門或單位經費不足的缺口轉嫁給村級組織。要將承包土地、“冊外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費納入監管範圍,嚴禁向農民收取家庭承包土地承包費。嚴禁村級組織擅自設立項目向農民收費,嚴禁用押金、違約金、罰款等不合法方式來約束村民、管理村務。要進一步加強農村財務管理,完善民主理財制度,提高農村財務公開水平。
(六)堅決防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要繼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39號)精神,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制止發生新債的“約法三章”和“兩項制度”,即各縣區一律不得對鄉鎮下達招商引資指標、鄉鎮政府一律不得舉債搞建設、鄉鎮政府一律不得為經濟活動提供擔保,實行新債責任追究制度和鄉村幹部離任審計制度,堅決防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特別是對新農村建設,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規定發生新債的各種行為。
二、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要繼續堅持和完善農民負擔監督卡、專項審計、項目審核與監測等日常監督管理制度,將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和農村土地承包、農村集體財務與資產管理等緊密結合,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一)完善督查機制,加強監督檢查。要採取定期檢查、重點抽查、明察暗訪、蹲點調研等形式,及時發現和處理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發揮預警作用。各級政府要認真組織好每年兩次的農民負擔執法檢查活動,重點督查農民反覆上訪、長期不能解決的重點問題,重點督查強行向農民攤派集資修路、變相向農民亂收費和平調、挪用農民補貼補償款等問題。
(二)加強對重點地區和部門的監控。市、縣兩級農民負擔監管、糾風部門要繼續對減負惠農政策落實較差、民眾反映強烈、農民負擔問題多發的縣區、鄉鎮、村實施重點監控,並將亂收費問題突出的有關涉農收費部門納入監控範圍,把解決問題的關口前移。對連續兩年納入重點監控的縣區、鄉鎮、村及部門,要實行“一票否決”制,對有關領導幹部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進行責任追究。
(三)繼續推行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認真發放農民負擔監督卡,向民眾宣傳政策,充分發揮民眾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對監督卡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地方要進行責任追究。
(四)繼續實行專項審計制度。各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要繼續加強農民負擔專項審計,重點審計村級經費是否到位,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報刊訂閱限額制是否得到執行,村級招待費是否完全取消,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籌資籌勞行為是否規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集資攤派行為等。
(五)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各種加重農民負擔的案件和粗暴行政、強征強收的違法違紀案件,各級農民負擔監管、監察、糾風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遷就。對隱瞞不報或上報不及時、查處不力或不積極配合調查的,要依法處理,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對發生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2〕19號)的規定,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鄉村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而且要堅決追究縣區主要領導的責任。
(六)加強農民負擔監測體系建設。市農民負擔監管部門要繼續確立重點監控鄉鎮和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各縣區也要確立和完善本級監測網點,強化監測手段,提高監測質量,做到信息反饋全面、準確、及時,為制定有關政策提供依據。
三、加強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領導
要繼續堅持各級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工作制度,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專項治理部門責任制,強化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確保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的整體合力不減弱;要堅持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考核制度,將減輕農民負擔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確保減負工作的領導責任、部門責任不缺位;要穩定和加強各級減負機構隊伍建設,確保減負工作機構監管職能不削弱。各縣鄉要認真總結減負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深刻認識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和長期性,澄清和消除對農民負擔的模糊認識,始終繃緊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的弦,堅持不懈抓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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