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艇下潛深度

潛艇下潛深度,潛艇潛入水下後,從水面至其中央艙深度計之間的垂直距離。以米為計量單位。通常分為潛望深度、危險深度、工作深度、極限深度和設計深度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潛艇下潛深度
  • 外文名:Depth of submergence
潛艇潛入水下後,從水面至其中央艙內深度計之間的垂直距離。通常以米計算。潛艇機動性和隱蔽性的基本指標。潛艇下潛深度通常分為:①潛望深度。指潛艇潛望鏡(其他升降裝置)頂部高出水面0.5~1.0米的下潛深度,中型潛艇約為8~10米,大型潛艇約為10~15米。②安全深度。為避免與水面艦船發生碰撞的深度,通常不小於30米。在潛望深度以下、安全深度以上的水層稱為危險深度,嚴禁潛艇在此深度航行。③工作深度。潛艇能長時間在水下航行的下潛深度,最大值通常為極限深度的80%~90%。在此深度內,各種系統與裝置都能長時間正常工作,是潛艇的主要活動深度。④極限深度。又稱最大下潛深度。潛艇耐壓艇體耐壓強度所能允許的下潛深度的最大值。潛艇在此深度只能作有限次數的短時間逗留。⑤設計深度。設計潛艇時計算艇體強度的深度。通常為極限深度的1.3~1.5倍,以保證水中武器在潛艇附近爆炸或潛艇超越極限深度時,仍具有一定生存力。劃分潛艇下潛深度,主要是為便於潛艇在訓練或作戰時,指揮員能清楚了解潛艇所處深度是否安全併合理操縱潛艇進行機動,有利於潛艇、水面艦艇進行合成訓練時的安全保障及在適當深度內進行合理的機動。隨著潛艇所用材料的改進和新型焊接技術的發展,潛艇的最大下潛深度有很大的變化。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約為60~70米,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增至200米左右,戰後一般為300~400米。以美國和俄羅斯為代表的海軍強國的潛艇的下潛深度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如美國的“海狼”級攻擊型核潛艇的工作深度為450~610米;俄羅斯的“阿爾法”級核潛艇工作深度達到700米以上,“麥克”攻擊型核潛艇最大下潛深度已達到1200米。許多國家已經研製出更大下潛深度的深潛器,主要採用高強度鋼和鈦合金等材料和新焊接技術,以及適合深潛的耐壓結構形式等製成。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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