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印章和介紹信的使用管理制度

《漯河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印章和介紹信的使用管理制度》是2005年10月14日漯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漯河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印章和介紹信的使用管理制度
  • 通過時間:2005年10月14日
制度全文
一、機關印章和介紹信必須專人保管。不經領導批准,不得委託他人代管。如遇特殊情況,須將印章和介紹信交主管領導。
二、使用印章要嚴格審批手續,並進行認真登記。常委會印章的用印,須經常委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批准,主任、常務副主任外出,須經在機關主持工作的其他副主任或秘書長批准;黨組印章用印須黨組書記或副書記批准;機關黨委印章的用印,須經機關黨委書記或副書記批准。常委會辦公室印章的用印,須經常委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常委會各工委室印章的用印,須經各工委室主任批准;專用印章由專門從事某項業務的人按領導授權範圍用印。用印的批准方式為文字批准和口頭批准兩種。
三、個人因私事開介紹信,須經常委會辦公室主任批准。嚴格控制開空白介紹信,若需開空白介紹信須經辦公室主任批准,並在存根上註明持信人姓名、去向、可能使用的業務範圍;若空白介紹信沒有使用,應當及時交回。介紹信存根要存檔,保存期為五年。
四、違規使用印章和介紹信,要視情節及後果進行處理。若機構發生變動,單位印章應及時繳回機關機要室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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